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qū) | 辰溪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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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行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保證項目竣工決(結)算真實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以《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資金來源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變更工程簽證,是指按程序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工程現(xiàn)場簽證,包括:合同約定可以發(fā)生變更的情況以及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工程量增減的現(xiàn)場簽證。
第四條嚴格控制工程預算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調整建設方案、變更設計、增加隱蔽工程量、調整特殊材料和設備價款等原因,確需變更工程預算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程序辦理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guī)模、改變建設用途。
第五條工程變更的限額。嚴格執(zhí)行項目預算和工程量清單制,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造價超過合同價15%以內的,按原合同執(zhí)行;超過15%以上(含15%)的,必須編制變更預算,經財政評審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為結算的依據;超過合同價30%以上(含30%)的,且增加工程部分造價達到200萬元以上(系單體項目,可以進行單體設計、單體施工),并符合公開招標規(guī)定的,建設單位必須重新招標。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將該條內容作為必要條款在合同中進行明確。
第六條變更工程簽證按以下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報分管縣領導審批;
(二)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20—100萬元(含20萬元)以內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縣長審批;
(三)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100—5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審批;
(四)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并報縣委常委會研究通過;
(五)因事發(fā)突然,須緊急處理且總額不超過5000元的項目,建設單位現(xiàn)場代表可口頭請示建設單位負責人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補辦審批手續(xù);
(六)工程簽證項目涉及工程造價增減數額不明確時,由工程造價人員暫估價格,按本條(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審批。
第七條所有涉及變更的工程實行先審批、再實施、后簽證的程序。
(一)變更工程的審批。工程確需變更,由施工單位提交“變更工程報審單”,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jiān)理、施工單位對其論證并進行預算,經縣財政、縣審計部門現(xiàn)場勘查簽署意見后報請縣人民政府領導批準。變更工程經審批后,建設單位將變更工程的預算相關資料送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算評審,增加變更預算。
(二)變更工程的實施。監(jiān)理單位向施工單位下達指令,建設單位現(xiàn)場代表、現(xiàn)場監(jiān)理員監(jiān)督施工單位按審批內容施工落實,并制作好施工過程中的影像資料;
(三)簽證流程。施工單位根據“變更工程報審單”提出變更申請→建設單位現(xiàn)場代表以及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財政、審計部門負責人實地查驗、確定工程量→監(jiān)理單位依據實物工作量,對工程完成質量及價格進行復查→建設單位審查→資料歸檔(建設、監(jiān)理、施工單位各一份)。
第八條工程簽證必須及時,盡量不影響工程施工,簽證涉及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拖延。
(一)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財政評審部門在接到施工單位提交的《變更工程報審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7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完成審批,審批后由監(jiān)理單位下發(fā)給施工單位實施;
(二)施工單位在完成變更工程審批后,能當天簽證的應當天簽證確認,不能當天簽證的,必須在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變更工程簽證單》。監(jiān)理單位在接到《變更工程簽證單》后1個工作日內確認,建設單位在接到《變更工程簽證單》后2個工作日內確認;
(三)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否則視同認可。
第九條變更工程簽證時各級審核意見不得簡化為“同意”、“屬實”、“工程量屬實”、“以審計核實為準”等詞語或無任何審核意見而只作簽名。變更工程簽證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同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一)變更工程簽證必須簽明發(fā)生的原始狀況,反映事件的真實、全面和關聯(lián)有效性;
(二)“變更工程簽證單”填寫時必須注明具體簽證原因、位置等,同時注明簽證提交日期、簽證事實發(fā)生時間、簽證事實及完成情況簡述、執(zhí)行簽證事實的書面依據等,簽證涉及的工程數量應有邏輯關系、清晰的計算式及計算依據;
(三)變更工程簽證時,相關人員要認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標文件及相關定額,明確變更工程發(fā)生的事實及圖紙上不能標識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簽證工程量準確、字跡清晰、書寫規(guī)范、原因清楚、計量單位與定額或清單相符;
(四)所有簽證均應避免以點工或臺班計算。如確需以點工或臺班計算,則審核意見必須說明工人人數、每日工作起止時間、機械設備運轉時間及數量,或者對所完成的工作作定量描述;
(五)所有簽證應在簽署時給予編號并由建設單位在編號處蓋章,以避免重復簽證;
(六)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必須由設計單位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變更工程價款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施工單位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建設單位審查并報財政評審后再按財政評審的價格執(zhí)行;
(四)變更工程項目涉及的材料價格應執(zhí)行縣相關部門發(fā)布的信息指導價,縣相關部門沒有發(fā)布信息指導價的,參考懷化市的信息指導價及地方實際市場價;
(五)除上述(一)、(二)、(三)項外,確實無法確定計價的,由建設單位會同縣財政、住建、發(fā)改、監(jiān)察、審計部門通過調查會商確定。
第十一條隱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建設單位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及時組織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審計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隱蔽工程記錄和影像資料。如隱蔽工程按設計要求發(fā)生工程量增減變化,按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注明執(zhí)行本辦法的相關內容,否則不能作為辦理工程決(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簽證相關單位和工程簽證人員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崗位職責意識,監(jiān)控投資管理,做到實事求是、準確無誤。工程簽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其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簽證人員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因簽證記錄不全面、不準確、不及時產生異議,導致經濟損失,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建設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未執(zhí)行本辦法或執(zhí)行不到位造成損失和嚴重影響的。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工程變更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深圳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條例》和《龍崗區(qū)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guī)范工程變更行為,有效控制工程投資,實現(xiàn)工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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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投資項管理涉及設計、招投標、合同等方方面面,而其中的變更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工程變更常常伴隨著合同價款調整,是合同雙方利益的焦點。近年來,仙居縣從制度建設入手,求實創(chuàng)新,不斷探索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管理新辦法,逐步形成運作規(guī)范、管理科學、投資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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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鏡湖新區(qū)管委會政府投資項目 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鏡湖新區(qū)管委會政府投資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 范工程建設中的變更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政府資金的合理使用,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是指鏡湖新區(qū)管委會直接 安排財政性資金或者委托代建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工程建設變更應當遵循合法性、真實性、科學性、全面性和 時效性的原則。 第四條 新區(qū)成立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小組,負責工程變更的 審核、審批工作。 新區(qū)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小組由財務審計辦公室、建設局和監(jiān) 察局有關人員組成。 第二章 變更內容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建設工程變更是指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 單位或施工單位等任何一方根據工程特性提出,并經工程業(yè)主單位審核認 為應當采取的以下變更: (一)工程設計變更; (二)涉及工程費用增減的施工組織設計變更; (
