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胡春華
二○○八年九月二日

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 二○○八年九月二日
施行時間 2008年11月1日起 代省長 胡春華

條例內容

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行為,維護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優(yōu)化配置和節(jié)約、集約利用,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的城市和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用地,以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所有土地。

本辦法所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二)土地權屬沒有爭議;

(三)土地權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

(四)共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所有共有人書面同意。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和抵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讓、出租和抵押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必須經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條 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依法簽訂合同。

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流轉方式;

(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條件;

(四)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理辦法;

(七)爭議的解決辦法;

(八)違約責任。

第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九條 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xié)議的方式。

第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可以參照當?shù)氐耐恋卣魇諆r格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當?shù)赝恋卣魇諆r格折算的數(shù)額確定。

第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所有權人持土地所有權證書,宗地勘測圖,以及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形成的同意出讓或者出租的書面材料,向設區(qū)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指導所有權人擬訂出讓或者出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方案經批準后,由所有權人委托土地交易機構在土地有形市場組織進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出租;

(四)中標人、競得人憑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與所有權人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向土地所有權人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者租金;

(五)中標人、競得人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以及土地出讓金或者租金支付憑證,向受理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xié)議的方式出讓、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持土地所有權證書,宗地勘測圖,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形成的同意出讓或者出租的書面材料,供地方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以及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的意見等有關材料,向設區(qū)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經批準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或者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向土地所有權人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者租金;

(四)受讓人或者承租人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以及土地出讓金或者租金支付憑證,向受理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三條 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用途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經所有權人和設區(qū)的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并由雙方當事人變更或者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出租合同。

第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所有權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按照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出讓、出租合同未約定的,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處理辦法處理。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續(xù)期的,使用權人應當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之日的六個月前向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并依法辦理出讓或者出租手續(xù)。

第十六條 使用權人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在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前不得收回。因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確需使用已經出讓、出租的集體建設用地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所有權人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應當對使用權人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取得的土地收益屬所有權人所有,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轉租。使用權人轉讓或者轉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各項條件外,還應當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并且房屋建設工程的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已開發(fā)土地面積達到應開發(fā)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受讓方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的,轉租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

第二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和相關合同,到設區(qū)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并將轉讓、轉租情況告知所有權人。

第二十二條 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抵押的形式作為債權擔保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書,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向設區(qū)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在辦理抵押登記時,還應當向設區(qū)的市或者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形成的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二十三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滅失的,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轉租、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轉租、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轉讓、轉租、抵押。

第二十五條 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fā)。

第二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住宅開發(fā)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

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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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文獻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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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 經2005年 5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六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 第三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 第四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第五章 土地收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對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 規(guī)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秩 序,促進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取得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y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yè)政策及當?shù)赝恋乩每傮w規(guī) 劃、城市規(guī)劃或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農用地轉 用指標。 第四條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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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制定宗旨

加強國家對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規(guī)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逐步建立“同地、同價、同權”的統(tǒng)一、規(guī)范、有序的土地市場,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制定依據(jù)

依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該《決定》明確規(guī)定:“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zhèn)、建制鎮(zhèn)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廣東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適用本辦法。

集體農用地流轉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規(guī)定

集體農用地未經依法批準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手續(xù)之前,不得直接流轉用于非農業(yè)建設。擅自將農用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營和管理主體

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和管理,沒有鄉(xiāng)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經營和管理。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

第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是指承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的行為。

第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受讓方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的,轉租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年限為原土地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持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和相關合同,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號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5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黃華華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集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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