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fā)揮城市排水設施效能,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jù)國家及省有關規(guī)定,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jù)國家及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系指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家投資興建、城建部門主管的市政公共排水設施及城市防洪設施(以下簡稱排水設施)包括: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
(二)污水、雨水泵站;
(三)污水、雨水管道、暗渠(以下簡稱管渠)、檢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屬設施;
(四)防洪堤壩、運河、明渠、涵洞、閘門、蓄水庫及其附屬設施等;
(五)排水設施維修養(yǎng)護作業(yè)用地。其范圍是:管渠和鄰近鋪設的其它專業(yè)設施之間的規(guī)劃允許間距及批準的已有管線實際間距的二分之一米;明渠護坡腳外5米以內;蓄水庫、閘門、涵洞、檢查井、邊緣外5米以內;雨水井邊緣外1米以內。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為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水設施實施統(tǒng)一管理。排水設施的日常維修、養(yǎng)護、管理,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委托市政排水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排水設施是城市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權對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排水設施管理
第五條 排水戶管接設管理實行排水管理部門審定,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批原則。接設戶管須交納接設費,接設費交至所接排水設施的管理部門。
第六條 排水設施及其用地禁止下列行為:
(一)圈、壓、占、構筑、開溝、挖洞、取土、采砂、埋尸、建窖、打井、開荒栽種植物、放牧、堆放物料、設置廣告等及其它使用占地;
(二)不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立桿架線、敷設管道、纜線等;
(三)設閘、立壩截水,安泵抽升,加壓排水;
(四)傾倒垃圾、殘土、糞便、冰雪、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廢棄雜物等;
(五)私自接設管道排放污水;
(六)漂洗物品、生產作業(yè)等;
(七)私自拆動、取用、損壞或堵塞排水設施;
(八)排放含有弱化排水功能的物質和對排水設施具有腐蝕作用的污水;
(九)其它危害排水設施的各種行為。
第七條 由于規(guī)劃、建設等原因,確需占用、改建現(xiàn)有排水設施時,須經排水管理部門同意,并由排水管理部門負責統(tǒng)一設計、改線、移建,按國家《室外排水設計規(guī)范》和建設規(guī)范標準施工。占用、改建排水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經規(guī)劃審批的工程,因施工涉及排水設施及其用地時,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手續(xù);在施工中須服從排水管理人員為確保排水設施完整的監(jiān)理指導。因施工損壞排水設施,應按規(guī)定繳納設施補償費。
第九條 由于建設等原因,需臨時向排水管渠排放廢水或地下水時,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準排手續(xù),繳納排放費后方可排放。
第十條 因故確需臨時壓占排水設施或用地時,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壓占手續(xù),繳納臨時壓占設施費、補償費后方可壓占。壓占時不得使砂石、垃圾、殘土、灰漿等雜物進入排水設施。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確需向排水設施接設專用排污戶管,須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接設手續(xù),并繳納接設費。
接設戶管者在辦理接設手續(xù)時須向排水管理部門提報排水量、水質成分和廢水處理設施設計等資料。
第十二條 經批準接設戶管者必須嚴格按照排水設施的規(guī)范和要求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按規(guī)定時間排放污水,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對現(xiàn)場施工及日常使用的監(jiān)理、指導。
第十三條 排放單位如擴建、改建或改變生產工藝、轉產等使水質水量發(fā)生變化時,須事前向排水管理部門申報。凡因排放超標準污水造成排水設施腐蝕、堵塞、坍塌等后果的,排放單位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交納被損壞設施補償費。
第十四條 排水管理部門在審批接設手續(xù)時,須嚴格遵守污水、雨水分流制原則。雨水井中嚴禁接設戶管。
第十五條 批準接設的戶管需遵循管道坡度自流原則,不得采取加壓措施。
第十六條 批準接設的戶管與排水干線的接設井之間,必須設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沉淀或化糞、過濾等設施。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所接戶管與市政管道連接點以上設施產權歸承擔建設費用者所有。產權單位或個人負責對其所有的排水戶管設施及時清掏維護管理,因使用維護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責任由產權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八條 現(xiàn)有與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不符的戶管,其產權者應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和排水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完成改線或增設化糞、沉淀、過濾等設施工程。逾期未完成者,排水管理部門可從最后期限次日算起,每月收取產權者百米管道維護費5-10倍的維護補償,用于城市排水設施的維修和養(yǎng)護。
第十九條 對拒絕按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應繳費用者,排水管理部門有權終止其對排水設施的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條 接設、清掏、維修戶管設施確有困難的用戶,可委托所在地區(qū)的排水管理部門施工,并按規(guī)定標準交納施工費。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jiān)察隊伍和管理人員依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jiān)察管理。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察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應按規(guī)定佩戴標志,持證上崗,文明執(zhí)勤。
第三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舉報破壞、盜竊排水設施行為的有功人員要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保護排水設施并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除責任其立即改正,賠償損失外,并處以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其違章行為相對應的罰款標準處以2-5倍罰款。對不服從管理者,管理部門沒收其工具和所有違章物,觸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因施工損壞排水設施且不服從管理的,排水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因施工損壞排水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施工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 對破壞或盜竊排水設施及其附屬物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排設施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jù)本辦法執(zhí)行公務,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視情節(jié)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妨礙、阻撓管理人員依執(zhí)行公務或辱罵、歐打管理人員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按本辦法規(guī)定所收取的各項管理補償費用,均作為排水設施管理專項收入,用于排水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不得挪作它用。收繳的各項罰款足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沈陽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外的城鎮(zhèn)排水設施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沈政發(fā)〔1987〕43號文件中有關排水設施管理和防洪設施管理部分同時廢止。
