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 施行時間 | 201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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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運行單位應當遵守南水北調工程保護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國家和本省技術規(guī)范、工程設計運行技術條件要求,健全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并組織實施,宣傳工程安全與保護知識,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第七條 運行單位應當建立南水北調工程巡查養(yǎng)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工程進行日常巡查養(yǎng)護,如實記錄巡查養(yǎng)護情況。
運行單位發(fā)現危害工程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對工程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 運行單位應當定期對南水北調工程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對工程安全風險較大的區(qū)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jiān)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條 運行單位對南水北調工程進行巡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等作業(yè)時,工程沿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運行單位應當制定工程安全應急預案,按照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一條 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
第十二條 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征收的工程用地范圍組織劃定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并公告。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礦、爆破、打井、鉆探、開溝、挖塘、挖洞、建窯、考古、修墳、攔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二)排水,排污入渠,棄置固體廢棄物、生產和生活垃圾等影響水環(huán)境質量安全的行為;
(三)修建橋梁、碼頭、廠房、倉庫、道路、渡口、涵閘、泵站、管道、暗涵、纜線等與工程無關的建筑物及設施;
(四)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谷、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
(五)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huán)境質量安全和工程運行的行為。
第十四條 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保護范圍并公告。
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興隆水利樞紐、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的保護范圍為自管理范圍邊線向左右岸各延伸一百米,辦公、生產、生活區(qū)保護范圍為自管理范圍邊線向四周延伸一百米,大壩保護范圍以大壩中軸線向上下游各延伸五百米;
(二)引江濟漢干渠工程的保護范圍為自管理范圍邊線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濟漢東荊河節(jié)制工程橡膠壩的保護范圍為自管理范圍邊線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第十三條第一、二項所列的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huán)境質量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建筑物及設施的,應當符合南水北調工程規(guī)劃、工程運行安全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審批、核準時,審批、核準單位應當征求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
前款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在施工、維護、檢修前,應當通報運行單位,施工、維護、檢修過程中不得影響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邊線外三百米內、水庫大壩保護范圍外一千米內實施爆破、開采地下資源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安全。
第十八條 運行單位應當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和地下工程所在區(qū)域設立界樁、界碑、標識等保護標志,在工程經過的主要路口和村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在泵站、水庫的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防護設施,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在禁漁區(qū)、限行區(qū)設置相應的禁止性標識標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調工程的行為:
(一)侵占、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護岸等工程設施;
(二)侵占、遷移、損毀、妨礙觀測、通信、照明、輸變電、交通及防護等工程配套設施;
(三)在輸水隧洞、渠道、管線、倒虹吸等上方種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四)移動、覆蓋、涂改、損毀標志物;
(五)在工程設施上超限行駛或者通行履帶車輛等;
(六)其他損害南水北調工程的行為。
第二十條 因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跨河(渠)交通橋、生產橋和輸變電線路等非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主體及管理責任,國家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明確管理主體,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位于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內的農用地維持既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農用地可依法調整規(guī)劃改變土地規(guī)劃用途。規(guī)劃調整應當符合南水北調工程規(guī)劃,保障工程運行安全。
第一條 為了保障南水北調工程安全,充分發(fā)揮南水北調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tài)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南水北調工程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南水北調工程,包括南水北調中線興隆水利樞紐、引江濟漢工程、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等及其配套附屬設備設施。
第三條 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保護工作,指導南水北調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組織南水北調工程規(guī)劃的編制和實施,統(tǒng)籌協調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重大問題。
省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以下簡稱運行單位)具體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
水利、公安、國土資源、環(huán)保、交通運輸、農業(yè)、林業(yè)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相關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跨區(qū)域和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完善水利調度、防洪、工程保護執(zhí)法、水質污染影響和漁業(yè)捕撈等工作的通報和會商制度,研究協調解決南水北調工程保護中的重要問題。
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南水北調工程保護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職責,開展工程保護的宣傳教育,做好工程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社區(qū)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做好南水北調工程宣傳、保護等相關工作。
