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的,由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范圍責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范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既有建筑幕墻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施工單位違反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鑒定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鑒定人員自受到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四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向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報送鑒定報告的,由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為拒不查處的;

(二)未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管職責致使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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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與監(jiān)督

第四十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動態(tài)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普查和危險房屋排查。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檢查,建立房屋安全檔案,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納入市大數據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衛(wèi)生健康、文化廣電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定期對學校、醫(y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開展安全檢查,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fā)現房屋安全隱患時,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采取治理措施,并告知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

(一)接到房屋安全隱患報告的;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巡查檢查中發(fā)現房屋安全隱患的;

(三)接到關于房屋使用安全舉報、投訴的;

(四)通過其他途徑獲知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經現場查勘后發(fā)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政策指導,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農村房屋特別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農村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農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檢查及應急搶險處置機制。

第三十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確定安全管理組織及人員,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確巡查范圍、責任區(qū)域和巡查要求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房屋安全檔案,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治理危險房屋、消除安全隱患。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qū))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村民對自建房屋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通過合同約定房屋保修責任。

第三十八條 農村企業(yè)用房、公共設施用房、公益事業(yè)用房以及集中新建的農村房屋等,應當在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建設和驗收。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qū))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培訓,提高建筑工匠專業(yè)技術水平,提升農村房屋建筑質量。

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七章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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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縣(市)、上街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城市設計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危險房屋改造治理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治理期限。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qū))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對危險房屋進行分類治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措施消除危險的,可以處理使用;

(二)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他人安全和相鄰建(構)筑物的,應當停止使用;

(四)整幢危險已無修繕價值,危及他人安全和相鄰建(構)筑物的,應當立即整體拆除。房屋出現險情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危險房屋治理需要改變房屋原有面積、高度和結構布局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

房屋出現局部坍塌、隨時有坍塌危險等其他可能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情形的,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房屋使用人拒不停止使用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搬離、加固等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治理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采取加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措施進行治理。

第三十條 危險房屋治理可以按照規(guī)定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特殊困難家庭可以申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專項資金。

第三十一條 危險房屋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居住權人可以向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申請政策性住房作為臨時過渡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居住權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出臨時過渡住房。

危險房屋整體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居住權人的住房保障按照有關規(guī)定,優(yōu)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應急搶險組織體系,制定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預案,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房屋使用安全實際狀況,可以采取劃定警示區(qū)域、利用或者拆除相鄰建(構)筑物等應急搶險措施。因應急搶險損害相鄰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基本信息納入市大數據管理平臺,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

(三)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隱患仍需繼續(xù)使用的;

(四)學校、醫(yī)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不符合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且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隱患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委托鑒定。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特殊困難家庭可以申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既有建筑幕墻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能力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等現象的;

(二)遭受風暴、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事故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

既有建筑幕墻使用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下列范圍內的房屋,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結構安全影響鑒定,并在施工全程進行跟蹤監(jiān)測:

(一)擠土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離基坑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軌道交通、地下管廊、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鑒定程序、方法和鑒定報告應當符合國家、行業(yè)、地方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包括鑒定依據、技術分析、鑒定結論等內容。鑒定報告應當客觀、真實。鼓勵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參與公益性、應急性鑒定活動。

第二十三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出具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鑒定報告報送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對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委托重新鑒定。

房屋安全使用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有房屋管理單位是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居住權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實際使用人以及房屋代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使用房屋,并承擔相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設計用途、使用性質以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對房屋建筑結構、幕墻及其附屬設施承擔安全使用、隱患治理等責任;

(三)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四)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防范治理措施;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房屋實行物業(yè)服務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共有部分的檢查、維修、養(yǎng)護等日常管理責任,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實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等洞口或者擴大房屋承重墻上原有門窗尺寸的;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使用房屋的;

(四)降低房屋底層室內標高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原建筑設計用途的;

(六)拆除或者改變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人防等整體功能的主體結構的;

(七)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房屋受讓人交付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以及房屋竣工的其他有關資料。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進行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對相鄰房屋可能造成損害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先行制定專項防護措施;造成房屋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進行房屋裝飾裝修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告知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房屋裝飾裝修不得影響共有部分使用,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相鄰房屋安全。

第十六條 支持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fā)生蟻害的,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進行滅治。