1、沈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和平區(qū)、沈河區(qū)、鐵西區(qū)、大東區(qū)、皇姑區(qū)、東陵區(qū)、于洪區(qū)保障對象的補貼標準為每戶5.5萬元;區(qū)、沈北新區(qū)(含蒲河新城)、棋盤山開發(fā)區(qū)、渾南新區(qū)保障對象的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huán)境污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辦法...
一般都是低矮的綠色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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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防治洪澇災害,改善城市環(huán)境,根據(jù)《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單位 自建排水設施及城市防洪設施 (以下簡稱排水設施 ),包括: (一 )城市污水處理廠; (二 )污水、雨水泵站; (三 )污水、雨水管道、暗渠 (以下簡稱管渠 )、檢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屬設施; (四 )防洪堤壩、明渠、涵洞、閘門、蓄水庫、水塘、人工湖及其附屬設施等; (五 )排水設施維修養(yǎng)護作業(yè)用地。其范圍是:管渠和鄰近鋪設的其它專業(yè)設施之間的規(guī)劃允許間距及 經批準的已有管線實際間距的二分之一;明渠坡腳外 5 米以內;蓄水庫、人工湖、水塘、閘門、涵洞、檢 查井邊緣外 5 米以內;雨水井邊緣外 2米以內。 第三條市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城市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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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屬性: 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 部門分類: 水利設施管理 制定機關: 重慶市人民政府 頒布文號: 重府令第 88號 頒布日期: 1995年 12 月 19日 施行日期: 1996 年 01月 01 日 時 效 性: 有效 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 第三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四章 排水監(jiān)測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充分發(fā)揮城市排水設施功能,適應城市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 根據(jù)《重慶市市政 工程設施管理條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重慶市城市建設局是全市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處負責市管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工作, 并對其他城市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實行業(yè)務指 導、監(jiān)督檢查。 區(qū)市縣城鄉(xiāng)建委(局
【發(fā)布單位】80605
【發(fā)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7-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沈陽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征收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0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fā)揮市政建設投資效能,促進節(jié)約用水,確保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本辦法實施的行政主宇航局部門,委托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包括管道、暗渠、明渠、運河、蓄水庫等。
第四條使用費征收范圍是我市行政區(qū)域內(新民市、遼中、康平、法庫縣除外)直接或間接利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社會團體、部隊、駐沈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建筑程項目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排水戶)。
第五條大、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yè)單位和城市居民暫不征收使用費,但校辦工、職為學校除外。
第六條使用費按排水戶實際排水量計征。即每排一噸水征收人民幣0.30元,由排水戶按月到所在區(qū)征收部門繳納。
第七條排水理按排水出口計量裝置測定,或按自來水總用量(包括自備井用水量)計算。一般排水戶和造紙行業(yè)按用水量的80%征收;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行業(yè),扣除產品含水量后,按90%征收。
第八條無排水出口、無計量裝置、無自來水表的排水戶用水戶用水量按照《用水計量換算表》計算。
第九條因故確需臨時性排水的使用費,均按其排水泵的額定流量噸/小時×排水時間(小時)×0.30元計算征收。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之日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項目均按設計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排水量0.8噸計征使用費。
第十一條征收部門對收取的使用費,須納入財政預算外財力征管體系,按規(guī)定辦理征收手續(xù),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使用費納入城建投資計劃,用于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yǎng)護、更新改造建設告示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經費,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征收部門有權對排水戶水表、票據(jù)等實施查驗核量。對隱瞞不報或少報用水量的排水戶,征收部門視其情況處以應繳納數(shù)額的2-5倍罰款,但罰款數(shù)額最多不得超過1萬。
第十三條對逾期繳納使用費的排水戶,每逾一日,征收部門加征應交費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
第十四條對無正當理由拒交或屢催不交使用費的用戶,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交的,停止其供水。
