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和《云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施行時間 2020年3月1日

一、出臺背景

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在意見精神的基礎上,審計署提出了“適應新常態(tài) 踐行新理念 全面推進公共投資審計工作新發(fā)展”要求,并于2017年9月6日印發(fā)了《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guī)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fā)﹝2017﹞30號)。《云南省人民政府發(fā)布關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13號)于2017年11月30日公布。目前,重慶市、貴州省、武漢市、南通市、株洲市等省份或城市都出臺了有關政府投資審計的政策和制度。而此前規(guī)范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辦法》(昆政辦﹝2009﹞47號)已不能適應當前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并且還存在著在審計監(jiān)督范圍、審計管轄權劃分、審計項目計劃制定方式、審計結果的執(zhí)行和整改的制度等方面內容需進一步明確的問題,亟需建立和出臺有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制度和政策,破除阻礙政府投資審計發(fā)展瓶頸,解決存在問題,更好地適應新常態(tài),踐行新理念,提升政府投資審計服務國家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內容解讀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27條,不分章節(jié)。重點進行了以下規(guī)定:

(一)明確了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及《云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第三條,結合201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投資條例》第二條、第九條規(guī)定,《辦法》第三條明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未超過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二)明確審計監(jiān)督方式

在《辦法》第五條,根據審計工作中推動政府投資審計從數量規(guī)模向質量效益轉變的要求,結合昆明市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工程竣工決算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專項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績效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對影響面廣、投資額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三)明確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

《辦法》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云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在第八條規(guī)定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審計管轄范圍實行分級審計,在實現審計全覆蓋的同時避免重復審計;二是根據《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guī)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要求,在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的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的內容。進一步嚴格界定審計機關職責。

(四)規(guī)范了中介機構或人員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行為

《辦法》第九條明確了審計機關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有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或者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程序、經費保障以及參與審計的人員或者中介機構的義務。同時,在第二十五條對參與審計的人員或者中介機構責任追究進行了明確,進一步規(guī)范其行為。

(五)明確審計整改督促工作,強化審計成果運用

《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督促工作,對未根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進行整改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進行督促整改;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等條款,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完善督促審計整改機制。 2100433B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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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和《云南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qū))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建設項目;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占概算總投資的比例未超過50%,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工作協(xié)調機制,審核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將審計監(jiān)督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對審計發(fā)現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開展下列審計監(jiān)督工作:

(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二)對專項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績效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三)對影響面廣、投資額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審計機關下屬的審計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工作安排具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配合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及其他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投資安排和預計完工項目情況抄送本級審計機關。

項目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tǒng)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采取科學抽樣或者全面審計的方法,對合同雙方確認的工程結算進行審計,促進項目單位切實履行好結算管理職責。

第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審計管轄范圍實行分級審計。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對象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的,則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上級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可以組織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第九條 審計機關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有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向審計機關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中介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統(tǒng)籌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跟蹤審計項目應當取得項目立項批復,且設計的部分工程內容及相應的驗收工作已完成,合同各方對已完成工程結算無爭議,并提供簽字認可的資料;

(二)竣工決算審計項目應當具備工程結算審計條件(除少量尾工工程外),且項目單位可以提供竣工決算報表及配套資料。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在實施審計3日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審計對象涉嫌嚴重違法違規(guī)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審計準則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重點審計以下事項:

(一)建設程序執(zhí)行的情況;

(二)項目法人、資本金、招標投標、合同和監(jiān)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zhí)行的情況;

(三)項目概(預)算編制、審批、調整、執(zhí)行的情況;

(四)項目資金來源、到位和使用的情況;

(五)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包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其他投資,轉出投資、待核銷投資,尾工工程投資、結余資金及處理的情況;

(六)項目所需設備、材料采購和管理的情況;

(七)編制竣工決算報表情況;

(八)基建收入來源、分配、使用、上繳和留成使用的情況;

(九)項目總承包完成情況;

(十)項目債權債務的情況;

(十一)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情況;

(十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投資控制的情況;

(十三)項目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管理和執(zhí)行情況;

(十四)投資績效和環(huán)境保護情況;

