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招標
第三章投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是指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以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占有或使用的國有資產作擔保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市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與協(xié)調,對本市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yè)以及其他交通業(yè)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方水利建設項目和城市水務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市財政、土地、商務、國有資產管理、工業(yè)信息、園林、環(huán)衛(wèi)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市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察對象實施監(jiān)察。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的,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監(jiān)督執(zhí)法;市發(fā)展改革部門作為招標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監(jiān)督執(zhí)法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兩個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對監(jiān)督執(zhí)法主體發(fā)生爭議的,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協(xié)調解決,協(xié)調不成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條 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是本市統(tǒng)一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機構,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交易信息、場所、咨詢等服務和實行全過程見證,協(xié)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 本市政府投資的下列建設工程及與工程相關的服務、貨物的采購,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進入海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進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一)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
(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招標;
(三)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專業(yè)和勞務分包招標;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招標;
(五)與建設工程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招標;
(六)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其他招標。
前款所稱與建設工程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電梯、中央空調、建筑智能化系統(tǒng)、消防系統(tǒng)等;市政基礎設施及軌道交通工程中的各類設備;其他構成工程永久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缺的設備、材料等。
第七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也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第八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招標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應急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特殊情況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或者在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承包商。
前款所稱應急項目,是指下列情形的工程項目:
(一)應對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
(二)應對事故災難的工程項目;
(三)應對較大以上級別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工程項目;
(四)應對重大以上級別社會安全事件的工程項目;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應急工程項目。
第十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推行施工總承包招標,需要合同分包或者劃分標段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禁止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依法需經項目審批的,立項、可行性研究、項目概算等程序已履行審批手續(xù)并獲得批準;
(二)在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具有銀行資信證明或其他證明項目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文件;
(四)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依據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編制的工程預算已經完成;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報告或貨物采購、服務采購報告時,一并將項目的招標方案報發(fā)展改革部門批準。
招標方案包括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
招標人需要變更已批準的招標方案的,應當報經發(fā)展改革部門重新審批。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將變更后的有關信息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每年年初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服務進行統(tǒng)一集中招標。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并辦理備案;
(二)發(fā)布招標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
(三)網上下載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特殊情況下,招標人也可以委托海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資料;
(四)需要資格預審的,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入圍投標人;
(五)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
(六)招標人按照隨機抽取、現(xiàn)場通知的原則組建評標委員會;
(七)開標、評標、定標。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有特殊工期要求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其招標投標的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行編制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十七條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5個工作日前,應當一次性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國日報》、《中國建設報》、《海南日報》等媒介上至少選擇一家發(fā)布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和《海口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發(fā)布;其中,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中國日報》上發(fā)布。省人民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招標人不得隨意更改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內容。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招標人自開始發(fā)出招標文件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發(fā)布前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條 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謀取利益,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僅限于補償編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因不可抗力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通過原公告媒介發(fā)布終止招標的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投標人;已經發(fā)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退回其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費用;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還應當退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進行施工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招標人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在招標文件中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財政、土地、商務、國有資產管理、工業(yè)信息、園林、環(huán)衛(wèi)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動態(tài)管理系統(tǒng),科學、合理、動態(tài)地確定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報價范圍。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使用計算機輔助招標投標方式的,相關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投標人項目負責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相應的電子文件中使用電子簽名。電子簽名的使用與認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四條 投標申請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和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投標:
(一)招標人下屬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
(二)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控股、聯(lián)營、合伙或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
(三)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委托兩個以上代理商參與一個合同的投標的;
(四)為參加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提供咨詢服務的;
(五)聯(lián)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后,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組成新的聯(lián)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的;
(六)被責令停產停業(yè),重大資產被采取接管、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或者已進入破產程序的;
(七)不符合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市場廉潔準入和誠信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