第十七條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層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預留房屋安全動態(tài)監(jiān)測儀器和線路位置,設置建筑結構性能監(jiān)測系統。鼓勵運用房屋安全動態(tài)監(jiān)測新技術、新設備,開展房屋安全動態(tài)監(jiān)測預警和防范治理。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qū)、自然保護區(qū)、宗教活動場所、人防工程等范圍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以及房屋的消防、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防雷、抗震等專業(yè)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違法建筑的處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護、安全鑒定、危險治理、裝飾裝修以及白蟻防治等安全管理活動。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安全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房屋使用安全中的重大事項,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突發(fā)重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監(jiān)督和指導;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qū)內房屋使用安全進行日常監(jiān)督管理。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財政、城市管理、公安、民政、應急管理、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機制,設立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專項資金,對特殊困難家庭的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等進行救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裝飾裝修、物業(yè)管理等行業(yè)協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八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對舉報、投訴事項進行處理。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二)承重結構,是指房屋的承重墻、梁、柱、樓板、基礎結構或者剪力墻等構件;

(三)建筑幕墻,是指由玻璃、石材等板材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的、相對于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圍護墻體;

(四)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安全的房屋。

第五十一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鄭東新區(qū)、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等區(qū)域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七章文獻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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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住宅房屋裝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住宅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 活動。 第十四條住宅房屋裝修中 禁止 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承重結構和建筑主體; (二)違法超過設計標準或規(guī)范增加房屋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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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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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8頁

評分: 4.5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經 2010年 12月 22日成都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 21次會議通過,2011 年 5月 27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 23次會議批準。該《條例》分總則、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 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6章 60條,自 2011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1999年 12月 28日成都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 12次會議通過, 2000年 3月 31日四川省九 屆人大常委會第 15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目錄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四章 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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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對報請審查批準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千家萬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明確房屋使用安全的責任與義務,對于積極預防和有效應對房屋使用安全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4年頒布實施的《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為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職責提供了法制保障,對我市規(guī)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房屋建筑面積不斷增大,建筑結構形式日趨復雜,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條例相繼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根據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實際情況,對該部法規(guī)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修訂條例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同時,借鑒了青島、成都等城市在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好的經驗和做法。

條例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安全使用義務、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我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進行了規(guī)范,共八章五十九條。

條例已經2015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請審查批準。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準;根據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白蟻防治

第三節(jié) 裝修、改造管理

第四節(jié) 安全鑒定

第五節(jié) 危險治理

第四章 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xiāng)房屋使用安全,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qū)域內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監(jiān)督活動。

法律、法規(guī)對軍事保護區(qū)、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qū)以及自然保護區(qū)范圍內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護、白蟻防治、安全鑒定、維修加固、危險治理以及裝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動。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電梯、燃氣、電力、供水等專業(yè)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節(jié)約資源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區(qū)(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qū)內房屋使用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負責轄區(qū)內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區(qū)(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

規(guī)劃、建設、安全生產、質監(jiān)、教育、衛(wèi)生醫(yī)療、文化、體育、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本條第一至三款所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城鄉(xiāng)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識。

對于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予以舉報、投訴。房產行政管理等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八條 新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明確告知受讓人房屋的基本情況、性能指標、使用與維護保養(yǎng)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

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其中,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法定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房屋建筑的使用年限內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第三方的侵權行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除外。

第九條 保修期滿后,業(yè)主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所有權行使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業(yè)主的確認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業(yè)主:

(一)合法建造;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三)買賣、繼承、受遺贈等法律行為。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一)業(yè)主下落不明;

(二)房屋權屬不清;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業(yè)主和國有、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權行使人,可以與房屋實際使用人約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承擔下列使用安全責任:

(一)檢查、維修、養(yǎng)護等日常管理;

(二)安全鑒定;

(三)白蟻防治;

(四)加固、改造;

(五)危險治理;

(六)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三條 屬于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對共有部分采取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各項措施所需費用,由業(yè)主按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臨時)管理規(guī)約的規(guī)定共同分攤,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涉及專有部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屬于非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所需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建筑區(qū)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共有部分的檢查、維修、養(yǎng)護等日常管理責任,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

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制度。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房屋爆炸、沉降、垮塌等突發(fā)緊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后的房屋進行應急檢查。

教育、衛(wèi)生醫(yī)療、體育、文化、交通、商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yè)力量定期檢查學校、醫(y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狀況。

