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導則基本信息

中文名 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導則 發(fā)布單位 西安市

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導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水平,根據(jù)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陜西省實施〈地名管理條例〉辦法》、《西安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市轄區(qū)內各類城市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名稱的命名、更名,適用本導則。

第三條 市、區(qū)縣和開發(fā)區(qū)地名管理部門,負責轄區(qū)內道路命名、更名的申報及標準道路名稱使用的監(jiān)管工作。

第四條 道路名稱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應健康簡潔,符合漢語使用習慣;通名應反映所指稱道路的功能類別屬性。

第五條 道路命名,其專名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則:

(一)堅持相對穩(wěn)定、名副其實、雅俗共賞、規(guī)范有序、易記好找的原則,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網關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二)采詞應堅持與時俱進,服務于國際化大都市建設,體現(xiàn)時代精神風貌。為保護、傳承歷史地名,應尊重當?shù)貧v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歷史文化內涵。

(三)禁止采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宣揚封建權貴色彩以及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

(四)禁止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姓名命名。

(五)一般不以外國人名、地名或者漢譯外語詞語命名。

(六)一般不以行業(yè)、企業(yè)單位名稱命名。

(七)不得有償命名、更名和冠名。

(八)新建道路名稱在全市范圍內應盡量避免重復,市區(qū)內的道路名稱不得重名、同音,確保道路名稱指位準確。

(九)采用序列化命名時,一般應以鐘樓為中心、向外輻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應控制在個位數(shù),并與區(qū)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現(xiàn)狀保持一致。

(十)用字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異體字或廢棄的簡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純數(shù)字序詞(城市環(huán)路除外)。

第六條 道路命名,其通名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則:

(一)保持通名的豐富性,用詞要準確、規(guī)范,與道路的規(guī)格、功能、環(huán)境等相對應,一般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道路通名的適用范圍:

1.“大道”適用于寬80米以上(含80米)、長8000米以上(含8000米)的道路。

2.“大街”適用于寬60米以上(含60米)、長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較繁華的道路。

3.“路”“街”適用于寬20米以上(含20米)、長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一般采用“路”,當?shù)缆穬蓚壬虡I(yè)功能凸顯時采用“街”。

4.“巷”適用于寬20米以下,長度不超過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三)走向平行的相鄰道路命名時,一般應選取統(tǒng)一的起止點,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廣場和標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橋、重要的交叉路口等。

(四)道路較長時,可以采用同一專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時方位詞應當置于專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東路、XX西路。道路超過10千米時一般需分段命名。

(五)走向平行相鄰的兩條道路,如使用同一專名,采用方位詞置于專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東XX路、西XX路。

第七條 道路命名程序。

本著簡便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則,按投資渠道分級申報、審定。

(一)城六區(qū)城市道路街巷命名,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項目在下達建設任務時,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向市民政部門提供道路建設任務計劃;區(qū)級財政投資建設的項目在下達建設任務時,由區(qū)建設行政部門同時向區(qū)民政部門提供道路建設任務計劃。相關區(qū)民政部門負責擬制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完善命名方案,報市地名委員會審定。

(二)開發(fā)區(qū)投資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部門向開發(fā)區(qū)地名管理部門提出命名申請,開發(fā)區(qū)地名管理部門負責提出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完善命名方案,報市地名委員會審定。

(三)城六區(qū)和開發(fā)區(qū)以外的其他區(qū)、縣道路命名,由所在區(qū)、縣民政部門按照當年道路建設計劃擬制命名方案,報市民政部門審查備案后,分別報區(qū)、縣地名委員會審定。

(四)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準年度道路建設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道路建設計劃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門,并提供相關技術資料,方便啟動道路命名工作。市民政部門應將市級年度道路建設計劃在15個工作日內分解至各區(qū)、開發(fā)區(qū)。

(五)市、區(qū)縣和開發(fā)區(qū)應建立本級地名專家工作機構,道路命名時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論證,并通過多種形式征集群眾意見。

(六)道路命名一般應在道路建成前完成。市、區(qū)縣和開發(fā)區(qū)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完成實地踏勘、擬定命名方案、征求群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申請報批等工作。擬定命名方案可采取社會征集或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專業(yè)機構承擔。征求意見應在網站上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需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對命名方案的修改完善、申請報批工作。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將道路命名批準文件抄送公安、規(guī)劃、建設、市政、公交、市場監(jiān)管等相關部門,并提供道路標準名稱和道路建設項目名稱對照文件。

