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04 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已經(jīng) 2001年8月23日建設部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xiàn)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俞正聲

二 ○○ 一年九月四 日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21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建設部令第104號)已被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4號令,《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已經(jīng)第5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通過時間 2001年08月23日
通過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常委會 公布時間 2001年09月04日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除稅)
工程建議價
(除稅)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供應商 報價日期
LED城市道路交通 YDBZ-0-B-BYLD-08-10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m2 13% 深圳市博遠科技創(chuàng)新發(fā)展有限公司
圖方便智慧管理系統(tǒng)30M2以下 30M2以下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圖方便

13% document.write(new Date(+new Date() - 24*60*60*1000).getFullYear()+'-'+(+new Date(+new Date() - 24*60*60*1000).getMonth()+1)+'-'+new Date(+new Date() - 24*60*60*1000).getDate());
圖方便智慧管理系統(tǒng)50-120M2 50-120M2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圖方便

13% document.write(new Date(+new Date() - 24*60*60*1000).getFullYear()+'-'+(+new Date(+new Date() - 24*60*60*1000).getMonth()+1)+'-'+new Date(+new Date() - 24*60*60*1000).getDate());
圖方便智慧管理系統(tǒng)30-50M2 30-50M2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圖方便

13% document.write(new Date(+new Date() - 24*60*60*1000).getFullYear()+'-'+(+new Date(+new Date() - 24*60*60*1000).getMonth()+1)+'-'+new Date(+new Date() - 24*60*60*1000).getDate());
路燈智慧路燈管理系統(tǒng) 華為云平臺/HY2.0系統(tǒng)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華業(yè)

13% 四川眾興華業(yè)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室外健身設施 114主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達創(chuàng)

13% 河北達創(chuàng)體育器材有限公司
LED城市道路交通誘導屏 (雙基色) BY-LD08-P20 p20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博遠

m2 13% 深圳市博遠交通設施有限公司
兒童娛樂設施 兒童游樂設施:114主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達創(chuàng)

13% 河北達創(chuàng)體育器材有限公司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除稅
信息價
含稅
信息價
行情 品牌 單位 稅率 地區(qū)/時間
照明燈車 發(fā)動機50(kW)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韶關市2010年8月信息價
9A151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4季度信息價
功率120kW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4季度信息價
功率160kW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4季度信息價
9A151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3季度信息價
功率240kW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3季度信息價
功率120kW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3季度信息價
9A151 查看價格 查看價格

臺班 汕頭市2012年1季度信息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需求量 報價數(shù) 最新報價
(元)
供應商 報價地區(qū) 最新報價時間
LED城市道路交通誘導屏 (雙基色) BY-LD08-P20 p20|7536m2 1 查看價格 深圳市博遠交通設施有限公司 廣東  深圳市 2015-07-09
LED城市道路交通誘導屏 (雙基色) BY-LD08-P16 p16|9707m2 1 查看價格 深圳市博遠交通設施有限公司 廣東  深圳市 2015-06-15
管理規(guī)定 板面:1000*700*0.3|2塊 1 查看價格 重慶路通道路設施制造有限公司 重慶  重慶市 2017-05-12
設備設施管理 建立設備實施管理體系,包含資產(chǎn)類別、資產(chǎn)類型、設備狀態(tài)、設備位置以及關鍵程度等管理.包含設備設施操作管理、設備樹、設備二維碼管理等模塊;設備設施管理是設備資產(chǎn)維護管理的基礎,通過上述的功能構架合理的|1套 1 查看價格 蘇州光格設備有限公司 全國   2021-03-26
裝修管理規(guī)定 5+5厘有機玻璃夾畫 80cm×80cm|1套 2 查看價格 廣州市柏詩銳廣告有限公司    2016-04-18
管理規(guī)定 1600×1200mm|1個 1 查看價格 深圳市智誠廣告有限公司 廣東  深圳市 2018-06-14
量化管理規(guī)定 3000X1200,材料鐵方、鍍鋅板、夾板、帶磁鐵、不銹鋼包邊(詳見原檔圖)|1套 3 查看價格 佛山市其鑫廣告有限公司    2015-01-26
管理規(guī)定展板 400X6005+3有機玻璃透明片 (詳見原檔圖)|11張 3 查看價格 佛山市其鑫廣告有限公司    2015-01-26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常見問題

  • 城市道路照明歸哪個部門管

    根據(jù)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有關條款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qū)、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

  • 城市道路照明資質能接哪些工程

    大概情況如下: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城市與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二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 1200 萬元的城市與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三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 600 萬元的城市與道路照明工...