第十五條對妨礙、阻撓征收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征收管理人員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新民市、遼中、康平、法庫縣可參照本辦法由當?shù)卣贫▽嵤┘殑t報市政府審核、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在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沈陽市關于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征收辦法》(沈政發(fā))〔1985〕19號)同時廢止。
岳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岳陽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岳政辦發(fā)〔2012〕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陵磯臨港產業(yè)新區(qū)、南湖風景區(qū)、屈原管理區(qū),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岳陽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岳陽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根據(jù)《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4號)、《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規(guī)劃區(qū)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泵站和閘門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等。
第四條 市城管局是我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和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的行政審批工作。
岳陽樓區(qū)、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南湖風景區(q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區(qū)域范圍內違反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規(guī)定的執(zhí)法監(jiān)督,市政設施維護管理部門負責排水設施的疏浚和維護。
第五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配套建設、注重養(yǎng)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排水規(guī)劃
第六條 市城管局應當會同市規(guī)劃局,根據(jù)《岳陽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岳陽市城市防洪規(guī)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專業(yè)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城市排水專業(yè)規(guī)劃,應當根據(jù)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環(huán)境等特點,設置排水管涵、相應的泵站、污水處理廠、養(yǎng)護站點、污泥轉運處理等城市排水設施,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能力。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含自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專業(yè)規(guī)劃的要求,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項目配套建設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排水工程技術標準和生態(tài)景觀要求。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條 城市排水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嚴格執(zhí)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對原有的合流制城市排水設施應按照排水規(guī)劃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一條 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禁止無資質、超越資質等級或超越經營范圍從事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城市排水設施設計須進行方案評審和竣工驗收,建設實行工程監(jiān)理和質量監(jiān)督制度。市城管局應參與城市排水設施設計方案評審和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交市城管局統(tǒng)一調度和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報告等資料依法報市城管局備案,并辦理設施和檔案移交手續(xù),由市政設施維護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wèi)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wǎng)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排水戶應當向市城管局申請、核發(fā)的《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證》。未取得《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證》的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網(wǎng)排放污水。
因建設工程施工等原因確需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當取得市城管局核發(fā)的《臨時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批準的接管井位、口徑、標高、方式等接管施工,并經市城管局驗收合格后方可開通使用。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單位的平面布置圖、排水管網(wǎng)圖以及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接戶管施工圖,建設工程排水戶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附圖;
(三)對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可能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和重點排水戶,應提交由具有質量認證資質的排水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放水質檢測報告。
(四)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核發(fā)《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yè)規(guī)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
(三)已按照規(guī)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污水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對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轉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已在排放口安裝符合要求的在線檢測裝置和處置污水設備等;
(六)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和重點排水戶,應具備規(guī)定的檢測能力和相應檢測制度并配備污水處理裝置;