(八)在最近3年內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者有騙取中標、串通投標以及嚴重違約等情形的;
(九)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得參與投標的情形。
為招標項目提供勘察、設計、監(jiān)理、咨詢等服務的單位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施工或貨物的投標,工程項目總承包情形除外。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不得在同一施工或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建筑、城市軌道交通、大型市政橋梁、大型污水處理、地下公共設施等復雜工程可進行資格預審外,其他工程實行資格后審。
按照前款規(guī)定實行資格預審,并且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合理低價法評標的,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實行資格預審,并且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招標人邀請的合格申請人不得少于13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招標人邀請的合格申請人不得少于15個。合格申請人少于以上規(guī)定數額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從《??谑薪ㄔO工程信息網》下載。采用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在資格預審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可以購買資格預審文件參加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的,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購買招標文件參加投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根據招標人的委托,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可以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除現(xiàn)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xiàn)金支票。投標保證金提交現(xiàn)金的,應當轉入招標文件中指定的銀行賬戶。禁止代繳代交投標保證金。凡提交投標保證金單位名稱與投標申請人單位名稱不一致的,視為代繳代交。
除境外投標人外,采用轉賬支票、匯款等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出;采用銀行保函、銀行匯票等方式的,應由投標人開立基本賬戶的銀行出具。
除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外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合同簽訂后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但不足部分中標人應當補交。投標保證金應當退回投標人基本賬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投標文件必須蓋投標人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電子標書按招標文件的要求遞交。
對于逾期送達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以及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根據某一個或幾個投標人的資質、規(guī)模、業(yè)績等特點制定招標文件的;
(二)招標人在資格預審評審或開標前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并將資格預審或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或授意、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更改報價的;
(三)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資格預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投標人名稱數量等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四)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進行授意的;
(五)招標人授意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評審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的;
(六)招標人組織、授意或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創(chuàng)造條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行為: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中標者;
(三)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聯(lián)合采取行動;
(四)屬于同一協(xié)會、商會、集團公司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在投標中采取協(xié)同行動;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認定為串通投標的,按照廢標處理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一)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內容或者錯漏之處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人編制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四)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投標的或與同一人聯(lián)合投標的;
(五)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賬戶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六)評標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三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范圍承接招標代理業(yè)務;
(二)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三)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
(四)泄露或者出賣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
(六)擅自修改經批準或備案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七)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八)對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zhí)行或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
(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弄虛作假行為:
(一)偽造單位公章、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或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偽造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的證書、簡歷、勞動關系證明,或者中標后不按承諾配備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
(三)利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資質證書、印鑒等虛假材料參加投標;
(四)偽造或虛報業(yè)績;
(五)偽造或者虛報財務狀況;
(六)提交虛假的信用狀況信息;
(七)隱瞞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誤解的其他信息;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一)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的;
(二)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三)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四)通過銀行轉賬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的其他行為。
投標人不能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視為存在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否決所有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職責受理投訴并負責處理。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九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地點為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
招標人可以委托公證機構對開標、評標和定標等過程進行公證。
第四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用工程量清單評標的,評標委員會中工程造價專業(yè)的專家不得少于2人。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40分鐘從海南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旎蛘呤∪嗣裾嘘P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并采取自動語音方式通知。評標結束前,評標委員會專家名單應當保密。
招標人可派一名項目管理人員向評標委員會介紹項目的基本情況。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無效投標文件或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名稱與單位公章不一致的;
(二)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四)聯(lián)合體投標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以上不同報價且未聲明有效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六)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變更證明的;
(七)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或者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無效投標文件或廢標的其他情形。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無效投標文件或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或者雖有授權代理人簽字但授權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及身份證明的;
(三)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格式編制,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招標人應當將無效投標文件或廢標的情形在招標文件中集中公布,并加醒目標識。
第四十二條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除法律、法規(guī)、招標文件單列的無效標、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無效標或者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在做出無效標或者廢標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核實有關事項,將核實情況記錄在案。無效標或者廢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作出。
第四十三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合理低價法以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在評標中,經評標委員會評定滿足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中標人條件的投標人超過2個以上的,可以采取隨機的方法抽取中標候選人。
評標應當將投標人以往的工程質量、安全、科技進步等業(yè)績以及誠信情況作為評標的重要依據。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的,還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和施工難度,合理設置商務標、技術標和信譽標的分值權重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確定。