  • 城市道路照明的設計原則是什么

    城市道路照明的設計原則是:結合城市人文精神,突出節(jié)能環(huán)保優(yōu)勢,展示藝術風采,享受城市品位。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文獻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1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1

格式:pdf

大?。?span id="rmaq04h" class="single-tag-height">29KB

頁數(shù): 5頁

評分: 4.5

1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1992年 11月 30日建設部令第 21號發(fā)布, 2001年 9月 4日根據(jù)《建設 部關于修改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 進城市現(xiàn)代化建設,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 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 宅小區(qū)、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 、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 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 備等。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城市道路 照明設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

立即下載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格式:pdf

大?。?span id="94i05y5" class="single-tag-height">29KB

頁數(shù): 5頁

評分: 4.6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71 號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已經(jīng) 1999 年 6月 24 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xiàn) 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jīng)濟和社會 發(fā)展,根據(jù)國家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 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qū)、不售票的公園、綠地等處和路燈變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 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 城中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管理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協(xié)調發(fā)展

立即下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jù)國家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qū)、不售票的公園、綠地等處和路燈變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 城中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管理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協(xié)調發(fā)展和建設、管理、維護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

南京市路燈管理處(以下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照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行業(yè)管理工作。

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設、公安、工商、財政、物價、園林、房管、電信、國土、市容、供電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和計算機自動監(jiān)控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建設、更新、改造計劃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中長期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jīng)批準后,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與城市道路建設和新區(qū)開發(fā)。舊城改造、住宅小區(qū)建設配套建設,同步實施。

第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貸款、集資等多種方式籌措。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新建和改建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監(jiān)督制度。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新建和改建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程設施的驗收和移交,并向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資料。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新建和改建工程經(jīng)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辦理移交使用手續(xù)。工程移交后,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并于次月安排維護經(jīng)費,工程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移交手續(xù),由原建設單位繼續(xù)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中的燈桿,可以分為專用稈和合用桿。城市道路兩側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電力桿在不影響其功能的前提下應當予以利用。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原則,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率和亮燈率。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第十六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下達的城市維護資金年度計劃,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等級、數(shù)量,統(tǒng)一安排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經(jīng)費。

第十七條 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維修的技術規(guī)范,定期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養(yǎng)護、維修,確保養(yǎng)擴、維修工程質量。

第十八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運行正常,照明效果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單位自建專用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產(chǎn)權單位和經(jīng)營者負責維護和管理。無維護和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維護和管理,所需維護管理經(jīng)費由產(chǎn)權單位或經(jīng)營者負責支付。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故意損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附近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

(四)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通訊線(纜)或安置其他設施;

(六)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七)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亂貼、亂畫、亂刻及亂掛各種標牌、廣告、宣傳品和晾曬衣物;

(八)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其他設施,應當經(jīng)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再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審批手續(xù)后,方可建設。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遷移或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進行,并報項目原審批部門批準。

建設單位和個人還應按照規(guī)定向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拆除、遷移、改動方案,經(jīng)審核同意后,由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實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按照規(guī)定承擔。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對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協(xié)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采取緊急措施先進行剪修,并同時通知城市綠化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掛各種標牌、廣告和宣傳品,確需張掛的,必須經(jīng)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占用審批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審批手續(xù)。

城市道路上的矮桿步道燈一律不得設置各類廣告設施。

第二十五條 確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通訊線(纜)或安置其他設施的,須報經(jīng)中、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實施,使用單位承擔其費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xiàn)場,并立即通知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jīng)營性行為的,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通訊線(纜),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三)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的;

(五)非法占用或者故意損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設施上設置廣告、宣傳品標牌的;