第九條 道路名稱未經審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聞報道、廣告宣傳、證照辦理中使用。

第十條 各類地名標志和道路導示標志,必須嚴格使用經審批的標準道路名稱。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審批的道路名稱,由上級地名管理部門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使用非標準道路名稱的,由市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本《導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段靼彩械缆访?guī)則(暫行)》(市政發(fā)〔2017〕41號)同時廢止。 2100433B

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導則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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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導則常見問題

  • 城市道路的概念

    城市道路是指通達城市的各地區(qū),供城市內交通運輸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娛樂活動,并與市外道路連接負擔著對外交通的道路。城市道路一般較公路寬闊,為適應復雜的交通工具,多劃分機動車道、公共汽車...

  • 城市道路的概念

    不知你想要關于道路的什么定義 請詳細說明,謝謝 人類建造道路的歷史至少有幾十個世紀了,沒有人能夠真正說出世界上第一條道路是在何時或在何處建成的。遠古時代,人們經常沿著動物的足跡或是最省...

  • 城市道路鋪磚

    應套用一下定額中的子目: 1、拆除原道路磚(根據(jù)磚的材質選擇合適子母); 2、如墊層或找平層需要拆除時也要套定額; 3、拆除垃圾外運; 4、恢復時按拆除的分部分項套定額。 注意:1、利用舊料...

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導則文獻

LED城市道路照明設計導則 LED城市道路照明設計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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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兩江新區(qū)城市道路照明 LED 路燈應用設計導則 重慶兩江新區(qū)建設管理局 2014年 7月發(fā)布 2 前 言 國內現(xiàn)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計主要參照以高壓氣體放電燈為光源的《城市 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CJJ 45-2006,該標準自 2007-07-01實施以來,對規(guī)范我國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和提升城市道路照明水平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半導體 照明技術的不斷成熟, LED 道路照明燈具的節(jié)能效果日益凸顯,尤其是 LED 的智能控制特性不僅強化了其燈具產品的優(yōu)勢,更大大提升了道路照明系統(tǒng)的 節(jié)能空間。時至今日,作為我國 LED 照明領域最先啟動的應用市場之一, LED 道路照明燈具在技術提升和成本降低的雙重驅動下,已從示范性應用走向了規(guī) 模性應用,目前新建和改造的市政照明工程中均廣泛采用了此類產品。然而, 隨著使用范圍的不斷擴大, 現(xiàn)行設計標準已不能適應 LED 照明技術及產品的實 際應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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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城市道路照明設計導則 LED城市道路照明設計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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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shù): 20頁

評分: 4.6

重慶兩江新區(qū)城市道路照明 LED 路燈應用設計導則 重慶兩江新區(qū)建設管理局 2014年 7月發(fā)布 前言 國內現(xiàn)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計主要參照以高壓氣體放電燈為光源的《城市 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CJJ 45-2006,該標準自 2007-07-01實施以來,對規(guī)范我國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和提升城市道路照明水平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半導體 照明技術的不斷成熟, LED 道路照明燈具的節(jié)能效果日益凸顯,尤其是 LED 的智能控制特性不僅強化了其燈具產品的優(yōu)勢,更大大提升了道路照明系統(tǒng)的 節(jié)能空間。時至今日,作為我國 LED 照明領域最先啟動的應用市場之一, LED 道路照明燈具在技術提升和成本降低的雙重驅動下,已從示范性應用走向了規(guī) 模性應用,目前新建和改造的市政照明工程中均廣泛采用了此類產品。然而, 隨著使用范圍的不斷擴大, 現(xiàn)行設計標準已不能適應 LED 照明技術及產品的實 際應用。為解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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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明確建筑物名稱的適用范圍和技術規(guī)范,構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地名管理體系,依據(jù)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陜西省實施〈地名管理條例〉辦法》和《西安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以下簡稱建筑物)是指各種獨立存在的大型生產、經營、服務、住宅、公益、紀念類建筑物。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筑物名稱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物命名實行申報審核制度。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立項時,應到民政部門辦理建筑物名稱申報審核手續(xù),依法取得建筑物標準名稱。未辦理建筑物申報審核手續(xù)的,由資源規(guī)劃部門在辦理建筑物相關審批手續(xù)時,將項目建設單位擬定的建筑物名稱知會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地名管理部門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資源規(guī)劃部門。

