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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4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2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電力設施,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設施,包括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輔助設施。

第四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電力設施產權人和人民群眾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電力設施保護及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區(qū)(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電力設施保護及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公安、規(guī)劃、市政市容、林業(yè)(園林)、國土資源、行政綜合執(zhí)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六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和管理者應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可依法要求侵害人恢復原狀,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或電力設施產權人報告。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八條 發(fā)電、變電、電力線路設施保護范圍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qū)和發(fā)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保護區(qū)為線路或管線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

第九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規(guī)劃和計劃通知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并劃定保護區(qū)域。

第十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qū);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發(fā)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壞或涂改發(fā)電、變電設施及其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的使用;

(四)擅自攀登變電設施,或者利用變電設施拴牲畜、懸掛物體、張貼廣告等;

(五)在發(fā)電設施和變電設施的地下進行危及發(fā)電、變電設施安全的作業(yè);

(六)在變電站圍墻外從事危及變電設施安全的活動;

(七)其他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35千伏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周圍5米范圍內,110千伏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周圍10米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qū)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yè)。

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當按規(guī)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或管理者的書面同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在規(guī)定范圍外進行爆破作業(yè)必須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十五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進入電力工程施工現(xiàn)場擾亂施工,涂改、移動、損壞、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二)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植物。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須經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yè)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進行施工;

(三)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

(四)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

(五)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作業(yè)。

第十九條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不得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條 嚴禁非法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時,應查驗出售單位的證明,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及出售物品的來源、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新舊程度等,對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不得進行收購。

第三章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的規(guī)劃和計劃應納入城市建設規(guī)劃。

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時,應避開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審批或規(guī)劃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新建建筑物時,應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必須占用保護區(qū)的,應與電力設施產權人或管理者協(xié)商,重新劃定新的電力線路走廊。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力設施應符合城市建設規(guī)劃,并與周圍已建設施保持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用設施、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城市公用設施、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協(xié)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shù)葐栴}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電力設施產權人應依法予以修剪、移植或砍伐。

第二十六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qū)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與房屋產權人達成協(xié)議,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

第二十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城市公用設施、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建設之間發(fā)生妨礙時,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qū)時,應盡量不砍伐樹木,采用增加桿塔高度的技術措施;確需砍伐樹木的,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訂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xié)議;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計劃已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林業(yè)(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三)根據(jù)城市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樹木時,林業(yè)(園林)部門需與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林業(yè)(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應對樹木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

│ 電壓等級 │ 最大風偏距離 │ 最大垂直距離 │

├───────────┼───────────┼───────────┤

│ 35-110千伏 │ 3.5米 │ 4.0米 │

├───────────┼───────────┼───────────┤

│ 154-220千伏 │ 4.0米 │ 4.5米 │

├───────────┼───────────┼───────────┤

│ 330千伏 │ 5.0米 │ 5.5米 │

├───────────┼───────────┼───────────┤

│ 500千伏 │ 7.0米 │ 7.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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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保護電力設施做出下列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給予100元至2000元的獎勵;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2000元以上的獎勵:

(一)對破壞、盜竊或哄搶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fā)有功的;

(二)對破壞、盜竊或哄搶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防止事故發(fā)生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三)發(fā)現(xiàn)電力設施隱患及時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設施產權人或管理者報告,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的;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其他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尚未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并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未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和廢舊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行政綜合執(zhí)法機關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清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yè)、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一)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y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二)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進行燒窯、燒荒、挖沙作業(y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竊、哄搶庫存或者已廢棄停止使用的電力設施器材的;

(二)盜竊、哄搶尚未安裝完畢或尚未交付使用單位驗收的電力設施的;

(三)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擾亂電力生產企業(yè)、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yè)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yè)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拒絕、阻礙電力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六)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烏魯木齊市電力設施保護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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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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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簡介文獻

烏魯木齊市熱力總公司簡介及其他 烏魯木齊市熱力總公司簡介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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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烏魯木齊市熱力總公司簡介 烏魯木齊市熱力總公司成立于 1984年,是新疆第一家集中供熱單位, 公司現(xiàn)有熱力管線 233 公里,熱力交換站近 655 座,供熱面積已由 1984 年的 10 余萬平米發(fā)展到現(xiàn)在的 4580 萬平米,在職職工人數(shù)約 1300人。 公司以城市集中供熱服務為主, 熱力工程設計、 施工、監(jiān)理和供熱技術開 發(fā)于一體, 兼營管道保溫產品制作、 供熱節(jié)能咨詢和既有建筑節(jié)能改造的 集團化企業(yè)管理公司 ,在烏魯木齊市乃至全疆集中供熱市場上占據(jù)龍頭地 位,被中國城鎮(zhèn)供熱協(xié)會列為常務理事單位。 2010年 ,市熱力總公司沙區(qū)熱網、米東熱網、 葦電三期三大熱網工程 正式開工建設; 2011年,又相繼啟動翠泉路煤粉鍋爐房和九家灣鍋爐房, 所有項目預計到 2015年建設完成。項目建成后,市熱力總公司供暖面積 將占全市總面積的 50%以上,將拆并熱網覆蓋范圍內的 56 座鍋爐房,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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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辦法 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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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電 力設施安全保護是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為了保護 電力設施,保障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jù)《中 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電力設施保護條 例實施細則》、《湖南省電力設施保 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qū)域內涉及公用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等相關活動, 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力設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 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成立湘潭縣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分 管電力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由縣經信局、縣電力局的行政一把手為副組長, 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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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的建設、生產和供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qū)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盜竊、哄搶電力設施的案件。

規(guī)劃、建設、交通、林業(y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qū)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機構和制度,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