(二)擅自在城中道路照明設施上亂貼、亂畫、亂寫、亂刻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損壞的,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除給予行政處罰外,有權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侮辱、毆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或阻擾其執(zhí)行公務,或者偷盜、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應當持證上崗。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南京市路燈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充分發(fā)揮城市道路照明的作用,促進城市現(xiàn)代化建設,根據(jù)國家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結合昆明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區(qū)、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公共小游園和綠地等處的照明專用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三條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昆明市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路燈處)在市政公用局領導下,負責市區(qū)(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qū)城市規(guī)劃建成區(q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對八縣(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服務。

第四條 凡在昆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規(guī)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和改造計劃須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與其同步實施。

第六條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規(guī)劃與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公用局根據(jù)《昆明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及其道路專業(yè)規(guī)劃確定的原則統(tǒng)一編制,報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改造計劃,由市路燈工程管理處負責編制,報市政公用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在進行新區(qū)開發(fā)和舊城改造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必須納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計劃,并符合有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有關設計安裝標準和規(guī)范。

第九條 對道路兩側符合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各種專用桿,在不影響其功能和交通、市容的前提下,可以利用。

第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節(jié)電和其它先進的技術、設備,按照近、遠期、綜合利用和發(fā)揮整體功能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建設。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照明設施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懸掛各種標牌、廣告、宣傳品和拴繩掛物;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通信線(纜)、電力線纜或安裝其它設施;

(四)隨意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處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垃圾;

(六)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周圍堆放雜物或興建建筑物;

(七)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挖坑取土;

(八)損毀或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九)其它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自覺接受其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監(jiān)督部門、新聞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對外公布舉報監(jiān)督電話,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明亮、完好和清潔,確保亮燈率達到95%以上。

第十三條 允許和鼓勵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籌資建設道路照明設施,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自覺接受行業(y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管理。

如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維護和管理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條件;

(三)一次性交納1-3年的運行維護費用。

經(jīng)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組織驗收合格的上述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可辦理產(chǎn)權移交手續(xù)。

第十四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或者在工程施工等活動中有可能觸及和影響城市道路照明完好和正常運行的。建設或組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改動申請和保證道路照明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的措施,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費用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體的距離不得小于1米,對不符要求的樹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園林綠化或產(chǎn)權管理部門協(xié)商后修剪;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剪修,同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或產(chǎn)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損壞時,沿路單位和公民有責任及時向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反映和舉報,具備條件的,可先行采取應急措施保護現(xiàn)場后再反映或舉報。

第十七條 確需在路燈燈桿上安裝或懸掛其它設施的,必須報經(jīng)批準后實行有償使用。具體申報審批程序和要求規(guī)定如下:

(一)使用單位向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審核同意(在城區(qū)主要街道使用燈桿,須報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安裝或懸掛其它設施)后填寫使用申請表(并附設置方案及置圖);

(二)使用單位持表(含方案圖)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到照明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手續(xù),繳納設施有償使用費和保證金,領取設施有償使用許可證;

(三)使用單位必須按批準的地點、規(guī)格和要求使用燈桿,嚴禁隨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變更的,需重新申報;

(四)需延長使用時間的,必須于期滿前一星期按上述程序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

(五)使用過程中不得損壞照明設施,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對所懸掛設施進行日常管護,并不得影響市容整潔和交通安全,服從路燈管理部門監(jiān)察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建設、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有權更改原批準的使用時間和地點,使用單位在接到通知后,必須在規(guī)定時限內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因其它原因確需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電源的,須書面向道路照明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設施部門同意并持申請到供電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按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對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在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及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有重大貢獻的:

(二)檢舉揭發(fā)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積極協(xié)助照明設施管理部門處理的:

(三)制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使國家財產(chǎn)免受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各項規(guī)定的,由道路照明設施管理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下列處罰:

(一)批評教育,責令補辦手續(xù),補交有關費用或限期改正并恢復原狀;

(二)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并按被損設施的1-3倍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三)罰款100-1000元;

(四)強行制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用品;

(五)觸犯刑律,造成惡性事故或人身傷亡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道路照明設施監(jiān)察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主動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罰款必須開據(jù)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據(jù),罰沒收入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