第四條 建筑物命名申報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根據(jù)《西安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設項目由市級部門審批的,向市民政局申報建筑物命名手續(xù);由區(qū)縣、開發(fā)區(qū)審批的,分別向區(qū)縣民政部門、開發(fā)區(qū)地名管理部門申報建筑物命名手續(xù)。經審核通過的建筑物名稱為標準名稱。

第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建筑物命名手續(xù)時,須持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文件及擬命名方案,向同級民政部門申報命名申請。經審查符合建筑物名稱適用范圍和技術規(guī)范的,由民政部門頒發(fā)《西安市建筑物名稱使用證》,其名稱具有專有權,受地名法規(guī)保護。

第六條 建筑物命名應符合以下規(guī)范:

(一)建筑物名稱應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專名應健康簡潔、含義明確、符合現(xiàn)代漢語使用習慣,通名應反映建筑物的功能類別屬性。不得使用怪誕、虛夸、含義不明的詞語命名,杜絕“大、洋、怪、重”等不規(guī)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使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及與我市歷史文化風貌協(xié)調一致的名稱,為我市建設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服務。

(二)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損害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違背社會公德、格調低俗以及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不以宣揚封建權貴、迷信色彩的詞語命名。

(三)除具有歷史文化淵源和外國企業(yè)品牌外,不得以外國人名、地名、漢譯外語詞語、外文書寫的詞語命名本市建筑物。

(四)除紀念類建筑物外,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義的標志性建筑物名稱使建筑物。

(五)不得使用非申請人擁有的知名商標、品牌名稱命名建筑物;以申請人擁有的商標、品牌名稱命名建筑物的,該名稱中應冠有顯示其方位的詞語,以體現(xiàn)建筑物名稱的指位功能。

(六)建筑物名稱應與其用途、規(guī)模、品質相協(xié)調,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guī)范名稱。不規(guī)范建筑物名稱的認定,參照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等部門確定的《列入清理整治不規(guī)范地名認定原則和標準》執(zhí)行。

(七)采用本市轄區(qū)內區(qū)縣以下行政區(qū)域名、片區(qū)名、路街巷名為專名的,一般應在所轄區(qū)域范圍內或道路沿線使用。

(八)市區(qū)、縣域范圍內的建筑物名稱不得重名、同音。

第七條 建筑物名稱通名應符合以下規(guī)范:

(一)應當與建筑物的建設等級、建筑規(guī)模、功能形態(tài)和所處環(huán)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類通名重疊使用,如××大廈廣場等。

(三)住宅區(qū)及商住類建筑物(群)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寓、墅、庭、舍、廬、居、邸、軒、筑、坊、里、院、宅、閣、府、榭、廣場、新村、山莊、街區(qū)、小區(qū)、小鎮(zhèn)”等。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為“樓、廈、園、苑、城、宮、館、閣、廣場、中心”等。

(五)住宅區(qū)、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區(qū)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實不符、易產生歧義的詞語作通名。

(六)較大規(guī)模的住宅區(qū)、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內部組團名稱,內部組團名稱必須符合通名的技術規(guī)范。

(七)使用以下通名的,應符合其適用范圍:

1.大廈(大樓):指綜合性的高層或大型樓宇。

2.商廈:指全部為商貿用途或以商貿為主,辦公、住宅為輔的高層或大型建筑。

3.廣場:一般指有寬闊開敞的室外公共場地,周圍建有商用、辦公、娛樂、居住等多功能大型建筑物,可供人們活動、休閑、游觀的城市用地。以高層建筑為主的建筑物不允許以廣場命名。以“廣場”作通名的,可在名稱中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XX商業(yè)廣場”等。

4.中心:一般指占地面積或建筑面積較大,以某一專項功能為主的非居住性質的建筑物(群)。以“中心”作通名的,可在名稱中使用表示主導用途的詞語,如“××商務中心”等。

5.城:指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具有居住、商業(yè)、辦公、娛樂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6.別墅(墅):一般指規(guī)劃部門批準為別墅項目或容積率較低,綠化率較高,有一定的園林景觀、環(huán)境優(yōu)雅的住宅區(qū)。對別墅(墅)的命名應從嚴控制。

