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的決定》,于2003年4月2日經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1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期施行。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頒布時間 2003年8月1日
實施時間 2003年8月1日 發(fā)布單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承租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承租人是指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房屋使用人。

第四條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其所屬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具體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和市屬各縣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房屋拆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拆遷辦或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在指定銀行專戶存入足額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證明。

市拆遷辦或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六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設施,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出租房屋。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拆遷時不予安置補償。

拆遷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實施拆遷且未按規(guī)定辦理延期手續(xù)的,前款規(guī)定即自行解除。

第七條拆遷人、被拆遷人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方可進行拆遷。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八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當將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租賃憑證交拆遷人,由拆遷人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xù)。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協(xié)議的規(guī)定,給被拆遷人提供房屋并辦理房屋產權證。

第九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市、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和市拆遷辦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安置工作人員必須經市拆遷辦培訓、考核合格,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拆遷辦或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或市拆遷辦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部門需要索取證據的,當事人、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過渡用房的,不停止對裁決的執(zhí)行。

第十一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區(qū)、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拆遷辦、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照協(xié)議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三條拆除產權不明確或者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拆遷辦或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拆遷人應將安置的房屋交當?shù)胤慨a管理部門代管。

第十四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除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十五條拆遷涉及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房屋、古跡、文物、寺廟、樹木及其他設施,應由市拆遷辦和拆遷安置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本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市拆遷辦或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定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遷辦或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監(jiān)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shù)慕痤~、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十九條拆遷生產、營業(yè)用房,造成停產、停業(yè)的,在協(xié)議規(guī)定過渡期內,由拆遷人發(fā)給經濟損失補償費。超過過渡期的,在原補償基礎上增發(fā)補償費。

第二十條拆遷中的過渡用房,可由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也可由拆遷人提供。自行安排,并按規(guī)定期限搬遷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人原房屋建筑面積從搬遷之日起發(fā)給過渡補助費。由拆遷人安排過渡用房的,不發(fā)過渡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發(fā)給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拆遷安置實行產權調換的,可以在拆遷范圍內調換,也可以易地調換。從區(qū)位好的地段易地到區(qū)位差的地段,拆遷人應當和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差價予以結算。

第二十二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存在租賃關系的公房,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用,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和批準時明確不予補償?shù)呐R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人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實行產權調換的,一般應安排在三層以下(含三層),但一戶安置兩套以上(含兩套)住房的,應高低搭配。

第二十五條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必須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畢后,拆遷人應將有關拆遷補償安置清冊報送市拆遷辦或者(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拆遷安置工作中,對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市拆遷辦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拆遷辦或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予以處罰:

(一)無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賠償經濟損失,給予警告,并處以已拆遷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三)拆遷人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實施拆遷的,或者委托無拆遷資格的單位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賠償經濟損失,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五)拆遷人隨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拆遷人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拆遷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責令離崗,并按每人200元對拆遷人處以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拆遷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拆遷期限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處以拆遷安置補償資金1%的罰款;

(二)1年以上1年半以內的,處以拆遷安置補償資金2%的罰款;

(三)1年半以上的,處以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3%的罰款。

第三十條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市拆遷辦或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金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吊銷拆遷許可證、拆遷資格證書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市拆遷辦或區(qū)、縣拆遷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對聚眾鬧事、行兇打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實施細則和拆遷房屋估價規(guī)定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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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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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文獻

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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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4-06-25 | 作者: | 來源: | 【大 中 小】【打印】【關閉】 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0 年 6 月 5 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48 號發(fā)布根據 2002 年 10月 31日《貴州 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 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 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需對被拆遷人補償、 安置 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 在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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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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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90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 2011年 1月 19日國務院第 141次 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 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 責分工,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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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孫清云

2004年5月10日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和歷史街區(qū)。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細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細則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管理辦)負責本市新城區(qū)、碑林區(qū)、蓮湖區(qū)、雁塔區(qū)、未央區(qū)、灞橋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臨潼區(qū)、閻良區(qū)、長安區(qū)和市轄縣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市拆遷管理辦的業(yè)務指導。

規(guī)劃、建設、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實施房屋拆遷,必須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指定銀行設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足額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與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開設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銀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jiān)管協(xié)議。未經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該銀行不得撥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在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可以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批準的拆遷范圍。

第九條 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后,對涉及拆遷的用地紅線圖應當進行公示。

第十條 拆遷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向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拆遷摸底和暫停下列事項申請,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及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暫停下列活動:

