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發(fā)布單位 82604
發(fā)布日期 1996-08-09 生效日期 1996-08-09

文件原文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1996年8月9日蘭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

會議修訂1996年12月6日甘肅省第八屆人大

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建。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遵守城市規(guī)劃和本辦法,服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房屋拆遷工程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蘭州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房屋拆遷工作。市、區(qū)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分級負責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zhí)行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起草和制定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

(二)指導區(qū)、縣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管理房屋動遷和回遷安置工作;

(三)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發(fā)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組織有關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五)負責房屋拆遷實施單位的資質審查和拆遷工作人員的崗位培訓與考核,核發(fā)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及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

(六)組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統一拆遷任務;

(七)裁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爭議;

(八)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核發(fā)房屋拆遷完畢通知書。

第七條 市、區(qū)城市規(guī)劃、土地、公安、城建、城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拆遷當事人的主管部門、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應配合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工作。

第八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九條 城市房屋實行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委托拆遷。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須持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建設資金批準文件及拆遷安置方案,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房屋拆遷申請,經審核批準并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擴大或縮小批準的拆遷范圍。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

拆遷人應當向實施拆遷的單位支付拆遷實施委托費。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fā)放,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予以公告。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三日內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房屋買賣、互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出租、調配、改變使用性質等手段;通知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xù)(結婚、出生、軍人轉業(yè)復退、大中專學生畢業(yè)、職工離退休、刑滿釋放者除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guī)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六條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遷人登報公告,逾期無人申告的,視同代管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處理。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或者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作出裁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不搬遷的,由市、區(qū)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 拆遷完畢后,拆遷人應當將原房屋的有關權證移交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注銷、歸檔。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可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雖未注明批準期限,但使用期超過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在同等房屋重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以內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時其原性質、原面積予以重建。確實不能重建的,經被拆遷人的主管部門同意,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guī)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四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房屋市場交易價格結算。

第二十五條 拆除政府管理的國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新建安置房屋產權交原所有人,安置的房屋不再結算差價。

第二十六條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七條 拆除未出租的私房,房屋所有人不要求產權調換,也不要求安置的,拆遷人應按房屋市場交易價格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九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實施拆遷。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拆除有裝飾的非住宅房屋,按裝飾的材料費和相當于材料費百分之三十的人工費評估后合并補償。裝飾使用一年以內的,按以上辦法計算補償總額的百分之七十補償;裝飾使用一年以上至二年的,按百分之五十補償;裝飾使用二年以上至三年的,按百分之三十補償;超過三年的不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必須按照協議給予安置。不能一次安置的,可由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自行過渡或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過渡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安置樓房為高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六個月。

第三十二條 安置被拆遷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拆遷范圍內房屋所有權證或有合法租賃手續(xù);

(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

第三十三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必須是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公辦用房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或者是持有拆遷范圍內房屋租賃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或者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四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積安置。

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公用部分的分攤不沖減應安置建筑面積;但被拆遷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拆除不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居住面積安置;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積安置。

被拆除使用人住房居住面積低于全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居住面積,要求增加面積的,由本人申請,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后可調高一個套型安置;調高套型后安置的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向拆遷人按安置房屋的重置價格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三十六條 按居住面積安置的新建成套住宅房屋,廚房不得小于四平方米,衛(wèi)生間不得小于一點五平方米,廚房、衛(wèi)生間、通道、陽臺不按超面積結算差價。

第三十七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按照有利于城市規(guī)劃實施和城市舊區(qū)改建的原則及建設工程的性質,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十八條 房屋拆遷實行易地安置的,同類地段按原面積安置。降低地段安置的,依次每降低一個地段,住宅房屋在原居住面積的基礎上上調一個套型;非住宅房屋在原建筑面積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二十的建筑面積。增加的部分不結算差價。

第三十九條 拆遷落實政策退還的房屋,原使用人在房屋拆遷時仍居住,而產權人要求安置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使用人另有住房的,安置產權人,實行產權調換;

(二)產權人有住房,使用人另無住房,安置使用人,給產權人按拆遷房屋市場交易價格予以補償,不再實行產權調換;

(三)產權人、使用人均另無住房,按被拆除房屋的居住面積對半分戶,同時安置產權人和使用人。對產權人的安置實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處理。

拆遷歸僑、僑眷和港澳臺臺胞落實政策退還的私有房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補償和妥善安置。

第四十條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被拆除會計室房屋使用人自行過渡的,由拆遷人付給過渡補助費。過渡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積計算,搬遷時一次性發(fā)放一年,以后每半年發(fā)放一次。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累計辦法增加過渡補助費。

由拆遷人提供了過渡用房的,不付給過渡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歇業(yè)的,在歇業(yè)期間由拆遷人付給歇業(yè)補助費。歇業(yè)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積每季度發(fā)放一次。