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程運行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四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造成南水北調工程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谷或者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運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履行巡查養(yǎng)護、檢測和維修、應急演練等職責的,由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從湖北省政府獲悉,日前《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出臺,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在工程管理范圍內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huán)境質量、影響工程運行等五類行為被禁止。
《辦法》規(guī)定,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邊線外三百米內、水庫大壩保護范圍外一千米內實施爆破、開采地下資源的,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工程安全。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調工程的行為:取土、采石、采砂、采礦、爆破、打井、鉆探、開溝、挖塘、挖洞、建窯、考古、修墳、攔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排水,排污入渠,棄置固體廢棄物、生產和生活垃圾等影響水環(huán)境質量安全的行為;修建橋梁、碼頭、廠房、倉庫、道路、渡口、涵閘、泵站、管道、暗涵、纜線等與工程無關的建筑物及設施;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谷、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huán)境質量安全和工程運行的行為。
違反《辦法》,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造成南水北調工程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谷或者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00433B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執(zhí)法工作的監(jiān)督與協調,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日常執(zhí)法工作,運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南水北調工程執(zhí)法工作涉及跨行政區(qū)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
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相關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運行單位是治安保衛(wèi)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wèi)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wèi)人員保障工程安全,對重點部位定期開展巡查。工程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運行單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改正。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治安保衛(wèi)工作實際,在南水北調工程重要部位設置警務室,維護管理秩序,保護工程和水體安全。
第二十四條 運行單位履行日常管理職責時,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進入現場調查取證,了解有關情況;
(二)檢查有關文件、證照等資料,并有權復制;
(三)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要求限期改正;
(四)依法采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的保護意識,引導公眾自覺保護工程安全。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公益性宣傳,發(fā)揮輿論引導和監(jiān)督作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南水北調工程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收到檢舉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016年11月7日,《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15日省政府代省長王曉東簽署第390號政府令正式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為加強本省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和保護,充分發(fā)揮南水北調工程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tài)效益提供了依據?,F就該《辦法》的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背景
南水北調工程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生態(tài)工程。為與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配套,我省境內修建了興隆水利樞紐、引江濟漢工程、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等配套工程。這些配套工程自2014年9月全面完工投入運行以來,極大改善了沿線農業(yè)及生活用水條件,有效解決了漢江中下游廣大地區(qū)的發(fā)展瓶頸問題,其中,興隆水利樞紐使近300萬畝農田受益,引江濟漢工程解決了約224萬畝農田灌溉及80萬人飲用水源問題,為漢江中下游地區(qū)社會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做出了突出貢獻。隨著生態(tài)強省戰(zhàn)略的實施,伴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南水北調工程的作用愈加重要。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工程的運行,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中的問題日益凸顯,尤其是在該《辦法》出臺之前我省尚無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專門性地方立法,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開展工作,這些法律規(guī)范缺乏對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和保護的具體規(guī)定,導致實際工作中法律依據不足、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不夠,進而導致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開展困難、力度不夠,工程安全隱患亦逐步顯現。因此,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的立法保護,及時制定出臺我省有關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專項規(guī)章,十分必要。
二、關于《辦法》主要內容的解讀
(一)關于工程保護管理體制
1.適用范圍清晰、明確。《辦法》明確規(guī)定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南水北調工程的保護,具體包括南水北調中線興隆水利樞紐、引江濟漢工程、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及其配套附屬設備設施。范圍界定清晰、明確,易于操作。自此,我省南水北調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具有了專項的規(guī)章依據。
2.明確主管機構和運行單位職責。《辦法》明確了省級主管機構和運行單位的職責,即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工程保護工作,承擔指導運行管理、保護規(guī)劃編制、統(tǒng)籌協調職責,省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具體負責運行管理;同時還規(guī)定,水利、公安、國土資源、環(huán)保、交通運輸、農業(yè)、林業(yè)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相關保護工作。在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的同時,重點強化了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參與的協調會商機制和基層政府的保護管理責任。
3. 注重條塊結合,充分發(fā)揮地方政府及基層組織的作用。《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水北調工程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跨區(qū)域和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完善水利調度、防洪、工程保護執(zhí)法、水質污染影響和漁業(yè)捕撈等工作的通報和會商制度,研究協調解決南水北調工程保護中的重要問題。在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的同時,重點強化了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參與的協調會商機制和基層政府的保護管理責任。明確要求政府建立健全跨區(qū)域和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完善通報和會商制度,規(guī)定了沿線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宣傳教育職責。同時,還就農村村民委員會、社區(qū)等基層組織協助開展宣傳保護的職責予以了明確。