(一)暫停辦理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等手續(x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暫停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拆遷人在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xù)通知的有效期限內,因特殊原因不能實施拆遷,確需延長期限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拆遷人在暫停期限內未實施拆遷,或者超過暫停期限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xù)的,上述限制規(guī)定自行解除。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第十二條 實施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yè)承擔。施工企業(yè)應當編制拆除方案,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yè)負責人應當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制定拆遷安置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包括:拆遷范圍、被拆遷房屋狀況(包括使用性質、面積、權屬)、拆遷實施單位及其相應的工作人員名單、補償方案(包括拆遷補償概算資金、補償安置資金來源、產權調換房源、過渡用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拆遷的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包括安全防護和環(huán)保措施)。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xiàn)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產權調換房源、拆遷工作流程、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名稱及其工作人員名單等事項,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法規(guī)、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使用性質、結構等;

(二)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結算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給予房屋安置的,應當載明安置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使用性質、結構和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情況;

(五)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六)其他約定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文書范本由市拆遷管理辦統(tǒng)一印制。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裁決。裁決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程序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安置用房、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臨潼區(qū)、閻良區(qū)、長安區(qū)或市轄縣人民政府分別責成市拆遷管理辦、區(qū)縣房屋拆遷及規(guī)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強制拆遷,也可由市拆遷管理辦或區(qū)、縣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私有房屋產權人在境外(包括港、澳、臺)的,由其代管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負責征求私有房屋產權人對其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意見,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代管人或者房屋使用人無法向私有房屋產權人征求意見的,或者自市拆遷管理辦或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布拆遷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答復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拆遷管理辦或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協(xié)商一致后,拆遷人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應當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申請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給予臨時安置。

第十九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債務人自拆遷補償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抵押人不能變更抵押財產的,拆遷人應當依法將相當于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提存。

抵押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調換的房屋為抵押財產。

第二十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先建安置用房。對未建安置用房而建商品房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責令以商品房安置被拆遷人,價格結算仍按拆遷補償協(xié)議確定的價格執(zhí)行。

拆遷人未按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期限安置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的,規(guī)劃、建設、房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給拆遷人另行立項、定點、辦理商品房銷售等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而要求轉讓建設項目的,須經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項目轉讓不得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項目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原建設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拆遷人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

項目受讓人接受建設項目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屋拆遷資格和補償安置能力,并在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前,依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指定銀行存入足額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項目轉讓后,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0日。公告期限屆滿方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原項目和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人主體資格的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準。

在本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的暫停辦理有關事項文件下發(fā)之前,房屋所有權證已載明使用性質但房屋使用性質實際發(fā)生變化而未辦理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變更后的使用性質予以認定,其中房屋使用性質改變?yōu)闋I業(yè)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納稅憑證。

房屋所有權證未載明使用性質而在暫停辦理有關事項文件下發(fā)之前已實際用作非住宅的,經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請,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規(guī)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合法有效文件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憑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或者裁決書等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公安、市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低保、勞動和社會保險以及轉學等手續(xù),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對在現(xiàn)居住地上學的中、小學生,學校不得以非本學區(qū)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過程中補償安置標準和安置樓房工程建設的進度以及協(xié)議兌現(xiàn)等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除本細則另有規(guī)定外,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鶕徊疬w房屋的區(qū)位、使用性質、產權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除租賃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遷房屋產權建筑面積為安置依據。價格的結算,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對產權調換的房屋,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與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相抵進行結算。

(二)對承租國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產權人放棄產權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中原自住面積部分,按當年房改規(guī)定的成本價格結算,超出原自住面積部分(不含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增加的面積),按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確定,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予以重建,重建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有租賃關系的國有直管公房,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shù)模赓U關系終止。貨幣補償金額的50%支付給被拆遷人,5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拆遷前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拆遷租賃的私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繼續(xù)承租使用。拆遷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 拆遷擁有部分產權的住宅房屋,拆遷人對原產權單位按其擁有的產權比例予以貨幣補償。對原房屋使用人按其擁有的產權比例,予以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第三十條 拆除未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建設和超出批準范圍擅自建設的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及未規(guī)定期限但使用年限超過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不予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根據剩余的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一條 對于1983年5月25日前,單獨存在的無房屋產權證房屋,其所有人在本市有常住戶口,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實測的建筑面積的70%予以補償安置。1983年5月25日之后,未經批準在該房屋上加建的兩層以上部分,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二條 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涉及集體土地上的農民住宅房屋需要拆遷的,具備條件劃撥宅基地的,由所在區(qū)縣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guī)劃和有關規(guī)定劃撥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并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自搬遷之日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一)項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給6個月的過渡補助費;沒有條件劃撥宅基地的,比照該拆遷范圍的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遷安置規(guī)定,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發(fā)放過渡補助費。對被拆遷的房屋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一)被拆遷的房屋經批準并有房屋產權證的,比照該拆遷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補償規(guī)定予以補償。