(十五)行業(yè)管理部門履職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對采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方式實施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應當圍繞項目前期的投資合同及其有關工程合同執(zhí)行等,重點對建設成本、質量、進度控制、建設資金管理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納入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發(fā)生設計變更、簽證或者實際情況與設計資料嚴重不符的,審計對象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采用階段節(jié)點審計、定期審計的方式實施跟蹤審計,對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違反建設程序、管理不規(guī)范等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審計對象;審計對象應當積極落實整改,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對象在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送有關資料。

具備竣工決算審計條件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下達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項目單位、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核對和確認審計取證材料,并按照要求反饋簽名或者蓋章后的書面意見和取證材料。未按照要求反饋或者反饋的書面意見中未對有異議部分說明原因、提供依據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督促審計對象和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對未進行整改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違反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審計機關對審計發(fā)現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關部門收到審計機關的移送處理書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下屬審計工作機構對審計查出違反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報審計機關復核,由審計機關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決算中多計或者少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審計對象限期整改,對已多付的工程款,責令審計對象限期收回。

對改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對其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職責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權限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依法確定審計對象和范圍,嚴格規(guī)范審計取證、資料獲取、賬戶查詢、處理處罰等行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計對象商業(yè)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審計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聘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人員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投資的建設項目,或者使用社會捐贈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實施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常見問題

  •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政府出文重新訂立合同了,結算審定應該按110萬了

  • 投資建設項目的原因在于什么

    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yè)水平證書》的人員,可受聘承擔投資建設項目高層專業(yè)管理工作。  根據《關于印發(fā)《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職業(yè)水平認證制度暫行規(guī)...

  • 安全設施投資建設項目概算怎么做啊

    安全設施是工程項目和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它是按生產工藝和施工流程進行劃分并進行建設項目概算編制的。安全設施投資建設項目概算的編制是按照工程造價的構成、所在地區(qū)的定額計價方法(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單的...

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文獻

基層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探析 基層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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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2頁

評分: 4.7

近年來,隨著城鎮(zhèn)化建設步伐不斷加快,縣(市)級政府都不斷加大投資力度,政府投資審計任務越來越重,要求越來越高。筆者結合審計實踐,就基層政府投資審計在項目招投標、項目管理、工程造價、投資效益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調研,并提出了對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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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完善建議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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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已成為我國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針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具體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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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是指在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所采取的方法。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guī)定,經清理,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進行修改。

一、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第二十四條刪除。

二、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刪除。

三、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第二十八條刪除。

四、將《沈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第三十二條刪除。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省政府令第225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zhí)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職責所必需的人員和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對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等部門。

審計機關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意見。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審計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或者委托下級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屬于下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下級審計機關依據上級審計機關委托實施的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報委托機關審定。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投資規(guī)模大小進行分工審計。

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均列入審計機關審計管理項目。

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審計機關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對政府投資建設的民生工程以及其他政府交辦工程的審計,不受投資規(guī)模的限制。

縣區(qū)政府可根據自身實際,自行確定分工審計的投資規(guī)模。

第十一條 納入審計機關審計管理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3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審計。對超過時限未申請審計的,審計機關將予以公告。

審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后,應在30日內書面告知其審計時間和方式。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一)建設程序執(zhí)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勘察設計、合同管理和工程監(jiān)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概預算執(zhí)行和工程變更情況;

(四)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五)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六)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七)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八)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九)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十)經濟、社會、環(huán)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一)項目各項稅費計繳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合同、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jiān)理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限。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委托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統(tǒng)籌安排。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jiān)督,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經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者竣工決算,并約定保留不低于合同總價款15%的待結價款。

保留的待結價款可以與工程質量保證金等統(tǒng)籌安排,并在審計后結清。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應當在投資評審結束后,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利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作出的投資評審結論。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確定審計期限,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單位支付結算款項以及建設項目竣工后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以財政性資金投資為主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竣工決算審計后,有關部門方可批準財務決算。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范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范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并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因勘察、設計、監(jiān)理、招標代理等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據合同約定追究賠償責任,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法律責任,并將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據實結算,對已多付的工程價款,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繳;對少計工程價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fā)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執(zhí)業(yè)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執(zhí)業(yè)準則的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審計機關將其列入黑名單予以公告,限制或禁止其再參與政府投資審計項目。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未經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原《六安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暫行規(guī)定》(六政〔2003〕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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