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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軌道交通十四號線一期及知識城支線工程設計技術要求 16-1 第十六章 自動扶梯、電梯 16.1 一般規(guī)定 1)為方便乘客集散,各車站在出入口和站廳層之間,站廳層和站臺層之間或 其他需要的場所應設置自動扶梯、電梯,原則上不再設置樓梯升降機。 2)為實現無障礙通道,站臺至站廳以及站廳至出入口應設置電梯,站臺至站 廳電梯設置在付費區(qū),站廳至出入口電梯設置在非付費區(qū)。 3)自動扶梯、電梯應選用技術先進,性能可靠的定型產品,自動扶梯應按公 共交通重載荷型設計。 4)電梯主要供老弱病殘乘客以及拿大行李的乘客使用;也兼作備品備件的提 升設備,采用客貨兩用梯。電梯是車站無障礙通道中的主要設備,應安全、可靠、 平穩(wěn)、舒適。 5)為便于維修,減少自動扶梯、電梯及其備件種類,全線應統(tǒng)一標準。 6)按照使用地點的不同,自動扶梯分為室內型和室外型,室內型自動扶梯一 般安裝在站廳和站臺之間;室外型自動扶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