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一種。一般將其作為建筑工程保險的附加險予以承保。承保建筑工程險保單項下的工程在保險期限內,因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上及附近地區(qū)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所引起的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
其除外責任包括: ①保單明細表所列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款。②被保險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現(xiàn)場從事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工的人身傷亡和疾病,以及他們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損失。③領有公共運輸用執(zhí)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造成的事故。④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xié)議所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⑤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其他財產、土地、房屋的損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及其他財產損失。保險人對每一事故的賠償責任,以根據法律或政府有關部門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數額為準,但不能超過保單列明的賠償限額。賠償限額共分四類: 每次事故、每個人的人身傷亡的限額; 每次事故人身傷亡的總限額; 每次事故的財產損失限額;保險單總的賠償限額。2100433B
建筑工程一切險一共保障包含有兩部分:1、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承保施工期內由于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工程本身的損失。2、工程保險第三者責任部分:承保在施工期內,由于發(fā)生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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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來回答:第一,1.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率其實最準確的來說,還是直接查詢各個保險公司,一般來說差別不會很大,你把第三者責任險放在這里,可以理解為兩個概念,一個是車險中的第三者,一個可以理解為公眾責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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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責任險 可加保乘客意外傷害責任險、駕駛員意外傷害險 基本內容:負責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 責任范圍: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除外責任: ①下列損失: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②下列財產損毀: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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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項目 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模板) 投標文件 投標人: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XX分公司(蓋章) 二 〇 XX年 X 月 建筑 1 目錄 一、授權委托書 ........................................................................................... 2 (一)、法人授權委托書 ............................................................................ 2 (二)、投標人法人機構對其參與本項目投標的授權書 ...................... 3 二、投標函 .......................................................................
第三者責任險: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施工工地上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鄰近地區(qū)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損失。負責賠償:
a、發(fā)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qū)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
b、被保險人因上訴原因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yè)和公用事業(yè)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因在建工程抗災能力差,危險程度高,一旦發(fā)生損失,不僅會對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質財富損失,甚至可能殃及鄰近人員與財物。因此,隨著各種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日漸增多,許多保險公司已經開設這一險種。
建筑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施工工地上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鄰近地區(qū)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屬核工業(yè)的特殊險種,承保由于核事故給除故意直接造成核事故的肇事者外的現(xiàn)場所有其他人員、單位和社會公眾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巴黎公約》、《維也納公約》等有關核責任的國際公約,規(guī)定由核電廠的“營運人”承擔一定限度的絕對的核責任(其設計單位、供貨商、施工單位等均不承擔核責任),營運人通過購買此核第三者責任險將風險轉移給世界上的專門承保核風險的保險公司共同體組織。核第三者責任險賠償不足的部分在一定限度內由所在國政府財政提供補償。中國不是有關公約的簽字國,但由于當時大亞灣核電廠建設的需要,國家參照公約的有關原則頒布了相關的行政規(guī)定(國函1986第44號),但此規(guī)定的營運人的責任限額及國家財政補償的限額均顯著低于國際公約標準。而國際上,有關公約的簽字國正準備提高業(yè)主及國家補償限額,中國政府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加入公約的可行性。這是目前核電發(fā)展過程中國外設計、咨詢單位及供貨商關注較多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