評標的具體指導性意見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四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投標制度。商務標詳細評審前,應當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修正,對明顯不均衡報價和漏項進行分析,對投標報價不可競爭費進行核實。詳細評審時應當對投標總價及分部分項工程量綜合單價報價、主要材料報價、措施項目清單報價等進行評審,對報價明顯不合理的,經當面詢標或以書面形式澄清后,其理由不充分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該報價不得進行打分。
投標總價應當與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用、規(guī)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投標總價與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用、規(guī)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用、規(guī)費、稅金的合計金額為準,但工程量清單構成的分部分項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推薦或者隨機抽取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書面評標報告后3日內,將評標結果及中標價、工期、質量安全等內容在發(fā)布本項目招標公告的指定媒介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公示期間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者投訴處理后沒有發(fā)現(xiàn)問題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定標辦法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放棄中標的,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述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標候選人均不能簽訂合同的,應當重新招標。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5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招標方式以及招標組織形式;
(二)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以及公示中標候選人的媒介;
(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四)開標時間、地點;
(五)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復印件;
(六)資格審查結果、中標結果;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擔保。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招標人或監(jiān)理人員發(fā)現(xiàn)中標人轉包或違規(guī)分包時,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標人應當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
第五十一條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應當招標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未進入??谑薪ㄔO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進行招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重新招標、重新評標,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第七條規(guī)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或者采用邀請招標的;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履行招標方案審批手續(xù)的;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擅自終止招標的;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應當重新招標未重新招標的。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報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備案的;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guī)定,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招標人隨意更改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內容的;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發(fā)布前未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未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擅自提高投標保證金比例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的;
(六)違反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要求的;
(七)違反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未在指定媒介上公示評標結果及中標價、工期、質量安全等內容的。
招標人違反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或者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投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者互相串通投標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1至2年內參加政府投資工程招標項目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未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書面報告的;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未建立健全招標檔案管理制度的。
第六十條 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后放棄投標年累計達2次的,記為1次不良行為信息;該不良行為信息年累計達2次的,取消其6個月至1年的投標資格。
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年累計1次的,記為1次不良行為信息;該不良行為信息年累計達2次的,取消其2年的投標資格;因不可抗力導致放棄中標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中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轉讓他人的,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轉讓無效,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轉讓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六十二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以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予以警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2至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工程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并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不誠信企業(yè)記錄,通過媒體進行公示。
第六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政府投資工程招標項目的評標,可處6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離職守等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二)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四)不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決定不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處理投訴或者舉報的;
(三)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的;
(四)違法收取費用的;
(五)干涉資格審查、評標的;
(六)干涉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中標人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職責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未作規(guī)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有具體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利用自籌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可以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本法規(guī)的必要性
2006年3月,海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招標投標法制定并實施的《??谑姓顿Y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對規(guī)范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促進海口招標投標市場有序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谑薪洕鐣募涌彀l(fā)展,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日益增多,招標投標工作也出現(xiàn)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是圍標串標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群眾反映強烈;二是評標過程不規(guī)范,影響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性;三是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監(jiān)管手段和措施。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推動黨風廉政建設,有必要在國家招標投標法的基本框架下,在市政府2006年3月頒布實施政府規(guī)章的基礎上,制定我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地方性法規(guī)。
二、制定本法規(guī)的基本思路和條例起草的主要過程
(一)制定本法規(guī)的基本思路。一是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相應的制度設計,實行資格后審和投標保證金專戶管理,明確串標和圍標行為的認定,遏制招標投標活動的不公平、不公正現(xiàn)象。二是明確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職責,加強行政監(jiān)督管理,對招標方案的審批、招標文件的備案審查以及投訴處理等作出規(guī)定。三是根據??诘膶嶋H,對國家招標投標法關于招標投標的程序作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范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環(huán)節(jié)的流程,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四是強化法律責任,對招標人未履行招標方案審批手續(xù)、隨意更改招標公告內容、擅自終止招標、未按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等行為設定法律責任,對投標人串標、圍標等行為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疏于監(jiān)管等法律責任作出規(guī)定。