拆遷人給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提供了原使用面積和經營環(huán)境基本相當的生產營業(yè)周轉用房的,不再發(fā)放歇業(yè)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因房屋拆遷引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通訊、煤氣、動力設施、機器設備、生產辦公用具、有線電視等拆除、安裝、存放及運輸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按直接損失補助。

第四十四條 拆遷安置樓房按照搬遷順序號由被拆遷人自己挑選樓屋和朝向。對行動不便、生活難以自理的殘疾人或孤寡老人應予照顧。

第四十五條 由拆遷人提供了過渡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應在兌現安置用房的同時,騰退過渡房,否則不予安置。

第四十六條 拆遷安置樓必須做到:規(guī)劃布局符合有關標準,平面布局合理,套型面積、配套設施符合規(guī)定要求,采光、通風良好。其設計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后,規(guī)劃管理部門方可頒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工程竣工并具備安置條件,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安置。拆遷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應承擔保修責任。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樓的驗線、工程進度、建設標準進行監(jiān)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責令其停止拆遷,賠償經濟損失,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二)拆遷人委托無拆遷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對被委托人沒收全部非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按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對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別予以處罰;

(三)拆遷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至二萬元罰款。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由拆遷人負責賠償;

(四)拆遷人不按期發(fā)放過渡補助費、歇業(yè)補助費等費用的,責令其限期發(fā)放、賠償被拆遷人的直接損失,并處以所欠費用百分之五至十的罰款;

(五)拆遷人除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外,延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過渡期限的,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其賠償被拆遷人的直接損失,并處以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百分之一至二的罰款;

(六)拆遷安置樓平面設計不符合要求的,應予糾正,并對設計單位予以警告;

(七)拆遷人擅自改變已審定的安置樓設計,使被拆遷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追究拆遷人的違約責任,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安置樓房工程造價百分之五至十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妨礙拆遷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zhí)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市城鎮(zhèn)土地地段劃分、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樓套型面積控制標準和結構、布局、水、暖、電、環(huán)衛(wèi)等配套設施、環(huán)境要求,以及本辦法所稱房屋重置價格、商品房價格、房屋市場交易價格、各項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等,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五十二條 拆遷實施委托費、過渡費和逾期過渡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五十三條 榆中縣、皋蘭縣、永登及紅古區(qū)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的房屋拆遷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蘭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月27日公布施行的《蘭州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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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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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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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4修訂) [發(fā)布單位 ]:甘肅省蘭州市 [發(fā)布文號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5號 [發(fā)布日期 ]:2004-10-13 [生效日期 ]:2004-11-01 [失效日期 ]:0000-00-00 [發(fā)布單位 ]:甘肅省蘭州市 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4 修訂) (1984 年 1 月 27 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6 年 8 月 9日蘭州市第 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1996 年 12月 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 會議批準 根據 1997 年 12月 10 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批準《蘭州市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2004 年 7月 8 日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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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4-06-25 | 作者: | 來源: | 【大 中 小】【打印】【關閉】 貴州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0 年 6 月 5 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48 號發(fā)布根據 2002 年 10月 31日《貴州 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 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 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 需對被拆遷人補償、 安置 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 在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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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適應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危舊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保護文物古跡。

本市危舊房改造采取多種形式推進,鼓勵居民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危舊房改造。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和被拆遷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區(qū)、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七條

本市對城市房屋拆遷單位實行資格管理、資質等級評審和資質年審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八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房屋租賃。

(三)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建設單位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

拆遷范圍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按照規(guī)劃許可證件批準的范圍確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文件。

(六)拆遷計劃,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拆遷范圍和方式、搬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等。

(七)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補償款和補助費預算等。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其中,屬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qū)、縣建設工程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報經市國土房管局復審同意后,方可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條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fā)布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工程名稱、拆遷范圍和搬遷期限等。

搬遷期限是指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離拆遷范圍的期限。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最長為1年。拆遷人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6個月。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訂立協議。

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代管房屋的拆遷補償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前款所稱代管房屋是指所有權人出走棄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代為管理待發(fā)還產權的房屋。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應當辦理房地權屬注銷登記手續(x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自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經當事人申請,由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被拆遷人是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被拆遷住房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款應當用于住房安置。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1個月內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建立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明確其在拆遷行政管理中審批、核準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員,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qū)位補償價,具體評估規(guī)則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持其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指定評估機構復核,并按復核結果補償。評估機構復核的費用,由過失方承擔。

市國土房管局按照國家有關評估機構資質管理的規(guī)定,定期公布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評估機構名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拆遷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鎮(zhèn)私有標準租出租房屋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確有困難的,拆遷人可以給予資助或者提供房屋臨時安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拆遷已購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政府對被拆遷人不再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被拆遷人住房超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扣除超標部分的補償款中屬于應當上繳財政或者返還原售房單位的部分,并分別上繳或者返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拆遷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關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應當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公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給予補償。