7.花園、花苑:一般指有一定人工景點和綠地面積、典雅秀麗、綠化率達35%以上的住宅區(qū)。

8.山莊:一般指依山而建,綠化率在35%以上,有一定園林景觀、環(huán)境優(yōu)雅的低密度高級住宅區(qū)。

9.街區(qū):一般指開放式、綜合性以商務、居住等服務功能為主的規(guī)模較大的建筑群。

10.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積和建筑規(guī)模較大的住宅區(qū),適用于城鎮(zhèn)搬遷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qū)。

11.公寓(新寓):一般指高層住宅樓或多幢住宅樓群組成的住宅區(qū)。

12.小區(qū):一般指占地面積和建筑規(guī)模較大,有較為完善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的獨立住宅區(qū),其主體住宅建筑不應少于2幢。

13.館、宮: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藝術、娛樂、體育等功能為主的建筑物(群)。

14.閣、軒:一般指地上不超過7層(含7層)的單體辦公、文化、商業(yè)、住宅樓。

15.坊、里、府、榭、邸、廬、筑、庭、園、苑、居、宅:一般指占地面積和建筑規(guī)模較小的商貿類建筑、住宅樓或住宅區(qū)。

16.賓館、飯店、酒店:一般指相對獨立,具有一定建筑規(guī)模的住宿、餐飲、娛樂、購物等功能的樓宇和樓群。

第八條 未列入本辦法第七條的通名,需由地名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經論證通過并制定該通名適用范圍和技術規(guī)范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凡不符合本辦法第六、第七條規(guī)范的建筑物名稱,應予以更名。

第十條 申報建筑物名稱,應提交以下材料:建筑物名稱審核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立項申請文件。

第十一條 建筑物名稱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一般不予更名。確需更名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建筑物的主要產權人發(fā)生變化。

(二)建筑物的主要功用發(fā)生變化。

第十二條 申報住宅區(qū)和建筑物更名時,除提交建筑物名稱審核申請報告外,還應提交原《西安市建筑物名稱使用證》和業(yè)主委員會或產權單位同意更名的有關證明材料。地名管理部門同意更名后,注銷原名稱,頒發(fā)新的《西安市建筑物名稱使用證》。

第十三條 建筑物名稱未經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聞報道、廣告語中使用。各類地名標志、房地產廣告必須嚴格使用經審核確定的建筑物名稱,不得增刪或更改其字詞。建筑物產權單位、物業(yè)管理部門或其他使用人在辦理有關行政審批手續(xù)時,應使用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建筑物名稱。

第十四條 建筑物申請門牌號碼,須提供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的建筑物名稱使用相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給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門應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標準名稱,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日前,《成都市城市道路綠化建設導則》(以下簡稱《導則》)正式實施,自此,該市城市道路綠化建設工作有了行動指南。

《導則》對道路綠化設計范圍內的自然地貌、河流等生態(tài)環(huán)境進行有效保護,同時,重視水土保持和生態(tài)景觀,使道路與周圍環(huán)境景觀和諧統(tǒng)一。

據(jù)介紹,《導則》突出強化精準規(guī)劃、精細管理意識,主要用于指導成都市主城區(qū)、成都天府新區(qū)和高新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及綠化維護改造的城市道路綠化工程,包括道路紅線范圍內、道路紅線與控規(guī)綠線之間、控規(guī)綠線外建筑退紅空間的綠化。未來將作為道路綠化設計、技術審查、綠化施工標準及依據(jù)使用。

《導則》主要解決該市部分道路綠化指標沒達到標準要求、樹種選擇科學性不足、植物配置不夠合理、樹木保護意識不夠等問題。

本著提升道路景觀建設水平、提高道路綠化建設質量的需要,《導則》對成都未來城市道路綠化景觀規(guī)劃進行指導。重點解決行道樹的種類要求、質量標準、栽植位置、樹池要求、修枝管護要求等,通過對行道樹各相關要素的技術指引,重建成都市行道樹栽植規(guī)范。

突出花重錦官城理念。按照《花重錦官城成都市增花添彩總體規(guī)劃》的總體要求,《導則》強調了在城市道路綠化中突出花樹栽植要求,實現(xiàn)城市道路景觀四季有花。強調城市文化記憶傳承,重視生態(tài)建設和環(huán)境保護,從樹種、規(guī)格等方面,提倡保留具有文化意義的行道樹、高大樹木及珍貴樹木。強調水土保持和生態(tài)景觀相結合,使道路與周圍環(huán)境景觀和諧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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