(二)拆遷未經批準、無房屋產權證的二層以上房屋,按其二層以下(含二層)的建筑面積或按拆遷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積30平方米計算,予以補償。被拆遷人屬重新劃撥莊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20%至60%;被拆遷人屬沒有條件劃撥宅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10%至30%。

第三十三條 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yè)用房實行產權調換采取大廳安置的,除公用通道、消防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70%。

第三十四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安置并符合下列條件的,按以下規(guī)定增加面積:

(一)對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20平方米且無他處住房的住戶,每戶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積,增加的面積按當年房改規(guī)定的成本價格結算。

(二)對由城墻內安置到一環(huán)路以外二環(huán)路以內、或者由一環(huán)路以外二環(huán)路以內安置至二環(huán)路以外區(qū)域的,每戶可增加5至10平方米建筑面積;對由城墻內安置在二環(huán)路以外區(qū)域的,每戶可增加10至20平方米建筑面積。增加的面積,屬產權調換私有房屋的按重置價結算;屬國有直管公房的,按當年房改規(guī)定的成本價格結算。

第三十五條 拆遷非住宅用房因城市規(guī)劃等原因,需要從區(qū)位好的地段移至區(qū)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對營業(yè)用房按原建筑面積的5%至30%增加安置面積;對非營業(yè)用房按原建筑面積的5%至20%增加安置面積,增加的建筑面積按安置用房的重置價結算。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協(xié)商以房屋形式安置且需過渡的,住宅安置用房屬六層以下(含六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屬七層(含七層)以上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非住宅房屋屬七層(含七層)以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屬七層以上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在協(xié)議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不能提供過渡用房,被拆遷人、承租人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付過渡補助費:

(一)拆遷住宅房屋的過渡補助費標準為:

1.一環(huán)路以內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9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9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7元。

2.一環(huán)路以外至二環(huán)路以內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7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7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

3.二環(huán)路至繞城高速路以內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6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6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4元。

4.繞城高速路以外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5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3元。

(二)拆遷單位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yè)的,由拆遷人按照實際在冊在職人數(shù)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和國家補貼)的百分之百計發(fā)。被拆遷單位的實際在冊人數(shù),以勞動工資手冊、繳納社保費用的職工人數(shù)確定。在他處另有生產、經營用房的,其職工人數(shù)的確定,按照被拆遷單位經營場所的總面積所平均承擔的職工人數(shù)均攤。

(三)拆遷前(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房屋,其過渡費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一環(huán)路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40元。

2.一環(huán)路以外至二環(huán)路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25元。

3.二環(huán)路以外至繞城高速路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5元。

4.繞城高速路以外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10元。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現(xiàn)房安置或貨幣補償?shù)?,不付給過渡補助費。但拆遷的房屋屬生產、經營性用房,因搬遷造成臨時停業(yè)、停產的,拆遷人應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標準,根據搬遷量等因素,發(fā)給停產停業(yè)相應時間的過渡補助費。停產停業(yè)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拆遷人給承租人提供過渡用房的,承租人應當繳納過渡房租金。

第三十九條 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由拆遷人按不低于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二倍支付過渡補助費;逾期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三倍支付過渡補助費。如屬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用工資形式支付過渡費的,增付的過渡補助費按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約定執(zhí)行。

由拆遷人提供過渡住宅用房過渡的被拆遷人、承租人,從逾期之月起,停交過渡房租金。并自逾期之月起,由拆遷人按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過渡補助費標準的20%對被拆遷人給付過渡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下列標準給付被拆遷人、承租人搬遷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個體工商戶,按戶給付搬遷補助費1000元,其中屬現(xiàn)房安置或貨幣補償?shù)模磻艚o付搬遷補助費500元。

(二)對單位,應當根據其搬遷量,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規(guī)定計算給付。

第四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設備搬遷的,其搬遷費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guī)定計算給付。設備、物資如臨時存放的,按實際存放量發(fā)放臨時庫房租賃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上靠戶型安置。安置住宅房屋最小戶型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45平方米,每種戶型建筑面積之差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婦同住私有房屋,并且符合產權分割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分套安置。超出原房屋產權證面積部分,以安置用房的評估價結算。

第四十三條 住宅房屋安置,應當按照拆遷時搬遷的先后順序,由被拆遷人和承租人自選房號進行安置。一戶安置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應高低層搭配。

多層樓房高低層的劃分標準為:三層樓房一、二層屬低層,三層屬高層;四層樓房一、二、三層屬低層,四層屬高層;五層樓房一、二、三、四層屬低層,五層屬高層;六層樓房一、二、三、四層屬低層,五、六層屬高層;高層、超高層樓房的高低層劃分應根據規(guī)劃具體情況,在拆遷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且無權利限制;

