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快全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jīng)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fā)〔2011〕27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會同發(fā)改、水務、國土資源、城市防洪主管部門、地稅等有關部門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管理協(xié)調機構和聯(lián)席會議制度,切實加強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

第四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chǎn)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yè)權價款中提取3%。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四)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五)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

(一)從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yè)權價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計提,通過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或用于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的財政專戶劃解國庫。從車輛通行費、森林植被恢復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按照湖南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提和劃轉,繳入同級財政,并從一般預算調至政府基金預算。

(三)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根據(jù)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的計算口徑與增值稅或營業(yè)稅計稅依據(jù)的計算口徑相同;以提供產(chǎn)品等非貨幣性資產(chǎn)或權益作為收入的,其收入額按照市場銷售價格或參照當?shù)厥袌銎骄鶅r格計算。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的0.6‰,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其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其中省電力公司所屬統(tǒng)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未納入省電力公司統(tǒng)一核算的單位應在機構所在地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繳款義務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取得的建筑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chǎn)收入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分別向建筑安裝勞務發(fā)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補征。

繳款義務人超過應繳數(shù)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地方稅務部門比照稅款退還方式辦理退還,或抵繳下期應繳水利建設基金。

(四)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征收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時,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并實行省與新增建設用地所在市、省直管縣(市)5:5分成。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收入列“1030138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科目。

第七條地方稅務部門使用稅收票證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納入稅收會計統(tǒng)計核算體系。省電力公司所屬統(tǒng)一核算單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按有關規(guī)定繳入財政,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就地繳入同級財政。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一)未達到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二)國家規(guī)定免征增值稅、營業(yè)稅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

(三)駐岳軍工企業(yè)(不含已核發(fā)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軍轉民企業(yè))銷售軍工產(chǎn)品收入;

(四)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jīng)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第九條除第八條規(guī)定外,任何執(zhí)收單位不得擅自緩征、減征、免征水利建設基金,確因特殊情況或特別困難需要緩征、減征、免征的,應依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由繳款義務人提出書面申請,執(zhí)收單位出具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受理,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批。

第十條企業(yè)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并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一條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管費用,市本級由財政部門按水利建設基金征收額的5%,在水利建設基金預算中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設基金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h、市、區(qū)級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匯總和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入庫情況。市財政部門應于每年6月份起,按月匯總市級收入并向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報送“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統(tǒng)計報表”。縣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填報上年度報表,并附文字說明,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匯總上年年度報表,并附文字說明,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十三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nóng)田水利、農(nóng)村飲水和節(jié)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飲用水源保護工程建設;城市污水處理運行和設施維護;城市水資源整治工程建設;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貸款貼息;山洪災害治理;水文和氣象項目建設;水利項目前期工作;水利科技教育;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水政執(zhí)法和宣傳;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水管體制改革和水利事業(yè)發(fā)展項目以及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設;30%用于水利工程維護;20%用于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tǒng)籌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水利建設規(guī)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jù)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chǎn)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chǎn)投資計劃。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zhí)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市城市防洪主管部門參與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的預算、決算編制。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審計、監(jiān)察、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市城市防洪主管部門參與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的監(jiān)督檢查。

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岳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暫行辦法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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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議價
(除稅)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供應商 報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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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護壁C形樁(PFC) 預制構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號分為A-B-C-D-E,在以A型號除稅價為基礎,排序中的每種型號除稅價在前一型號上遞增29.5元/米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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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護壁C形樁(PFC) 預制構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號分為A-B-C-D-E,在以A型號除稅價為基礎,排序中的每種型號除稅價在前一型號上遞增58.8元/米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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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護壁V形樁(PFV) 預制構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號分為A-B-C-D-E,在以A型號除稅價為基礎,排序中的每種型號除稅價在前一型號上遞增29.5元/米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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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護壁V形樁(PFV) 預制構件:PFV-1200-A,板高600mm,壁厚 300mm,C60型號分為A-B-C-D-E,在以A型號除稅價為基礎,排序中的每種型號除稅價在前一型號上遞增58.8元/米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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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護壁V形樁(PFV) 預制構件:PFV-500-A,板高250mm,壁厚120mm,C60型號分為A-B-C-D-E,在以A型號除稅價為基礎,排序中的每種型號除稅價在前一型號上遞增29.5元/米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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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護壁V形樁(PFV) 預制構件:PFV-600-A,板高300mm,壁厚 170mm,C60型號分為A-B-C-D-E,在以A型號除稅價為基礎,排序中的每種型號除稅價在前一型號上遞增29.5元/米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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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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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q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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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班 汕頭市2011年3季度信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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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班 廣州市2010年4季度信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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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班 汕頭市2008年4季度信息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需求量 報價數(shù) 最新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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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 報價地區(qū) 最新報價時間
水利思想牌 (1)規(guī)格:長x寬x高=1.5mx1.5mx0.1m (2)材質:304不銹鋼材質|13個 2 查看價格 廣州千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廣東  深圳市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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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暫行辦法簡介常見問題

