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縣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資源拍賣、資產處置等招標投標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的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組織參加投標,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工作程序,不得違法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務副縣長任主任,其他相關分管副縣長任副主任,發(fā)展和改革局、監(jiān)察局、審計局、法制辦、工商局、建設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縣各類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xié)調。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下設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招標辦,設縣發(fā)展和改革局),為全縣招標投標指導、協(xié)調、管理、監(jiān)督工作的常設機構。各部門內設的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行政監(jiān)督執(zhí)法,同時接受縣招標辦的指導、協(xié)調、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第六條 下列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進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還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均為招標的范圍:(一)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類項目,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三章 招標方式、組織形式及招標投標程序
第八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一)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蚱渌M織投標。縣重大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程度高的重大建設項目,經縣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批準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可以邀請招標: 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受自然地域環(huán)境限制的;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九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委托招標和自行招標。其中委托招標,是指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自行招標,是指招標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辦理和完成招標項目的招標任務。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的基本程序是:(一)提出申請招標人在項目確定并履行審批(核準)手續(xù)后向縣招標辦提出招標方案和招標申請,由縣招標辦依法核準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招標事項一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二)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在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向合格的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可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四)編制并發(fā)售招標文件招標人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按規(guī)定和項目管理權限于發(fā)售前分別報行業(yè)招標辦和縣招標辦備案。招標文件應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即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五)組織合格的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huán)境的有關情況,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疑問,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六)開標、評標和定標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及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參加,并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地點公開進行。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tǒng)地評審和比較。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推薦一至三人并排序作為中標候選人提交給招標人,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從收到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十天。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與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行業(yè)招標辦和縣招標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及簽訂的合同。
第四章 行政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職責分工:(一)縣招標辦負責本縣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與協(xié)調,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guī)定,依照審批權限核準建設項目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指定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各有關行政監(jiān)督執(zhí)法部門招標投標執(zhí)法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縣建設局負責本縣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及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jiān)督執(zhí)法。(三)縣監(jiān)察局負責對同級行政監(jiān)督執(zhí)法部門的招標投標執(zhí)法行為進行監(jiān)察,對違紀違法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視其情節(ji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h審計部門依法對本縣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審計監(jiān)督。(四)縣財政、國土、交通、工商、水利、衛(wèi)生、教育、工業(yè)、農業(yè)、林業(yè)、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yè)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有權向縣招標辦或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進行處罰:(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招標無效,并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二)應當履行核準手續(xù)而未履行的,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招標無效。(三)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未依法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布招標公告不符合要求的,招標無效,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四)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撤銷核準文件。(五)項目應報各級政府核準而未申報,或雖已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六)重點項目中違反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中標無效、招標無效,通報批評,并責令停業(yè)整頓。(七)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有關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八)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九)凡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進行法律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縣范圍內的國家、省、市級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國家、省、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縣以前發(fā)布的有關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yè)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yè)務,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吊銷資格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
《低碳產品認證管理暫行辦法》共分六章,分別是:總則、機構與人員資質、認證的實施、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監(jiān)督管理和附則,共40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建立低碳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低碳...
你好,按照發(fā)改委的 根據“發(fā)改價格〔2015〕299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yè)服務價格的通知》規(guī)定,于2015年3月1日廢止。 國家發(fā)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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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版。WORD格式,共6頁。 第一條 為優(yōu)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科技經費的使用效率,促進公平競爭,保障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和管理,根據...