(二)關于工程的運行保障
1.明確工作職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運行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國家和本省技術規(guī)范、工程設計運行技術條件要求,健全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并組織實施,宣傳工程安全與保護知識,保障工程安全運行?!掇k法》第八條規(guī)定,運行單位定期對工程進行檢測、維修,確保良好狀態(tài),重點監(jiān)測安全風險較大的區(qū)域。既明確了運行單位工作職責,提升執(zhí)行力,又增強了運行單位責任感。
2.完善運行制度。《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運行單位應當建立工程巡查養(yǎng)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進行日常巡查養(yǎng)護工作,并對危害工程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和處理。同時還要求省級南水北調工程管理機構和所在地政府自接到報告后,要及時處理問題,此一條對工程運行單位、工程所在地政府和省級南水北調工程管理機構保護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掇k法》第十條明確要求運行單位制定工程安全應急預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3.加強協同合作?!掇k法》第九條要求工程沿線單位和個人對運行單位在巡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等工作期間有配合義務。此一條為相關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使得該項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
(三)關于工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
1.明確了工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劃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了明確界定,預防相關單位越界行事,避免與民爭利。《辦法》第十二、十四條規(guī)定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征收的工程用地范圍組織劃定工程管理范圍,興隆水利樞紐、碾盤山水利水電樞紐保護范圍為自管理范圍邊線向左右岸各延伸一百米,辦公、生產、生活區(qū)保護范圍為自管理范圍邊線向四周延伸一百米,大壩保護范圍以大壩中軸線向上下游各延伸五百米;引江濟漢干渠工程的保護范圍為自管理范圍邊線向外延伸二百米,引江濟漢東荊河節(jié)制工程橡膠壩的保護范圍為自管理范圍邊線向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且劃定的保護范圍必須按要求予以公告。在工程管理范圍邊界上和地下工程所在區(qū)域設立界樁、界碑、標識等保護措標志。
2.明確了在工程管理范圍內施工的相關程序和禁止行為。《辦法》規(guī)定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建筑物及設施的,應當符合南水北調工程規(guī)劃、工程運行安全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審批、核準時,審批、核準單位應當征求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對擬建工程設施建設方案的意見。明確了嚴令禁止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huán)境質量安全和工程運行的行為,規(guī)定細致而具體,便于實踐操作。今后,居民在管理范圍內將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取土、采石、采砂、采礦、爆破、打井、鉆探、開溝、挖塘、挖洞、建窯、考古、修墳、攔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2)排水,排污入渠,棄置固體廢棄物、生產和生活垃圾等影響水環(huán)境質量安全的行為;
(3)修建橋梁、碼頭、廠房、倉庫、道路、渡口、涵閘、泵站、管道、暗涵、纜線等與工程無關的建筑物及設施;
(4)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谷、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
(5)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huán)境質量安全和工程運行的行為。
而在保護范圍內則不得從事上述前兩項行為。
《辦法》還規(guī)定,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邊線外三百米內、水庫大壩保護范圍外一千米內實施爆破、開采地下資源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從事以下危害工程的行為:
(1)侵占、損毀輸水河道(渠道、管道)、堤防、護岸等工程設施;
(2)侵占、遷移、損毀、妨礙觀測、通信、照明、輸變電、交通及防護等工程配套設施;
(3)在輸水隧洞、渠道、管線、倒虹吸等上方種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
(4)移動、覆蓋、涂改、損毀標志物;
(5)在工程設施上超限行駛或者通行履帶車輛等;
(6)其他損害工程的行為。
《辦法》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需要取用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
(四)關于監(jiān)督保障
南水北調工程線路長、涉及部門多、輻射區(qū)域廣,要做好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需要調動各方力量,通力合作。為此,《辦法》在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監(jiān)督保障方面作了一系列安排。
1.明確執(zhí)法主體和具體保護措施。根據《水法》關于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規(guī)定,《辦法》明確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南水北調工程的監(jiān)管職責,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協調執(zhí)法工作,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執(zhí)法,涉及跨行政區(qū)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
2.著重強調安保工作。《辦法》第二十三條特別強調運行單位是治安保衛(wèi)重點單位,應當設置安保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定期開展巡查,公安機關負責監(jiān)督檢查運行單位的安保工作,必要時在工程重要部位設置警務室。《辦法》第二十四條授權運行單位在履行日常管理職責時,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進入現場調查取證,了解有關情況;
(2)檢查有關文件、證照等資料,并有權復制;
(3)及時制止違法行為,要求限期改正;
(4)依法采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不僅使運行單位日常管理工作有據可循,而且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3.重視宣傳教育的作用?!掇k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抓好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好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公益性宣傳,發(fā)揮輿論引導和監(jiān)督作用。調動工程沿線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引導社會公眾自覺保護工程和水體安全,保障工程正常有序運行。
(五)關于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我省社會經濟情況,結合我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工作實際,《辦法》第五章就不同的違法行為分別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規(guī)定具體而詳盡,便于實際操作。
針對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本辦法只對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內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直接做出具體處罰規(guī)定,其他行為將根據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做出處罰?!掇k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谷或者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行為的危害性與造成后果嚴重性等因素,行為人輕則承擔民事責任,重則行為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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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北京市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已經2011年1月4日第82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長郭金龍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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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6