第二十四條 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及監(jiān)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解釋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報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昆明市路燈設施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確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充分發(fā)揮城市道路照明的作用,促進城市現(xiàn)代化建設,根據(jù)國家建設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結合昆明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區(qū)、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公共小游園和綠地等處的照明專用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三條 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昆明市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路燈處)在市政公用局領導下,負責市區(qū)(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qū)城市規(guī)劃建成區(q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對八縣(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服務。

第四條 凡在昆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規(guī)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和改造計劃須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與其同步實施。

第六條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規(guī)劃與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公用局根據(jù)《昆明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及其道路專業(yè)規(guī)劃確定的原則統(tǒng)一編制,報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改造計劃,由市路燈工程管理處負責編制,報市政公用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在進行新區(qū)開發(fā)和舊城改造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必須納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計劃,并符合有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有關設計安裝標準和規(guī)范。

第九條 對道路兩側符合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各種專用桿,在不影響其功能和交通、市容的前提下,可以利用。

第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節(jié)電和其它先進的技術、設備,按照近、遠期、綜合利用和發(fā)揮整體功能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建設。

第三章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照明設施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懸掛各種標牌、廣告、宣傳品和拴繩掛物;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架設通信線(纜)、電力線纜或安裝其它設施;

(四)隨意接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處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具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垃圾;

(六)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周圍堆放雜物或興建建筑物;

(七)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挖坑取土;

(八)損毀或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九)其它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自覺接受其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監(jiān)督部門、新聞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對外公布舉報監(jiān)督電話,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明亮、完好和清潔,確保亮燈率達到95%以上。

第十三條 允許和鼓勵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籌資建設道路照明設施,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自覺接受行業(y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管理。

如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維護和管理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條件;

(三)一次性交納1—3年的運行維護費用。

經(jīng)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組織驗收合格的上述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可辦理產(chǎn)權移交手續(xù)。

第十四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或者在工程施工等活動中有可能觸及和影響城市道路照明完好和正常運行的。建設或組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改動申請和保證道路照明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的措施,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費用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體的距離不得小于1米,對不符要求的樹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園林綠化或產(chǎn)權管理部門協(xié)商后修剪;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剪修,同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或產(chǎn)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損壞時,沿路單位和公民有責任及時向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反映和舉報,具備條件的,可先行采取應急措施保護現(xiàn)場后再反映或舉報。

第十七條 確需在路燈燈桿上安裝或懸掛其它設施的,必須報經(jīng)批準后實行有償使用。具體申報審批程序和要求規(guī)定如下:

(一)使用單位向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審核同意(在城區(qū)主要街道使用燈桿,須報經(jīng)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安裝或懸掛其它設施)后填寫使用申請表(并附設置方案及置圖);

(二)使用單位持表(含方案圖)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到照明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手續(xù),繳納設施有償使用費和保證金,領取設施有償使用許可證;

(三)使用單位必須按批準的地點、規(guī)格和要求使用燈桿,嚴禁隨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變更的,需重新申報;

(四)需延長使用時間的,必須于期滿前一星期按上述程序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

(五)使用過程中不得損壞照明設施,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對所懸掛設施進行日常管護,并不得影響市容整潔和交通安全,服從路燈管理部門監(jiān)察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建設、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有權更改原批準的使用時間和地點,使用單位在接到通知后,必須在規(guī)定時限內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因其它原因確需接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電源的,須書面向道路照明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設施部門同意并持申請到供電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按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對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在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及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有重大貢獻的:

(二)檢舉揭發(fā)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積極協(xié)助照明設施管理部門處理的:

(三)制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使國家財產(chǎn)免受損失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各項規(guī)定的,由道路照明設施管理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下列處罰:

(一)批評教育,責令補辦手續(xù),補交有關費用或限期改正并恢復原狀;

(二)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并按被損設施的1—3倍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三)罰款100—1000元;

(四)強行制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用品;

(五)觸犯刑律,造成惡性事故或人身傷亡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道路照明設施監(jiān)察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主動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罰款必須開據(jù)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據(jù),罰沒收入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

第二十四條 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及監(jiān)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解釋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報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昆明市路燈設施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guī)定相關推薦
  • 相關百科
  • 相關知識
  • 相關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