  • 關于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計提的問題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

  • 水利建設基金計提,繳納分錄怎么做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算和繳納。計提分錄: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繳納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

  • 水利建設基金計提,繳納分錄怎么做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算和繳納。計提分錄: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繳納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

岳陽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暫行辦法簡介文獻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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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fā) (1997)23 號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水 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國發(fā)〔1997〕7號)文件精神,結 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資金, 分別由省、地(州、 市)、縣(市、區(qū))三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從養(yǎng)路費、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 省直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 公路建設基金和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中提?。常?; 市場管理費、 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 征地管理費等三費按現(xiàn)行辦法從 省分成收入中提?。常ィ?防洪保安資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fā) 〔1994〕 31號 文件規(guī)定,歸省所有的部分。 (二)地、州、市(含縣、市、區(qū))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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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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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貴州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jīng)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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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和城市防洪體系建設,根據(jù)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區(qū)(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三條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納入市級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建設。

第四條區(qū)(市)縣水利建設基金來源:

(一)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和縣(市)從收取并留歸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拖拉機養(yǎng)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車輛通行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電力建設基金。其中,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的提取按現(xiàn)行工商管理體制執(zhí)行。

(二)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從收取并留歸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具體項目為拖拉機養(yǎng)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征地管理費。

(三)金堂縣、新津縣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用于趙鎮(zhèn)、五津鎮(zhèn)防洪建設。

第五條凡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tǒng)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按下列規(guī)定用于現(xiàn)有水利工程建設:

(一)市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點江河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病險工程整治、重點水利工程維護、城市防洪體系建設以及市人民政府專項批準的重點水利工程項目;

(二)區(qū)(市)縣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本地區(qū)中小河流治理、現(xiàn)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和更新、重點城鎮(zhèn)的防洪設施建設。

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的籌集范圍和提取比例,按月計提,并劃入各級財政水利建設基金專戶,??顚S茫杲K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計劃,由各級水利部門每年年初根據(jù)水利建設計劃提出,其中用于城市防洪體系建設的,由各級防汛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等部門審核,報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后,由財政部門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屬于基本建設投資的,要分別納入市和區(qū)(市)縣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年終水利部門要按照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報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于基本建設支出的,應編報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范圍和提高計提標準,不得隱瞞或虛報應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不得拖欠水利建設基金。對應交而逾期未交的,財政部門可從該單位的銀行帳戶中直接扣交。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范圍,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計劃、審計、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各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法制局、市財政局、市計委、市水電局備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水電局負責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其中,從市政設施配套費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提取的部分已提前用在府南河防洪工程上,這兩部分從199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社會經(jīng)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全市建立市、區(qū)(市)兩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水行政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征集、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收取的本級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公路養(yǎng)路費(含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萊西市和平度市等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本市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設的部分;

(三)對第二產(chǎn)業(yè)的各類生產(chǎn)性企業(yè)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

(四)對第三產(chǎn)業(yè)的各級各類流通、服務性企業(yè)按當年銷售額(或營業(yè)額)的1‰征收的部分;對金融、保險單位及各類投資公司按當年業(yè)務收入的2‰征收的部分;

(五)私營企業(yè)和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的部分。

第五條 按本辦法第(三)、(四)、(五)項規(guī)定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

第六條 屬市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屬各區(qū)(市)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60%納入本區(qū)(市)水利建設基金管理,40%繳入市級水利建設基金。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按前款確定的比例,分級次填寫繳款書繳入國庫。

第七條 負責代征水利建設基金的稅務部門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收據(jù),并可按實際完成的征收金額提取5%的管理費。

第八條 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澇、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設,跨地區(qū)、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大中型水庫保安全及歲修工程,大沽河綜合治理和跨市(區(qū))界河的整治,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鄉(xiāng)鎮(zhèn)、村供水工程建設,重點示范節(jié)水灌溉工程,大中型水庫灌區(qū)配套建設,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調度系統(tǒng)的建設和維護,市內(nèi)中央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配套和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區(qū)(市)級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市級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政府確定的水利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水利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年度支出計劃并按工程進度撥付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分別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顚S茫杲K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范圍是指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改建、擴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屬市的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屬區(qū)(市)的納入?yún)^(qū)(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投資主體的劃分以市或區(qū)(市)投資額占工程總投資額的比重為標準。市和區(qū)(市)投資額各占50%時,納入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表;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規(guī)定,履行職能。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貪污、截留、擠占或挪用水利建設基金。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預算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三條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計委、水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青島市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水利局解釋。

景德鎮(zhèn)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景德鎮(zhèn)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景府發(fā)〔2011〕15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景德鎮(zhèn)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景德鎮(zhèn)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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