北京市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txt ——某天你一定會感謝那個遺棄你的人,感謝那個你曾深 愛著卻置之你不顧的人。 做一個沒心沒肺的人 ,比什么都強。 ________舍不得又怎樣到最后還 不是說散就散。北京市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北京市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北京市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30號 《北京市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已經 2011年 1 月 4日第 82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條 為保護南水北調工程, 保障輸水安全, 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 結合本市實際 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南水北調工程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南水北調工程,是指南水北調中線北京段干線工程及其配套附屬設備設施。 第三條 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
北京市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
《北京市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已經2011年1月4日第82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為保護南水北調工程,保障輸水安全,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南水北調工程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南水北調工程,是指南水北調中線北京段干線工程及其配套附屬設備設施。
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南水北調工程的保護工作,組織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規(guī)劃的編制和實施,統(tǒng)籌協調工程保護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危害工程安全的違法行為。
規(guī)劃、國土、水務、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的相關工作。
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開展工程保護的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工程保護義務,配合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查處危害工程安全的違法行為。
南水北調工程沿線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當地區(qū)人民政府和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報告。
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規(guī)劃應當與本市土地利用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相協調,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南水北調工程及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依法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南水北調工程安全的行為。
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單位(以下簡稱運行單位)具體負責南水北調工程的運行管理。
運行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水務、規(guī)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jiān)督、環(huán)境保護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有關工程保護的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并組織實施,宣傳工程安全與保護知識,履行工程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運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南水北調工程巡查養(yǎng)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工程進行日常巡查養(yǎng)護,如實記錄巡查養(yǎng)護情況。
運行單位發(fā)現危害工程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對工程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報告。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運行單位應當定期對南水北調工程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對工程安全風險較大的區(qū)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jiān)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改造、更新或者停止使用。
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對巡線道路的養(yǎng)護,保證巡線道路完好、暢通。
在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運行單位可以允許社會車輛使用巡線道路,并根據實際需要對使用巡線道路提出要求。相關人員和車輛應當嚴格遵守使用要求。
運行單位對南水北調工程進行巡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等作業(yè)時,工程沿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工程巡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等作業(yè)給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運行單位應當給予補償。
南水北調工程管涵中心線兩側和調壓池、調節(jié)池、調蓄水庫等調蓄工程合法使用土地的外邊沿向外的限定區(qū)域,為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限定區(qū)域的具體范圍,由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工程沿線區(qū)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遵循確保工程安全、科學合理節(jié)約用地、保護工程沿線相關權利人權益的原則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施行。
運行單位應當對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設置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毀損、涂改工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關閉閘、閥(井)或者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工程管涵及其附屬設備設施。
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根系可能深達管涵埋設部位的植物;
(二)爆破、打井、打樁、鉆探、采石、采礦、取土、挖砂;
(三)傾倒垃圾、廢渣等固體廢物,排放污水、廢液等有毒有害化學物品;
(四)擅自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堆放超過管涵承受荷載設計標準的重物;
(五)行駛重型車輛,但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通車的公路上行駛的除外;
(六)其他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位于工程保護范圍內的農用地,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維持既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農用地,可以通過規(guī)劃調整土地用途。農民、村集體或者其他相關權利人由此受到利益損失的,政府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方式由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農業(yè)、園林綠化、規(guī)劃、國土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工程沿線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運行單位應當制定南水北調工程安全應急預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工程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報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穿、跨越南水北調工程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南水北調工程的安全保護要求;需要運行單位增加保護設施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相關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對危害南水北調工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區(qū)人民政府舉報。