第六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和規(guī)范標準興建電力設施,并加強技術、質量管理,做好維護檢修,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七條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予以制止和舉報。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或者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fā)電廠、變電站內的設施;

(二)發(fā)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架空電力線路:包括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電纜線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lián)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五)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六)電力調度設施: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qū)域,在一般地區(qū)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廠礦、城鎮(zhèn)等人口密集地區(q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域可略小于上述規(guī)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地下直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為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基礎外沿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城區(qū)內道路狹窄、管線較多的地段,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可以適當縮小,但應當由承擔新建管線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提出管線擬定位置以及保護措施。

第十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1-10千伏3米3米 35-110千伏3.5米4米 220千伏4米4.5米 500千伏7米7米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一、二級公路、高速公路以及鐵路的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公路路面鐵路軌頂電氣化鐵路軌頂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35-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220千伏8米8.5米12.5米 500千伏14米14米16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路、鐵路,其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界上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qū)的寬度和保護規(guī)定;

(二)地下、水底電纜敷設后,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規(guī)劃、建設、水利等部門。

第十三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標志、永久標志的檢查和維護,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電力設施產權單位保護電力設施的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損壞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的使用;

(四)擅自遷移、變更、破壞用電計量儀表裝置;

(五)其他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通信、廣播線路,安裝廣播喇叭、廣告牌;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35千伏及以下周圍5米區(qū)域,110千伏及以上周圍10米區(qū)域)內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者標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之外,從事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的,應當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的道路,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wěn)定,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六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

(三)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

(五)釣魚或者燃放禮花、禮炮。

第十七條 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地下電纜保護區(qū)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樹木;

(二)在江河電纜保護區(qū)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八條 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作業(yè)。

第十九條 不得擅自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yè)。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二十條 除持有特種廢品收購許可證的廢品收購站、點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發(fā)現(xiàn)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可疑線索,應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第二十二條 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規(guī)劃應當征求規(guī)劃部門意見后,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并劃定保護區(qū)域。

第二十三條 規(guī)劃部門應當按照電力設施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規(guī)劃或者審批已建電力設施(或者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guī)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必要時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現(xiàn)有樹木,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實施。其中屬于綠化在先,電力線路架設在后情況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樹木所有者補償。

因不可抗力導致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為緊急避險,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并在30日內到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過林區(qū)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砍伐出通道,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通道寬度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與林區(qū)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第二十六條 根據(jù)城市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需要在城區(qū)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樹木的,城市綠化部門可種植低矮樹種,并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協(xié)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和補償?shù)葐栴}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guī)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內進行爆破或者其他作業(y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非法收購電力設施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電力設施破壞、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履行而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

(二)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查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令第65號

現(xiàn)發(fā)布《浙江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萬學遠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的建設、生產和供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鎮(zhèn)鄉(xiāng)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盜竊、哄搶電力設施的案件。

規(guī)劃、建設、交通、林業(y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機構和制度,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管理。

第六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和規(guī)范標準興建電力設施,并加強技術、質量管理,做好維護檢修,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七條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予以制止和舉報。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或者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變電所內的設施;

(二)變電所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架空電力線路:包括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視檢修專用道路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電纜線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lián)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五)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所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六)電力調度設施: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九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qū)域,在一般地區(qū)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廠礦、城鎮(zhèn)等人口密集地區(q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域可略小于上述規(guī)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地下直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為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基礎外沿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城區(qū)內道路狹窄、管線較多的地段,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的范圍可以適當縮小,但應當由承擔新建管線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提出管線擬定位置以及保護措施。

第十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1-10千伏3米;35-110千伏3.5米-4米;220千伏4-4.5米;500千伏7米。

第十一條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一、二級公路、高速公路以及鐵路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公路路面鐵路軌頂電氣化鐵路軌頂 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35-110千伏7米-11.5米 220千伏8米-12.5米 500千伏14米-16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路、鐵路,其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界上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qū)的寬度和保護規(guī)定;

(二)地下、水底電纜敷設后,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規(guī)劃、建設、水利等部門。

第十三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標志、永久標志的檢查和維護,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電力設施產權單位保護電力設施的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移動、損壞標志物;

(二)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的使用;

(三)擅自遷移、變更、破壞用電計量儀表裝置;

(四)其他危害發(fā)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通信、廣播線路,安裝廣播喇叭、廣告牌;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35千伏及以下周圍5米區(qū)域,110千伏及以上周圍10米區(qū)域)內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者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者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者標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之外,從事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的,應當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的道路,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wěn)定,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六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

(三)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

(五)釣魚或者燃放禮花、禮炮。

第十七條 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地下電纜保護區(qū)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以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樹木;

(二)在江河電纜保護區(qū)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八條 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以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yè);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作業(yè)。

第十九條 不得擅自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5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yè)。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二十條 除持有特種廢品收購許可證的廢品收購站、點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發(fā)現(xiàn)盜竊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可疑線索,應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第二十二條 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規(guī)劃應當征求規(guī)劃部門意見后,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并劃定保護區(qū)域。

第二十三條 規(guī)劃部門應當按照電力設施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規(guī)劃或者審批已建電力設施(或者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guī)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必要時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現(xiàn)有樹木,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實施。其中屬于綠化在先,電力線路架設在后情況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樹木所有者補償。

因不可抗力導致樹木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為緊急避險,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時通知樹木所有人,并在30日內到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過林區(qū)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砍伐出通道,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通道寬度為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線間的距離與林區(qū)主要樹種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兩倍之和。

第二十六條 根據(jù)城市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需要在城區(qū)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樹木的,城市綠化部門可種植低矮樹種,并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協(xié)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和補償?shù)葐栴}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guī)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5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內進行爆破或者其他作業(y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非法收購電力設施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電力設施破壞、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履行而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

(二)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查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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