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規(guī)范政府性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性投資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提高投資效益,控制投資成本,根據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guī)定》、省財政廳《湖南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性投資應遵循“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綜合平衡”的原則和“保重點、保民生、促發(fā)展”的總體要求,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其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各類專項管理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
(四)政府性融資;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評審、資金、監(jiān)督等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zhí)行項目審批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jiān)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應當按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和基本建設程序審批。凡應急、救災、除險等特殊建設項目,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經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可先行組織實施,再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造價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清單和工程預算,工程預算不得超過發(fā)改部門核準的投資額或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
第七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的審批權限。投資額在50-1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批;投資額在100-5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縣長審批;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審批。
第八條嚴格控制工程預算變更。項目變更應當遵循科學節(jié)約的原則,建設單位在設計圖紙時應當設計的而沒有設計,原則上不得變更增加預算。在建設過程中因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等其他因素確需變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審計、財政部門現(xiàn)場勘查簽署意見后報請縣人民政府領導批準。
第九條變更增加審批權限。變更增加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批;變更增加投資在20-100萬元(含2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縣長審批;變更增加投資在100-5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審批;變更增加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條變更未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而擅自增加投資額的,財政部門不予評審、不予撥付資金。
第三章 評審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guī)范、績效優(yōu)先、細化預算、突出重點”的原則;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按照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范圍、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一程序的要求,有計劃地組織評審。
第十二條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設立依據、設計圖紙、項目預算、資金規(guī)模及資金來源渠道等基礎性審核;
(二)項目概算、預算準確性、合規(guī)性審查;
(三)《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
(四)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十三條政府性投資項目的預算評審程序:
(一)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縣發(fā)改部門的審批(核準)文件向縣政府提出評審申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初審后報常務副縣長審簽;
(二)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縣政府領導簽署的意見,向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評審所需的文件、圖紙、預算及相應的電子文檔等資料;
(三)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收到資料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根據評審項目任務制定評審計劃,安排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yè)評審人員實施評審;
(四)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將評審初步意見向縣財政局分管領導匯報;
(五)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項目的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六)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根據評審意見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結論,對重大項目或重點項目的評審結論,應當按程序呈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及常務副縣長、縣長。
第十四條評審額度。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新建和其變更增加項目的預算由縣財政部門負責評審;投資額在20-50萬元的改(擴)建和其變更增加項目的預算、結算由縣財政部門負責評審。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項目的結算、決算由縣審計部門負責審計。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新建項目和20萬元以下的改(擴)建項目的資金結算由縣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共同審核。
第十五條預算評審時限:投資額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自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投資額在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10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投資額在1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15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20個工作日內下達評審結論(特大型建設項目,評審工作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一)建設單位要積極配合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開展評審工作;
(二)建設單位應對所有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三)建設單位應按評審結論開展后續(xù)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開展預算評審工作,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及時向縣財政局分管領導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三)管理評審檔案;
(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以預算評審結論為上限確定工程招標控制價。工程招標控制價確定后,招標時總價和單價均不得突破。項目未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預算評審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項目招投標。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對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應當設立專門賬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金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轉移建設資金,不得列支與本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遵循“按計劃、按預算、按程序、按進度、按合同”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付款請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合同條款、監(jiān)理單位的工程款支付意見等填報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直接支付申請表??h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資金直接支付申請表后7個工作日內撥款。