辰溪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的評審和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預、決算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節(jié)約財政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guī)定》、省財政廳《湖南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財政局是全縣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履行財政投融資建設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評審、預算、招標、采購、支付、決算、移交等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制度;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是投資評審工作的具體承辦單位;對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依法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能的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對財政性投融資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凡在本縣境內的行政、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十萬元以上的新建項目,五萬元以上改建、擴建、維修、裝飾裝修的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辦法。限額以下的項目,經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核實,財政相關業(yè)務部門按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有關規(guī)定審核把關。
第四條 對縣財政投資項目建立“先評審,后預算”、“先評審,后招標”、“先評審,后撥款”、“先評審,后批復決算”的監(jiān)督管理機制。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二)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結算;(四)項目概算、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五)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業(yè)務。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一)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二)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三)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進行跟蹤評審。
第七條 財政投資項目的評審程序:(一)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向縣政府提出評審申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初審后報常務副縣長審簽;(二)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縣政府領導簽署的意見,向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評審所需的文件、圖紙、預結算及對應的電子文檔等資料;(三)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收到資料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根據評審項目任務制定評審計劃,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評審人員實施評審;(四)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將評審初步意見向縣財政部門分管領導匯報;(五)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評審結論簽署書面意見;(六)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對重大項目或重點項目的評審結論及報告,必須按程序呈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及常務副縣長、縣長。(七)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項目竣工結算評審,評審結論自竣工結算評審后7日內報送縣審計局,縣審計局依法進行預、決算審計。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的時限要求:(一)預算評審的時間,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建設單位報送資料齊全的工程預算評審項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資在100萬元以內的,3個工作日評審完畢;投資在100—300萬元的,5個工作日評審完畢;投資在300—500萬元的,7個工作日評審完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10個工作日評審完畢(特大型建設項目,評審工作日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二)結算評審時間,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建設單位報送資料齊全的工程結算評審項目,自收到之日起,投資在100萬元以內的,3個工作日初審完畢;投資在100—300萬元的,7個工作日初審完畢;投資在300-500萬元的,10個工作日初審完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15個工作日初審完畢(特大型建設項目,評審工作日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最后定案時間一般應在初審完成后10天內完成,如因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拖延將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延長。
第九條 縣財政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應履行的主要職責:(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制度,管理財政投資評審業(yè)務,指導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業(yè)務工作;(二)負責協(xié)調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的關系;(三)審核批復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四)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縣財政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十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履行的主要職責:(一)評價審查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概、預、竣工決(結)算,參與項目評審招標和設備采購審定工作;(二)開展政府財政投資政策、項目管理研究,以及基建財務管理、投資風險、投資效益分析,為實施財政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決算提供基礎信息服務;(三)配合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實施工程造價控制、工程進度質量監(jiān)督和竣工驗收工作;(四)對財政性投資市以上招投標項目,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參與合同的簽訂,對竣工結算進行評審,審查項目的進度情況,并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審核建設單位基建用款計劃;(五)向行政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應履行的主要職責:(一)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配合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開展評審工作;(二)涉及需項目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的,應及時向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三)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zhí)行和整改;(四)根據縣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zhí)行和整改。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應履行下列職責:(一)向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二)積極配合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做好取證工作,不得拒絕、隱瞞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三)對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結論,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蓋章、簽字;若在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送達建設項目評審結論5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的,則視為同意評審結論。建設單位憑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項目結算評審報告,到財政部門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款項。
