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 地區(qū)地 | 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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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部門 | 人民代表大會 | 實行時間 | 2003年1月1日 |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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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省人民政府經貿、水利、交通、農業(yè)、科技、信息產業(y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相關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9年8月30日令第二十一號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標第三章 投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文件發(fā)布相關條款: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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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義 招標投標法是國家用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調整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 的總稱。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標投標法律規(guī)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 會頒發(fā)的招標投標法律;第二層次是由國務院頒發(fā)的招標投標行政法規(guī)以及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頒 發(fā)的地方性招標投標法規(guī);第三層次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fā)的有關招標投標的部門規(guī)章以及有立 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地方性招標投標規(guī)章。本法所稱的招標投標法,是屬第一層次的,即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招標投標法律。 《招標投標法》 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 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個招標投標領域的基本法,一切有關招標投標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 范性文件都必須與《招標投標法》相一致。 《招標投標法》共六章,六十八條。第一章為總則,規(guī)定了《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 圍,強制招標的范圍,以及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2003年4月2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依法自主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的招標投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職責分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統(tǒng)一的規(guī)范標準建設、運營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政府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與行政監(jiān)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
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招標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不得因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主體、所處行業(yè)、地區(qū)、所有制的不同而對其限制、歧視。
第七條 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優(yōu)先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開展招標投標。
第二章 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招標事項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由項目單位依法自主確定招標事項。
第九條 招標事項在項目報審批、核準時一并申請審批、核準。
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與工程有關的服務,需要提前進行招標的,其招標事項可以在項目報審批、核準前單獨申請審批、核準。
第十條 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類項目招標經歷的人員,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前款規(guī)定的招標人因招標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兩年內不得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招標事項審批、核準手續(xù)的,已經取得招標事項審批、核準文件;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施工招標,還應當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等必要資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土建施工和設備購置、安裝招標,需要履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或者調整手續(xù)的,還應當取得批準。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發(fā)布。
省指定的媒介應當自招標人提交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之日起三日內發(fā)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并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
招標人通過補充招標文件增加、刪除、修改否決投標條款的,應當在補充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調整后完整的否決投標條款。
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評標時不予認可。
第十四條 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資格審查條款、否決投標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招標人的解釋。
第十五條 招標項目屬于施工、監(jiān)理的,投標人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簽字確認;招標文件應當載明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的資格審查條款。
第十六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存在兩處以上細節(jié)錯誤一致;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電子設備編制、打包加密或者上傳,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電子設備打印、復印;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送達或者分發(fā);
(四)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投標人各自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是,所需資金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標人協(xié)助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對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進行撤換、修改;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利害關系人泄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的名稱、數量或者資格審查情況,泄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評標等情況;
(三)招標人以脅迫、勸退、利誘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八條 招標項目應當單獨進行評標。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分組進行評標的,各組的專家人數均不得少于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牽頭組建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臁?
本省范圍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 ?
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斐槿〉膶<业娜藬挡荒軡M足評標需要時,缺額專家應當從其他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guī)熘醒a充確定。
國家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其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是否參加開標作為否決投標或者中標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提出必要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不得以投標報價作為單一決定因素。鼓勵招標人實施技術、質量、服務、信用、品牌和價格等多種因素的評標評審。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合同的標的、質量、履行期限條款和合同的價款、單價、比例條款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文件,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禁止該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潛在投標人、投標人、中標人收取費用。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應當由招標人收取。
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支票、匯票、信用證、保函、保險等能夠實現保證目的的方式提交。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在書面合同訂立之日起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退還或者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章 信用監(jiān)管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市場納入全省統(tǒng)一的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加強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評標評審專家等當事人的信用監(jiān)管,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市場禁入。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評標評審專家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刑事判決,并共享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信用聯(lián)合懲戒。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人、中標人履行合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在實施行政監(jiān)督管理中,加強對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合同履約信息和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用。
第二十七條 招標投標信息以及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招標投標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公開。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信息,包括招標事項審批、核準文件和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征信機構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招標投標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和加工、分析,并提供信用評價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等公共信息。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依據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個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強制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或者因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主體、所處地區(qū)、行業(yè)、所有制的不同而對其限制、歧視的;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在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被依法認定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和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xié)調,并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jiān)督檢查;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行業(yè)和產業(yè)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第五條 凡屬于國家確定的招標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含工藝生產線)、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國家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xù)的招標項目,應當先行獲得批準或者取得相關證明后才能進行招標。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進行項目核準、備案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核準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招標內容。招標人對核準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資源和自然地域環(huán)境等條件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招標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九條 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并應當在核準的范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應當如實載明委托招標的范圍、期限、招標代理費等內容。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期限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有關招標人的規(guī)定;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不得將代理的招標事宜轉讓他人辦理。
第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站等媒介發(fā)布,也可同時在其他媒介發(fā)布。屬于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其招標公告可在省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fā)布。
第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以及資金落實情況;
(三)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
(四)完成招標項目的時間;
(五)對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的要求;
(六)編制投標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七)評標方法和標準;
(八)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以行業(yè)、地區(qū)的準入條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等情況進行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等文件中載明,并明確相應的審查標準和方法;未載明的,不得以資質和業(yè)績等情況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六條 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未載明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七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發(fā)放招標文件時,只能向投標人收取工本費,不得以發(fā)放招標文件作為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