第二十三條建設期間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完成工程量價款的70%,其余部分按審計結論支付。
工程決(結)算未經縣審計部門審計,縣財政部門、建設單位不得支付工程款余款。
撥付項目資金余款時應當預留不低于工程價款5%的質量保證金,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后支付。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項目結余資金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財政預算安排項目資金和上級專項資金的結余資金按規(guī)定繳入國庫;
(二)融資項目的結余資金留存項目建設單位;
(三)拼盤項目結余資金按資金比例計算并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當接受上級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同時接受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及全社會的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建設的全程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縣發(fā)改、審計、監(jiān)察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政府性投資重大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實行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性投資年度項目計劃和年度項目資金計劃應當在辰溪縣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對在財政投資評審中發(fā)現(xiàn)項目建設有關單位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行為,由縣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財政部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2016-07-04
為落實好彭府發(fā)[2012]8號及彭府發(fā)[2013]20號文件要求,加強政府性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制定彭山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專家組認定試行辦法。
一、成立專家組
專家組由具備相應資格及能力的三人組成,成員由項目業(yè)主方委派一人,另兩名專家在相關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或不固定聘用。專家組的抽取管理由彭山縣政府性投資工程變更認定工作牽頭單位縣發(fā)改局負責。
二、專家組工作職責
專家組受彭山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認定監(jiān)督審查小組(以下簡稱監(jiān)審組)委托,對我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單項變更估算金額在100萬(人民幣)以上的及技術復雜、監(jiān)審組認為有必要啟動專家組進行認定的工程變更,開展技術、咨詢、方案優(yōu)化、責任確定及劃分等工作,為縣委政府決策提供專業(yè)參考。
三、工程變更認定程序
(一)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fā)現(xiàn)有需要變更的,經測算,單項估算金額在100萬以上的或技術復雜、監(jiān)審組認為有必要啟動專家組認定工程變更的,應及時向業(yè)主單位申報。
(二)業(yè)主單位在收到申報后,應在3日內組織監(jiān)理、設計、地勘等進行現(xiàn)場核查,情況屬實的,及時向分管項目縣級領導報告同意后向縣發(fā)改局提出啟動專家組認定申請。
(三)縣發(fā)改局收到申請后,應及時召集監(jiān)審組成員單位(審計、財評中心、招監(jiān)辦)會商,研究組建專家組方案。
(四)縣發(fā)改局根據監(jiān)審組會商情況成立工程變更專家組,開展認定工作,并組織專家詳盡審查相關資料,舉行有施工方、設計、圖審、監(jiān)理、地勘、業(yè)主、縣監(jiān)審組等參加的認定會,進行充分溝通,分析原因,必要的應踏勘現(xiàn)場。
(五)專家組在弄清事實,查明原因后,向監(jiān)審組提出工程變更的合理化建議或方案,就造成變更的責任確定及劃分提出明確的建議意見并在相關材料上簽字和加蓋執(zhí)業(yè)章。
(六)設計單位根據專家組意見,進一步優(yōu)化方案,出具工程設計變更圖。
(七)業(yè)主單位向縣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提交工程變更請示及審批表,由縣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審定。
(八)施工方按照經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審定后的變更方案(含施工圖)按圖施工。
四、專家組薪酬
專家組人員薪酬參照《四川省評標專家評標勞務費用標準指導意見》(川評管〔2005〕1號)文件執(zhí)行,根據變更工程的大小、難易程度,每名專家每次的報酬按600—1000元(人民幣)標準納入財政預算并按實支付。
五、責任追究
根據專家組意見及政府常務會(或縣委常委會)的決議,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工程變更,各方不承擔責任。因勘察、設計、預算、圖審、施工、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工程另增加的,由項目業(yè)主負責追討責任單位應承擔的損失;情況嚴重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guī)處理并將不良行為記錄予以公示。因業(yè)主單位和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的過失和故意造成的工程變更,由紀委監(jiān)察局(招監(jiān)辦)進行責任追究。
六、 工作報告
縣發(fā)改局每半年向政府常務會報告一次工程項目變更情況。
七、附則
本試行辦法由縣發(fā)改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試行期為兩年。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2100433B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guī)定》、《湖南省審計監(jiān)督條例》、《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政府投資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本縣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一)財政性資金占項目投資50%以上的;(二)政府投資者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三)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四)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五)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jiān)督的。
第二章審計的范圍
第五條縣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縣本級所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共同投資中縣本級投資比例在50%以上的項目;由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項目實行業(yè)主制的,其業(yè)主歸屬縣本級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h審計機關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其他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審計機關做好建設項目監(jiān)督工作。
第三章審計的內容
第六條縣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前期審計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執(zhí)行和項目管理情況;
(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前期資金使用的合規(guī)性;
(三)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執(zhí)行情況;
(四)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合同制和工程監(jiān)理制等制度的執(zhí)行落實情況;
(五)依法需要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縣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預(概)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概)算執(zhí)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設計變更內容、程序的合法性;
(二)建設項目招標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在工程實施中的有效性情況;
(三)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經濟性,與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特別是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情況;
(四)項目資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落實及可行性、有效性;
(七)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等單位的資質以及與政府公共工程直接相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jiān)督的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財務報表和說明書以及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規(guī)模及總投資控制的有效性,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際完成總投資情況、建設資金到賬情況,未到賬資金對該項目產生的影響;
(五)項目所用設備、物質、材料采購程序的合法性,定價的合理性,質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規(guī)范性;