第十三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組織專業(yè)評審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二)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程序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存在的問題及分析等主要內容;(三)建立嚴格的項目評審檔案管理,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及評審情況,分年度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四)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評審質量控制及評審報告(結論)必須符合省財政廳《湖南省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接受上級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紀檢監(jiān)察、審計部門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工程預算評審報告是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招標采購、簽訂工程合同的控制標準,是縣財政部門辦理撥款、竣工決算、實施建設資金管理和監(jiān)督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配合或者阻撓投資評審工作,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依法暫緩下達項目預算指標或者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八條 對在財政投資評審中發(fā)現項目建設有關單位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行為,由縣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財政部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變更行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保證項目竣工決(結)算真實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以《辰溪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資金來源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變更工程簽證,是指按程序經縣政府批準實施的工程現場簽證,包括:合同約定可以發(fā)生變更的情況以及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工程量增減的現場簽證。
第四條嚴格控制工程預算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調整建設方案、變更設計、增加隱蔽工程量、調整特殊材料和設備價款等原因,確需變更工程預算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程序辦理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guī)模、改變建設用途。
第五條工程變更的限額。嚴格執(zhí)行項目預算和工程量清單制,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造價超過合同價15%以內的,按原合同執(zhí)行;超過15%以上(含15%)的,必須編制變更預算,經財政評審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為結算的依據;超過合同價30%以上(含30%)的,且增加工程部分造價達到200萬元以上(系單體項目,可以進行單體設計、單體施工),并符合公開招標規(guī)定的,建設單位必須重新招標。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將該條內容作為必要條款在合同中進行明確。
第六條變更工程簽證按以下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報分管縣領導審批;
(二)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20—100萬元(含20萬元)以內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審核后,報常務副縣長審批;
(三)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100—500萬元(含100萬元)以內的項目,經分管縣領導和常務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審批;
(四)變更增加投資額累計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決定,并報縣委常委會研究通過;
(五)因事發(fā)突然,須緊急處理且總額不超過5000元的項目,建設單位現場代表可口頭請示建設單位負責人同意,事后按正常程序補辦審批手續(xù);
(六)工程簽證項目涉及工程造價增減數額不明確時,由工程造價人員暫估價格,按本條(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審批。
第七條所有涉及變更的工程實行先審批、再實施、后簽證的程序。
(一)變更工程的審批。工程確需變更,由施工單位提交“變更工程報審單”,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jiān)理、施工單位對其論證并進行預算,經縣財政、縣審計部門現場勘查簽署意見后報請縣人民政府領導批準。變更工程經審批后,建設單位將變更工程的預算相關資料送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算評審,增加變更預算。
(二)變更工程的實施。監(jiān)理單位向施工單位下達指令,建設單位現場代表、現場監(jiān)理員監(jiān)督施工單位按審批內容施工落實,并制作好施工過程中的影像資料;
(三)簽證流程。施工單位根據“變更工程報審單”提出變更申請→建設單位現場代表以及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財政、審計部門負責人實地查驗、確定工程量→監(jiān)理單位依據實物工作量,對工程完成質量及價格進行復查→建設單位審查→資料歸檔(建設、監(jiān)理、施工單位各一份)。
第八條工程簽證必須及時,盡量不影響工程施工,簽證涉及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拖延。
(一)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財政評審部門在接到施工單位提交的《變更工程報審單》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7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完成審批,審批后由監(jiān)理單位下發(fā)給施工單位實施;
(二)施工單位在完成變更工程審批后,能當天簽證的應當天簽證確認,不能當天簽證的,必須在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變更工程簽證單》。監(jiān)理單位在接到《變更工程簽證單》后1個工作日內確認,建設單位在接到《變更工程簽證單》后2個工作日內確認;
(三)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否則視同認可。
第九條變更工程簽證時各級審核意見不得簡化為“同意”、“屬實”、“工程量屬實”、“以審計核實為準”等詞語或無任何審核意見而只作簽名。變更工程簽證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同時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一)變更工程簽證必須簽明發(fā)生的原始狀況,反映事件的真實、全面和關聯(lián)有效性;
(二)“變更工程簽證單”填寫時必須注明具體簽證原因、位置等,同時注明簽證提交日期、簽證事實發(fā)生時間、簽證事實及完成情況簡述、執(zhí)行簽證事實的書面依據等,簽證涉及的工程數量應有邏輯關系、清晰的計算式及計算依據;
(三)變更工程簽證時,相關人員要認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標文件及相關定額,明確變更工程發(fā)生的事實及圖紙上不能標識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簽證工程量準確、字跡清晰、書寫規(guī)范、原因清楚、計量單位與定額或清單相符;
(四)所有簽證均應避免以點工或臺班計算。如確需以點工或臺班計算,則審核意見必須說明工人人數、每日工作起止時間、機械設備運轉時間及數量,或者對所完成的工作作定量描述;
(五)所有簽證應在簽署時給予編號并由建設單位在編號處蓋章,以避免重復簽證;
(六)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必須由設計單位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變更工程價款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二)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施工單位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建設單位審查并報財政評審后再按財政評審的價格執(zhí)行;
(四)變更工程項目涉及的材料價格應執(zhí)行縣相關部門發(fā)布的信息指導價,縣相關部門沒有發(fā)布信息指導價的,參考懷化市的信息指導價及地方實際市場價;
(五)除上述(一)、(二)、(三)項外,確實無法確定計價的,由建設單位會同縣財政、住建、發(fā)改、監(jiān)察、審計部門通過調查會商確定。
第十一條隱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建設單位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及時組織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審計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隱蔽工程記錄和影像資料。如隱蔽工程按設計要求發(fā)生工程量增減變化,按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注明執(zhí)行本辦法的相關內容,否則不能作為辦理工程決(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簽證相關單位和工程簽證人員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崗位職責意識,監(jiān)控投資管理,做到實事求是、準確無誤。工程簽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其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簽證人員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因簽證記錄不全面、不準確、不及時產生異議,導致經濟損失,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建設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未執(zhí)行本辦法或執(zhí)行不到位造成損失和嚴重影響的。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遵義市人民政府令
第47號 《遵義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市 長:慕德貴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