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區(qū)人民政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及其執(zhí)法人員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調查取證,詢問、了解有關情況;
(二)檢查有關文件、證照等資料,并有權復制;
(三)責令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執(zhí)法人員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六)項規(guī)定的,由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由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對南水北調工程附屬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向運行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運行單位不履行巡查養(yǎng)護、檢測和維修、巡線道路保護、應急演練等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的,由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市南水北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單位】81802
【發(fā)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號
【發(fā)布日期】1998-12-16
【生效日期】1998-1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號)
《湖北省水文測報設施保護辦法》已經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fā)布施行。
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水文測報設施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水文測報設施的保護,確保防汛抗旱水文信息的采集、傳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與水文測報設施保護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國家對流域機構直管的水文站網有專門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文測報設施是指各級水文管理機構從事水文測報的各種設施(含臨時設施)。
本辦法所稱水文測報設施保護,包括水文測報設施的保護和水文測報設施周圍、測驗河段等特定范圍的保護。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水文測報設施保護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采取各種措施,保障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的安全、完整。
第五條省水文水資源局和設置在有關地、市、州的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的管理和保護,并依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查處侵占、破壞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的行政違法案件。
第六條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的義務,有權制止危害水文測報設施的行為和向主管單位舉報破壞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行為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水文測驗河段內設置的測驗設施(含測流纜道、測船、自記水位計臺、測驗照明設備)、測報標志、觀測場地、道路、傳輸水情的通訊設施、儀器設備、測船碼頭和地下水觀測井及其配套設施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
第八條水文站生活用地、氣象觀測區(qū)用地、測驗操作室及測驗設施用地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第九條水文測報設施的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水文測驗技術標準,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水文測報設施周圍和測驗河段上下游劃定保護范圍。應在保護范圍明顯位置設立地面標志。保護范圍包括:
(一)測驗河段上浮標斷面或上比降斷面的上游20米至下浮標斷面或下比降斷面下游50米的河段,兩岸為歷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氣象觀測場周圍30米,測驗操作室、自記水位計臺、過河纜道的支柱(架)錨錠等周圍20米。
第十條未經水文測報設施的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植樹造林、種植高桿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
(二)取土、淘金、挖砂、采石、??看?、傾倒垃圾、修建阻水工程;
(三)在水文測驗過河設備、測驗斷面、氣象觀測場上方架設線路;
(四)在水文專用報汛通信線路上搭接電線;
(五)其他對水文測驗作業(yè)或對水文測報有影響的活動。
第十一條在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保護范圍內,設置妨礙水文測驗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由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其清障、復原的費用由設障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確因國家建設需要,在水文測驗河段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響水文測驗的,應依法事先征得水文測報設施主管機關及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需要遷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測報設施的,其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在汛期,水文測驗車、船在橋上或河道中進行水文測驗作業(yè)時,其他車、船應按照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限速通過或者繞道行駛。
第十四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把水文測報設施的運行維護、應急項目修復費用等納入同級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范圍。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視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給予處罰:
(一)干擾和阻礙水文測報工作進行,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處200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保護范圍內棄置、堆放物體,種植林木、高桿作物或養(yǎng)殖水生植物,設置漁具以及在水文測驗過河設備、斷面、氣象觀測場上方架設線路影響或阻礙水文測報工作正常進行的,除限期拆除外,可以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三)挪用水文測報器材、設施的,責令限期退還,可以處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四)破壞、侵占水文測報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壞的,由當事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五)未經批準擅自在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響水文測驗的,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100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水文測報設施和測驗河段保護范圍內實施取土、淘金、挖砂、采石、棄置砂石、淤泥或者爆破、鉆探等行為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七條破壞、侵占水文測報設施,干擾、阻礙水文測報工作進行,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九條水文測報設施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
《湖北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已經2019年5月9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1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