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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 2010-04-27 09:19:49 第 51 號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 2008 年 11月 19 日市政府第 12次 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fā)布,自 2009年 1 月 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 OO 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 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為保障戰(zhàn)時人員與物資掩蔽、 人防指揮、 醫(y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 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 第三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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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2002 年 11月 2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和《山 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為保障戰(zhàn)時人員與物資掩蔽、 人民防空指揮、 醫(y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 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戰(zhàn)時可用 于防空的工程, 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附屬設施 (含建國前遺 留的防空工事等,以下統(tǒng)稱人防工程) 。 第三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設與管 理工作。各區(qū)(市)人防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qū)內的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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