(六)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xù)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有關稅費的提繳、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⒐Q算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其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第九條縣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yī)院等工程,應當重點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跟蹤問效。
第四章審計程序
第十條縣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指令、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h審計機關應當將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名單抄送縣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縣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計劃確定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當在實施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縣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二條凡列入我縣全面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審計機關申請項目前期審計,并報送有關審批文件資料??h審計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論送達被審計單位、項目審批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驗收結束后60個工作日內,申請縣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縣審計機關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當報經審計計劃下達機關批準。項目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計時限。
第十四條縣審計機關依法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h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落實。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以及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下列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項目報告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初步設計總體說明、初步設計及概算、概算調整、預算編制資料、開工報告等資料以及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以及建設用地許可證、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許可證明;
(三)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咨詢、代理、征地拆遷等招標、投標有關資料和合同、協(xié)議文本;
(四)設計、施工圖紙、施工方案、施工圖審查文件和設計變更等資料;
(五)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主體結構驗收記錄、材料檢驗報告、設備檢驗報告及工程質量檢驗報告、工程進度、計量支付、現(xiàn)場簽證、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
(六)內部審計情況和內部控制制度資料、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
(七)財務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八)工程質量驗收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竣工決算報告及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等資料;
(九)縣財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文件、決算報表;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縣發(fā)改、建設單位自建設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縣審計機關;建設單位自建設項目開工后30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投資規(guī)模和資金來源等基本情況報縣審計機關。屬上級審批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自收到上級審批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轉送縣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 本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縣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必須接受審計監(jiān)督的建設項目,其工程決算必須經縣審計機關審計??h審計機關未列入當年審計項目計劃的竣工項目,其工程決算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核審計驗證,出具審計驗證報告,并報縣審計部門備案,作為建設單位辦理竣工決算的依據;必要時,縣財政部門、縣審計機關對社會中介組織的審計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屬于審計監(jiān)督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在承發(fā)包合同中約定以下條款:
(一)由縣審計機關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并以審計結論為工程決算依據;
(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結束之前,項目建設資金預付比例不超過合同價款的70%。
第二十條縣審計機關實施建設項目審計所需專項經費,由縣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縣審計機關審計建設項目,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聘請社會中介組織和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的人員參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被審計單位或者依照本辦法應當向縣審計機關提供資料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審計法規(guī),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縣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縣審計機關在建設項目中,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虛列、隱匿工程資金,多計、多付工程款,或者私設“小金庫”、私分建設資金等問題,應當依法作出處理。相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縣審計機關應當向縣紀檢監(jiān)察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審計建議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建設項目決算中發(fā)現(xiàn)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縣審計機關應予以調整。投資項目法人已簽證多付的工程款,建設單位應予以追回。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jié)嚴重的,縣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單位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規(guī)定標準的,縣審計機關應查明責任,依法責成責任人承擔賠償和修復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縣審計機關應督促有關責任人補計、補繳,并按有關財經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縣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法規(guī)的行為,應當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國家審計署《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被審計單位未按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縣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zhí)行;仍不執(zhí)行的,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社會中介機構承辦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yè)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審計機關核查后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二)為建設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其他的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九條縣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將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外,都按程序及時、準確、全面、客觀公正地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縣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建設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條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重大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其他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