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七公開”制度 | 推行時間 | 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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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從市交通運輸局了解到,2015年我市將推行農(nóng)村公路建設“七公開”制度 ,并將其納入對區(qū)縣交通運輸局的年度目標考核內(nèi)容。
據(jù)介紹,“七公開”為:建設計劃公開、補助政策公開、招標過程公開、施工管理公開、質(zhì)量監(jiān)管公開、資金使用公開和竣(交)工驗收公開。市交通運輸局將采取月巡查方式對各區(qū)縣“七公開”活動進行專項督導檢查,重點檢查公開形式規(guī)范性、公開內(nèi)容的全面真實性、公開時限及時性、投訴舉報整改情況,對發(fā)現(xiàn)問題的督促及時整改到位。
在農(nóng)村公路建設中,城鄉(xiāng)居民若發(fā)現(xiàn)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村委會未做到“七公開”的,可撥打2392729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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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七公開”工作制度(之一) 公開事項 公開主體 公開內(nèi)容 公開方式 公開時間 建 設 計 劃 公 開 X x 鄉(xiāng) 鎮(zhèn) 人 民 政 府 年度建設計劃 公 開 欄 全 過 程 公 開 計劃村 里程(公里)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七公開”工作制度(之二) 公開事項 公開主體 公 開 內(nèi) 容 公開方式 公開時間 建 設 資 金 來 源 、 補 助 標 準 和 數(shù) 額 公 開 X x 鄉(xiāng) 鎮(zhèn) 人 民 政 府 建設資金來源 補助標準 (萬元 /公里) 數(shù)額 (萬元) 公 開 欄 建 設 項 目 全 過 程 公 開 村別 上撥 (萬元) 自籌 (萬元)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七公開”工作制度(之三) 公開事項 公開主體 公 開 內(nèi) 容 公開方式 公開時間 招 標 過 程 公 開 項目招標人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 公 開 欄 及 施 工 現(xiàn) 場 公 示 牌 公 開 發(fā) 布 招 標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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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七公開”工作制度(之一) 公開事項 公開主體 公開內(nèi)容 公開方式 公開時間 建 設 計 劃 公 開 X x 鄉(xiāng) 鎮(zhèn) 人 民 政 府 年度建設計劃 公 開 欄 全 過 程 公 開 計劃村 里程(公里)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七公開”工作制度(之二) 公開事項 公開主體 公開內(nèi)容 公開方式 公開時間 建 設 資 金 來 源 、 補 助 標 準 和 數(shù) 額 公 開 X x 鄉(xiāng) 鎮(zhèn) 人 民 政 府 建設資金來源 補助標準 (萬元 /公里) 數(shù)額 (萬元) 公 開 欄 建 設 項 目 全 過 程 公 開 村別 上撥 (萬元) 自籌 (萬元)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七公開”工作制度(之三) 公開事項 公開主體 公開內(nèi)容 公開方式 公開時間 招 標 過 程 公 開 項目招標人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 公 開 欄 及 施 工 現(xiàn) 場 公 示 牌 公 開 發(fā) 布 招 標 信 息 至 簽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diào)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與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三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 對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關于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劃及重大決策等;
(二)本單位發(fā)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guī)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四)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jù);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公開。
第六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中國九江網(wǎng)、九江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等網(wǎng)站和政務新媒體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jù)需要,通過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fā)布會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七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shù)较鄳臋n案館查找有關政府信息。
第九條 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內(nèi)容的描述等。
第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jù)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lián)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nèi)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一條 對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做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⒌?,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shù)臅r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本機關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本機關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部門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和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
第十四條 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
暫緩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性質(zhì)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行政機關各業(yè)務部門應當根據(jù)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經(jīng)審核后,按照本規(guī)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行政府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緒論 第一節(jié) 研究意義與總體框架 第二節(jié)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定位、效果與改革 第三節(jié) 問題聚焦與主要內(nèi)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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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制度背景與功能定位 |
第二篇 作用發(fā)揮與“擴面”需求 |
第三篇 制度公平與保障差異 |
第四篇 運行機制與公眾評價 |
第五篇 管理體制與機構效能 |
第六篇 風險研判與系統(tǒng)防控 |
第七篇 國際模式與經(jīng)驗借鑒 |
第八篇 公開規(guī)范與改革路徑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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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建立公開規(guī)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研究》由經(jīng)濟科學出版社首次出版。
書籍名稱 |
出版時間 |
出版社 |
ISBN |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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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開規(guī)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研究》 |
2020年9月 |
經(jīng)濟科學出版社 |
978-7-5218-15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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