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號)
《湖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儲波
2001年3月27日
湖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發(fā)展散裝水泥,促進技術進步,節(jié)約能源和原材料,減少環(huán)境污染,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泥的生產、銷售、使用應當貫徹“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發(fā)展散裝水泥納入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第四條省、市、州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散裝水泥管理工作??h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部門(以下統(tǒng)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qū)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其業(yè)務接受上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發(fā)展計劃、經濟貿易部門應當對發(fā)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本建設及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支持。
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市場的變化,制定有利于發(fā)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額,加強對建設單位使用散裝水泥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科研單位加強對散裝水泥生產、儲存、裝卸、運輸設施設備的研制和開發(fā),搞好技術服務。
第八條對發(fā)展散裝水泥事業(y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水泥制品企業(yè)、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和使用水泥5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使用水泥500噸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凡有條件的,也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新建水泥生產企業(yè),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70%以上;改建或者擴建水泥生產企業(yè),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50%以上。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
第十一條水泥生產企業(yè)必須配置散裝水泥均化、化驗等設施、設備,確保出廠的散裝水泥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散裝水泥銷售、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銷售、運輸?shù)纳⒀b水泥數(shù)量準確。
第十二條凡用戶需要散裝水泥的,水泥生產企業(yè)和散裝水泥銷售、運輸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或者組織貨源,保障供應。
第十三條大中城市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發(fā)展商品混凝土。逐步禁止在城區(qū)現(xiàn)場攪拌混凝土。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xié)助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保障本城市商品混凝土的供應。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當載明使用散裝水泥的內容。
第十五條承擔使用散裝水泥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與使用散裝水泥相適應的設施。
第十六條散裝水泥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裝卸、運輸、儲存、使用設施、設備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防止粉塵污染。
第十七條散裝水泥專用車和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因施工需要進入城市市區(qū)道路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及時辦理車輛通行車續(xù)。
第十八條散裝水泥專用車和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當符合安全運行條件,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容器密封、不得灑漏。卸載時,不得影響車輛、行人通行。
第十九條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協(xié)同當?shù)厝嗣裾|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加強對散裝水泥質量、計量的監(jiān)督和抽查。
第二十條水泥生產企業(yè)銷售袋裝水泥和水泥用戶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二十一條水泥生產企業(yè)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每半年繳納一次,分別于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繳清。水泥用戶按規(guī)定預交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結清。市、州、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每半年繳納一次,按實收專項資金總額的5%在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別上解到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除省人民政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征免征。
第二十三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谩S糜冢?
(一)散裝水泥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及維修;
(二)散裝水泥建設項目貸款的貼息;
(三)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fā)、推廣;
(四)代征業(yè)務費開支;
(五)與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本條第(一)、(二)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期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從本辦法規(guī)定的截止日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1‰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發(fā)布單位】81702
【發(fā)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43號
【發(fā)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2001-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散裝水泥費是指國家限制袋裝、鼓勵散裝。散裝水泥費收費對象是:1.我市范圍內銷售袋裝水泥的生產企業(yè),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2.我市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詳見財政部、國家經貿委、財...
張家港宏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散裝水泥價格是20元 昆山恒暉誠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的散裝水泥價格是17元 天津市圣盛安保溫防水材料銷售有限公司的散裝水泥價格是20元 以上價格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1、散裝水泥生產企業(yè),應配齊計量器具。發(fā)放散裝水泥時,可采用電子流量控制裝車計量。對于地稱(地磅),必須實行“兩次稱重”,即空車稱重前、載裝散裝水泥后分別進行稱重;并做好兩次稱重記錄;水泥運輸車卸載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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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令 二○○四年 第 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制定《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 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發(fā)展散裝水泥,節(jié)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huán)境,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經濟與社會 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散裝水泥發(fā)展和管理的協(xié)調工作。國務院財政、建設、鐵 路、交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和環(huán)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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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 州 省 散 裝 水 泥 管 理 辦 法 (1999 年 8 月 17 日 貴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42 號 發(fā) 布 根 據 2002 年 10 月 24 日 《 貴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關 于 修 改 〈 貴 州 省 散 裝 水 泥 管 理 辦 法 〉 的 決 定 》 修 訂 ) 第 一 條 為 發(fā) 展 散 裝 水 泥 , 貫 徹 落 實 “ 限 制 袋 裝 , 鼓 勵 散 裝 ” 的 方 針 , 節(jié) 約 資 源 , 減 少 環(huán) 境 污 染 , 提 高 經 濟 和 社 會 效 益 , 根 據 國 家 有 關 規(guī) 定 , 結 合 我 省 實 際 , 制 定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凡 在 本 省 行 政 區(qū) 域 內 從 事 水 泥 生 產 、銷 售 、 使 用 、 管 理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 必 須 遵 守 本 辦 法 。 第 三 條 省 散 裝 水 泥 辦
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制定《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金人慶
部長 汪光燾
部長 劉志軍
部長 張春賢
局長 李長江
局長 解振華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件全文
省政府令第71號
現(xiàn)發(fā)布《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萬學遠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法規(guī)名稱:福建省發(fā)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施行公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69 號
《福建省發(fā)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施行。
省 長 習近平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