檢查結果應當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六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義務,以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時,相關業(yè)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七條 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轄區(qū)內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 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屋裝修、改造、維修加固等情況記錄;

(二)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鑒定記錄和白蟻防治記錄。

新建房屋的結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說明書》。

房屋存續(xù)期間,利害關系人有權免費查詢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檔案,具體查詢辦法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新建房屋使用安全信息公開制度。區(qū)(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包括下列內容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說明書》:

(一)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名稱;

(二)結構類型、竣工日期和設計使用年限;

(三)抗震設防標準;

(四)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以及節(jié)能和白蟻預防措施;

(五)緊急避險部位。

屬于公共建筑的,房屋所在地的區(qū)(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說明書》。

第二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的統一管理,擬定相應的示范文本;建立統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機構名錄及其從業(yè)人員名冊,并向社會公布;實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用監(jiān)督系統,并將其納入全市信用管理體系。

第二節(jié) 白蟻防治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在施工前,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公共建筑在維修加固、保護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實施白蟻防治處理。

房屋發(fā)生蟻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防治工程竣工驗收以及定期復查、回訪制度,并做好相應的歸檔工作。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有關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三節(jié) 裝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共有部分的使用和修繕、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三)超過設計標準、規(guī)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

(四)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guī)以及(臨時)管理規(guī)約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取得《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后方可實施:

(一)拆改房屋結構;

(二)增加夾層;

(三)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申請《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二)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施工圖。

房屋權屬存在爭議、房屋位于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或者申請人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交有關資料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予以受理。

第二十九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結構安全批準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fā)《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結構安全審批事項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項目和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申請人要求變更批準項目的,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后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等有關資料。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批準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懸掛《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并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現場的結構安全加強監(jiān)督檢查。

建筑區(qū)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房屋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其委托的裝修企業(yè);發(fā)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止,勸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項目施工完畢后五日內,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批準決定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節(jié) 安全鑒定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專業(yè)技術人員、檢測儀器設備、辦公場地和注冊資金,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實施鑒定: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xù)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危險癥狀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需繼續(xù)使用的;

(四)因爆炸、火災等造成房屋裂縫、變形等,需繼續(xù)使用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鑒定的情形。

學校、醫(y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其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時,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實施安全鑒定。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大中型公共建筑,應當每五年實施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出現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房屋安全評估,提出治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原已采取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房屋使用安全狀況的認定依據。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的復鑒申請:

(一)兩個以上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一致的;

(二)房屋危及公共安全且無法加固改造,利害關系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鑒定機構名錄供其選擇。申請人選擇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所作出的復鑒結論是認定房屋結構安全狀況的最終依據。

第五節(jié) 危險治理

第三十九條 鑒定結論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將鑒定報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報送房屋所在地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的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見。

第四十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且暫時不便拆除,但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不得出租或者作為周轉用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防止他人進入的圍欄或者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

第四十一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出現局部垮塌;

(二)隨時有垮塌危險;

(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四章 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區(qū)(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業(yè)務指導,提高農村居民房屋使用安全意識。

第四十三條 本市建立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協管制度。

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業(yè)人員擔任房屋使用安全協管員,并接受區(qū)(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

第四十四條 自建房屋確需拆改結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政府鼓勵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自建房屋定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

第四十六條 自建房屋有蟻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自行滅治或者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四十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檢查發(fā)現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四十八條 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未治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出現局部垮塌;

(二)隨時有垮塌危險;

(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作出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四項規(guī)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屬住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進行裝修、改造、維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屬住宅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將《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張貼或者懸掛在施工現場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未履行告知或者報告義務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組織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屬住宅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拒不委托實施房屋安全鑒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或者提請有關機關取消其鑒定資格,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備資質條件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

(二)故意將安全房屋鑒定為存在安全隱患房屋的;

(三)因過失將存在安全隱患房屋鑒定為安全房屋,并在鑒定報告有效時限內發(fā)生事故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時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送鑒定報告的。

第五十六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房屋結構,是指地基基礎、上部承重體系的墻、梁、板、柱、屋蓋等主體結構。

(二)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三)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四)自建房屋,是指農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記的房屋。

(五)(臨時)管理規(guī)約,是指《臨時管理規(guī)約》和《管理規(guī)約》。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哈爾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刪除條例第八條第三款“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或者管理人不明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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