(七)施工作業(yè)臨時排放的污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已修建沉淀設施;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市城管局應當自收到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申請有關資料后進行現(xiàn)場踏勘,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fā)《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臨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其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市城管局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 在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排水設施受納量的區(qū)域或者因城市防洪排澇需要,市城管局可以采取控制排水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等調度措施,排水戶應當服從市城管局的調度。
第十八條 市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或間接排入或經城市排水設施處理凈化后排入水體的水質進行監(jiān)測,依法進行水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和管理。被監(jiān)測的排水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排污情況。
第十九條 排水戶排放的污水水質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的,應設置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預先處理,達標后排放。
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5米;
(二)排水溝(渠)護坡兩側各3米;
(三)排水泵站、污水(泥)處理廠以規(guī)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的用地紅線為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排水設施,在城市排水設施及其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排水管上鑿洞連接或者改動城市排水設施;
(二)除防洪需要外,在城市排水設施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
(三)損壞、移動、偷盜城市排水設施;
(四)在劃定的城市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圍擋作業(yè);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廢氣以及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
(六)向城市排水設施排入施工的灰漿、泥沙、泥漿以及直接排入油污、糞便,或者倒入垃圾、渣土、雜物等;
(七)在城市排水設施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內設閘憋水,或者擅自開啟排水井蓋取水、排水;
(八)其他損害、侵占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封堵、遷移城市排水設施的,必須經市城管局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期間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施工結束后,應按要求立即恢復原排水設施功能。
第二十三條 對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保護方案,并征得市城管局及排水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排水干管、直徑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側20米內進行打樁施工的,應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打樁工藝及控制打樁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二)在排水干管、直徑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側實施基坑工程,基坑邊緣與管道外側或者泵站邊緣的距離小于基坑開挖深度4倍的,應事先提供基坑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保護方案。
(三)在排水干管、直徑8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排水泵站外側10米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載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噸的,應事先提供作業(yè)方案。
(四)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應提供作業(yè)方案,并做好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處于綠地內的檢查井、閘門等城市排水設施不得覆蓋。
在城市排水設施控制管理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的,應當征得市城管局的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和已辦理移交的自建排水設施,由市政維護管理部門負責;
(二)未移交的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城市排水設施養(yǎng)護、維修技術規(guī)范,定期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養(yǎng)護、維修,確保養(yǎng)護、維修工程的質量,保證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新建、改建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接戶管,排水戶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經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委托專業(yè)單位施工,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接戶管的養(yǎng)護、維修由使用單位負責。
汛期之前,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應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修,確保汛期安全運行。
市城管局應當對養(yǎng)護維修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的,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應在發(fā)現(xiàn)或接到報告后,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恢復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fā)生事故,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市城管局報告。
城市排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撓。
第二十九條 電力、通訊、交通等有關部門應對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在汛期應優(yōu)先滿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yè)應當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消《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
(一)未領取《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證》或者擅自變更城市排水(設施并網(wǎng))許可內容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二)未經批準, 擅自封堵、遷移城市排水設施的;
(三)占壓、損壞城市排水設施,或者擅自連接城市排水設施的;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垃圾、渣土,或者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排入施工灰漿、泥沙、泥漿的。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的城市排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OOO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