拆遷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簡稱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補償款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基金,專項用于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拆遷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議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或者異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安置房應當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并繼續(xù)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自住人、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拆遷人申請給予適當補助。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原住房建筑面積和規(guī)定的補助標準計算;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包括:

(一)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提前搬家獎勵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的,拆遷人可以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和使用性質,按照規(guī)定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確定的結合房改實施危舊房改造的地區(qū)(以下簡稱房改危改區(qū)),由各區(qū)人民政府確定有關單位作為拆遷人組織實施危改,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建設安置房,有關單位應當服從統一規(guī)劃。安置房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房改危改區(qū)的安置和補償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屬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放棄補償。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給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規(guī)定價格購買就地安置房;房屋承租人放棄就地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收購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權,由房屋承租人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屬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遷人可以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實行產權調換,并且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與所調換房屋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結算差價,所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xù)承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也可以按照前項規(guī)定實施。

(三)屬于非住宅房屋的,能夠予以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互不結算差價;不能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返還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拆遷房改危改區(qū)內的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購公有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參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就地或者異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的安置房,所購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qū)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

拆遷房改危改區(qū)內執(zhí)行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安置房的建設綜合成本價的差價,按照原建筑面積就地換購住房,換購后的房屋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被拆遷人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區(qū)危改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獲得補償;房屋承租人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處理。

房改危改區(qū)安置和補償的具體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益事業(yè)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也可以按照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補償,并允許其用補償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中私有住房所有權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商品房產權管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包括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產權仍未明確的),經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后先行拆遷。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并將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證明文件交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保存。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答復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規(guī)劃批準建設時規(guī)定如遇規(guī)劃調整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積的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評估機構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評估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責令停止中介服務、收回資格證書、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章 附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搬遷補助費、提前搬家獎勵費和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歷史文化保護區(qū)房屋修繕和改建以及文物保護等項目涉及房屋拆遷,本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15日發(f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12年2月1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修改《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經蘭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于2012年2月16日審議通過,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2年6月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6月8日

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二、對《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蘭州市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辦法》、《蘭州市殯葬管理辦法》、《蘭州市城市重點區(qū)域規(guī)劃管理暫行辦法》、《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蘭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

1、將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刪除。

2、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市政工程設施范圍內堆放物料、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由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運,并處每立方米二百五十元罰款。限期內不清運的,由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理,清運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將污水、廢棄物傾倒在雨水井或路面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以上行為造成路面結冰的,每平方米處五十元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3、將第四十四條中的“查扣”修改為“扣押”。

4、將第四十五條中的“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強行拆除”修改為“由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代履行予以拆除”。

5、將第四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6、將第五十一條刪除。

(二)《蘭州市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辦法》

1、將第九條第三款中的“立即停止施工。拒不執(zhí)行的,縣(區(qū))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暫扣違法建設工具、設備和建筑材料的制止措施?!毙薷臑椤傲⒓赐V故┕せ蛘呦奁诓鸪?。拒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區(qū))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2、將第十條第二項中的“百分之十五”修改為“百分之十”。

3、將第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4、將第十五條刪除。

(三)《蘭州市殯葬管理辦法》

1、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的“強制執(zhí)行”修改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將第二十九條刪除。

(四)《蘭州市城市重點區(qū)域規(guī)劃管理暫行辦法》

1、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2、將第二十七條中的“屬嚴重影響城市規(guī)劃的違法建設工程,應予以拆除:”修改為“屬嚴重影響城市規(guī)劃的違法建設工程,應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3、將第二十八條中的“并處以該違法建筑物建設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修改為“并處以該違法建筑物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4、將第三十條中的“百分之十五”修改為“百分之十”。

5、將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中的“通訊等”三字刪除。

6、將第三十六條刪除。

(五)《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

l、將第三十條中的“市、縣(區(qū))農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代為處理”修改為“市、縣(區(qū))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履行”。

2、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中的“由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修改為“由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履行”。

(六)《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辦法》

1、將第二十九條中的“經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強制拆除,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2、將第三十條中的“拒不改正的,強制拆除,沒收違法占道的設施、工具和物品?!毙薷臑椤熬懿桓恼模瑳]收違法占道的設施、工具和物品,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違法占道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3、將第三十四條中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毙薷臑椤吧暾埲嗣穹ㄔ簭娭撇鸪!?

4、第四十條修改為:“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清理、清除、清掃、恢復、補救、更換等,違法行為人拒不履行或沒有能力履行的,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依法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符合立即實施代履行情形的,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本決定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短m州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蘭州市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辦法》、《蘭州市殯葬管理辦法》、《蘭州市城市重點區(qū)域規(guī)劃管理暫行辦法》、《蘭州市無公害蔬菜管理條例》、《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guī)(類別)

20120601(批準時間)

雞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雞西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業(yè)經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屆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兆力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雞西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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