(三)達到入住條件。

第四十五條 在拆遷安置中允許被拆遷人、承租人與拆遷范圍以外的住戶調整互換安置房屋。換入戶的安置、補償不得超出換出戶的安置、補償標準。

第四十六條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的,實行產權調換等面積部分,不找差價,超面積部分,按應交款的50%繳納。

拆遷國有直管公房,其承租人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的,產權人放棄產權且承租人要求房屋安置的,承租人按應交款額的50%繳納安置房屋價款。

第四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條件的,可以優(yōu)先購買或者承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予以處罰:

(一)無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賠償經濟損失,給予警告,并處以拆遷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三)拆遷人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實施拆遷的,或者委托無拆遷資格的單位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賠償經濟損失,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細則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五)拆遷人隨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拆遷人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拆遷工作人員無證上崗的,責令離崗,并按每人200元對拆遷人處以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拆遷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抽逃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jiān)管協(xié)議處理。

第五十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拆遷期限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的罰款;

(二)1年以上1年半以下的,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2%的罰款;

(三)1年半以上的,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3%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采取斷水、斷電、斷氣以及封堵道路等影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正常生產生活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與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進行項目轉讓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拆遷人強行拆遷被拆遷人房屋的,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本細則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金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吊銷拆遷許可證、拆遷資格證書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市拆遷管理辦或者區(qū)、縣拆遷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拆遷安置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在拆遷安置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西安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此前,已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按照原批準的拆遷實施方案執(zhí)行。

發(fā)布部門:西安市政府

發(fā)布日期:2004年05月10日

實施日期:2004年06月10日 (地方法規(guī))2100433B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適應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危舊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保護文物古跡。

本市危舊房改造采取多種形式推進,鼓勵居民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危舊房改造。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和被拆遷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七條

本市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實行資格管理、資質等級評審和資質年審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房屋租賃。

(三)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建設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

拆遷范圍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按照規(guī)劃許可證件批準的范圍確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文件。

(六)拆遷計劃,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拆遷范圍和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

(七)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等。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其中,屬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qū)、縣建設工程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報經市國土房管局復審同意后,方可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條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fā)布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范圍和搬遷期限等。

搬遷期限是指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搬離拆遷范圍的期限。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xié)議。實行貨幣補償?shù)?,協(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訂立協(xié)議。

協(xié)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代管房屋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前款所稱代管房屋是指所有權人出走棄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代為管理待發(fā)還產權的房屋。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應當辦理房地權屬注銷登記手續(x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被拆遷住房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款應當用于住房安置。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1個月內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建立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明確其在拆遷行政管理中審批、核準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員,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shù)?,補償款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qū)位補償價,具體評估規(guī)則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持其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指定評估機構復核,并按復核結果補償。評估機構復核的費用,由過失方承擔。

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國家有關評估機構資質管理的規(guī)定,定期公布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評估機構名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拆遷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鎮(zhèn)私有標準租出租房屋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確有困難的,拆遷人可以給予資助或者提供房屋臨時安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拆遷已購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拆遷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xiàn)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給予補償。

拆遷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補償款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基金,專項用于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拆遷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或者異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安置房應當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并繼續(xù)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自住人、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拆遷人申請給予適當補助。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原住房建筑面積和規(guī)定的補助標準計算;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包括:

(一)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的,拆遷人可以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和使用性質,按照規(guī)定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確定的結合房改實施危舊房改造的地區(qū)(以下簡稱房改危改區(qū)),由各區(qū)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作為拆遷人組織實施危改,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建設安置房,有關單位應當服從統(tǒng)一規(guī)劃。安置房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房改危改區(qū)的安置和補償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屬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放棄補償。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規(guī)定價格購買就地安置房;房屋承租人放棄就地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由房屋承租人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屬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遷人可以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實行產權調換,并且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與所調換房屋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結算差價,所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xù)承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也可以按照前項規(guī)定實施。

(三)屬于非住宅房屋的,能夠予以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互不結算差價;不能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拆遷房改危改區(qū)內的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購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參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就地或者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的安置房,所購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qū)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

拆遷房改危改區(qū)內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安置房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的差價,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換購住房,換購后的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被拆遷人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qū)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房屋承租人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處理。

房改危改區(qū)安置和補償?shù)木唧w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yè)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也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補償,并允許其用補償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中私有住房所有權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包括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產權仍未明確的),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后先行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并將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保存。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答復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規(guī)劃批準建設時規(guī)定如遇規(guī)劃調整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積的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評估機構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評估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收回資格證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章 附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搬遷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和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qū)房屋修繕和改建以及文物保護等項目涉及房屋拆遷,本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15日發(f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雞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雞西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業(yè)經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屆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兆力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雞西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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