第十八條 招標項目進行有標底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設計方案、有關標準與定額、資金概算以及市場價格等情況合理編制和確定標底。
每一標的只能確定一個標底。招標人不具備編制標底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標底或者指定他人代為編制標底。
標底及標底的編制過程應當保密,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鼓勵招標項目不設立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投標人報名的時間,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標邀請書發(fā)出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para" label-module="para">
(二)投標方案及其說明;
(三)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
(四)招標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后,可以提交新的投標文件;新的投標文件未超過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的,招標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必須有投標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簽字。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投標文件中必須有聯(lián)合體各方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簽字。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文件中必須有該個人的簽字。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文件應當密封。在開標前,除投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未密封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向招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招標人應當于三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一般按不高于招標項目估算值的百分之二計取,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屆滿后,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后,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仍少于三個時,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由招標人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可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開標時應當公開標底。
第二十七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guī)模、范圍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八條 開標后,招標人不得對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及招標項目規(guī)模等實質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標投標活動無效,招標人應當賠償由此給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開標后,投標人終止或者部分終止投標文件效力的,視為廢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該投標人不得計入投標人數。
第三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可以設立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中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招標項目屬于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和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投標文件中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印章、簽字的;
(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有效期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五)除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可以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且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以聯(lián)合體形式投標的,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xié)議書的;
(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
(八)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時,投標人應當如實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拒絕澄清、說明或者在澄清、說明時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明顯低于標底的,可以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或者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或者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該投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沒有達到預期競爭性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沒有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情況、廢標處理和否決投標情況、合格的投標情況、評審方法和標準、評審報價或者評分比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需要澄清或者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且不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名。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五日內,應當將投標保證金全額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對招標過程中獲知的投標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yè)秘密,予以嚴格保密。未經投標人同意,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圖紙、資料等提供給他人。
第六章 監(jiān) 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發(fā)展改革、經貿、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在十日內組織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并有權查閱、復制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對實施監(jiān)督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中獲知的技術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檢舉人、控告人的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可以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依法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實施監(jiān)督過程中,不得違法增加招標投標程序和審批事項,不得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招標項目的招標內容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而未經核準,擅自進行招標的,或者對核準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后未按規(guī)定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經過批準才能進行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經批準擅自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發(fā)布招標公告即開始招標,或者未在指定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在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招標人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資格認定或者超范圍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系的;
(三)通過發(fā)放招標文件謀取經濟利益或者假借招標違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按規(guī)定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使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或者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成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二)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中標人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的。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招標投標監(jiān)督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招標人指定標底編制單位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干涉評標活動的;
(三)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收取費用的;
(四)接到檢舉和舉報后未按規(guī)定組織處理的;
(五)未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的;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不得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標準化工作,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促進技術進步和對外經濟貿易發(fā)展,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jiān)督。
第三條 企業(yè)應執(zhí)行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和經銷,禁止無標準生產。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切實措施,鼓勵企業(yè)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省人民政府對制定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顯著的地方標準和企業(yè)標準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業(yè)、本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 對下列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tǒng)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一)藥品、獸藥、食品等工業(yè)產品的要求;
(二)農業(yè)(含林業(yè)、牧業(yè)、漁業(yè))產品及其生產、管理技術的要求;
(三)環(huán)境保護、節(jié)約能源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制定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七條 地方標準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地方標準的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批、編號、發(fā)布。
第八條 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yè)產品安全、衛(wèi)生和環(huán)境保護和地方標準,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地方標準發(fā)布后30日內,分別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yè)應當制定本企業(yè)的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和經銷活動的依據。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yè)也可根據市場需要,制定本企業(yè)的產品標準。其中屬于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鼓勵企業(yè)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yè)產品標準,在企業(yè)內部適用。
第十一條 制定地方標準、企業(yè)產品標準,應當充分發(fā)揮有關專家、行業(yè)協(xié)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企業(yè)產品標準的審查,應由用戶、生產單位、科學研究機構及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企業(yè)產品標準審查委員會負責。
企業(yè)制定的標準在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guī)則上應符合 “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yè)應在產品標準發(fā)布后30日內,持標準文本及有關材料,報當地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在本省企業(yè)制定的產品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受理備案的部門收到企業(yè)按規(guī)定申報的備案材料后10日內予以登記,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與現行的強制性標準相抵觸的,應責令企業(yè)停止實施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和企業(yè)產品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和企業(yè)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市場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為三年。當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發(fā)布實施后,應及時對地方標準和企業(yè)產品標準進行復審,以確定現行標準繼續(xù)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
地方標準和企業(yè)產品標準復審后,應及時向受理備案的部門報告復審結果,重新備案。
第三章 標準的實施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下列標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
(一)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
(二)產品標識上標注已采用的推薦性標準;
(三)已備案的企業(yè)產品標準。
第十六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合同雙方約定。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其技術指標屬于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 企業(yè)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并應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十八條 《企業(yè)產品執(zhí)行標準證書》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九條 取得《企業(yè)產品執(zhí)行標準證書》的企業(yè),應當按規(guī)定在其產品或產品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zhí)行標準的編號。
第二十條 企業(yè)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企業(yè)產品執(zhí)行標準證書上登記的標準,以及產品執(zhí)行標準未經登記的,企業(yè)應停止生產、經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一)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制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
(二)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
(三)企業(yè)的產品未按規(guī)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
(四)企業(yè)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
(五)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生產、經銷、進口的產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標準化工作的監(jiān)督、檢驗、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法。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