(二)條例起草和審議的主要過程。根據??谑腥舜蟪N瘯?010年立法計劃的要求,市住建局、發(fā)改委和法制局組織有關人員到杭州、福州、深圳等地考察招標投標的立法情況,對我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情況進行了調研。在征求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以及部分招標人、投標人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谑腥嗣裾諘h通過后提請2010年4月16日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工委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省、市有關部門、單位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常委會辦公廳通過新聞媒體全文刊登條例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常委會法工委召開立法論證會,就條例草案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充分的論證。今年8月25日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后,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主任會議的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是否允許采用抽簽(搖號)的方式確定中標人等問題進一步聽取意見和論證,提出了條例草案第三次審議稿。2010年11月3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后表決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職責分工。由于招標投標活動涉及面廣,國家的招標投標法沒用規(guī)定統(tǒng)一的行政主管和執(zhí)法部門,而是授權國務院作出規(guī)定。為了明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管職責,條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中編辦《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0]34號)精神,作出如下規(guī)定:一是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本市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與協(xié)調,對本市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二是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三是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yè)以及其他交通業(yè)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四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方水利建設項目和城鄉(xiāng)水務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五是市財政、土地、商務、工業(yè)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六是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的,或者兩個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對監(jiān)督執(zhí)法主體發(fā)生爭議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第四條)。
(二)關于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公開招標的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根據國家發(fā)改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條例對本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公開招標的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作出了規(guī)定:一是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列為應當公開招標的范圍;二是其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是其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是其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是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以上規(guī)定的標準,但其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第七條)。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參考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條例對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作出了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
(三)關于施工招標條件及招標公告的發(fā)布。施工招標是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活動的重要內容,為規(guī)范其行為,條例對應當同時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guī)定:一是依法需經項目審批的,立項可行性研究、項目概算等程序已履行審批手續(xù)并獲得批準;二是在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三是項目資金已經落實;四是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設計圖紙及急速資料;五是工程預算已編制完成(第十一條)。
為避免招標人針對特定投標人量身定作設置資格預審條件和評標方法,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5個工作日前,應當一次性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備案。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guī)定》和國家發(fā)改委《招標公告發(fā)布暫行辦法》,為保障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透明,條例對招標公告的發(fā)布作出明確規(guī)定:一是招標人應當在《中國日報》、《中國建設報》、《海南日報》等媒介上至少選擇一家發(fā)布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和《??诮ㄔO工程信息網》上發(fā)布;二是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中國日報》上發(fā)布;三是省人民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四是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招標人不得隨意更改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第十八條)。
(四)關于禁止投標的規(guī)定。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因其涉及反腐倡廉的內容成為近年來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為推動廉政建設,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健康發(fā)展,條例總結我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實踐經驗,對禁止投標的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一是招標人下屬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二是與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控股、聯(lián)營、合伙或者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三是不符合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市場廉潔準入和誠信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四是在最近3年內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者有騙取中標、串通投標以及嚴重違約情形的等(第二十五條)。
(五)關于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的招標人往往通過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方法進行圍標、串標,選擇幾家投標人投標,使事先約定的投標人中標。為遏制這種現(xiàn)象的發(fā)生,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性,條例一是規(guī)定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二是規(guī)定除深坑建筑、超高建筑、城市軌道交通、大型市政橋梁、大型污水處理、地下公共設施等復雜工程可以進行資格預審外,其他工程實行資格后審,即允許所有符合資格等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三是對實行資格預審的特殊工程的投標申請人數作出規(guī)定,以增加圍標、串標的難度(第二十六條)。
(六)關于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為遏制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條例參考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國家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重慶市、深圳市的立法經驗,分別作出如下規(guī)定:一是對“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漏標底”、“招標人根據某一個或幾個投標人的資質、規(guī)模、業(yè)績等特點制定招標文件”、“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授意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對待”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第三十條)。二是對“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中標者”、“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聯(lián)合采取行動”等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三是對“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內容或者錯漏之處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賬戶交納投標保證金的”等情形,規(guī)定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認定為串通投標的,按照廢標處理并提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第三十二條)。四是對串標、圍標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
(七)關于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是評標的主體,其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除有法定理由外應當采納確定為中標人。為規(guī)范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行為,保障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的保密性,體現(xiàn)評標的公平、公正性,條例一是規(guī)定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二是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采用工程量清單評標的,評標委員會中工程造價專業(yè)的專家不得少于2人;三是要求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40分鐘從海南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旎蛘呤∪嗣裾嘘P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并采取自動語音方式通知;四是規(guī)定評標結束前,評標委員會專家名單應當保密(第四十條)。
公開招標投標的目的主要有2個,一是選擇優(yōu)質的承包商,二是選擇最低或者合理的投資成本。因此,評標方法的選擇對招標投標活動發(fā)揮重要的作用。條例一是規(guī)定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位或者合理低價位以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二是為增加評標的公平、公正性,規(guī)定在評標中,經評標委員會確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的投標人超過2個以上的,可以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中標候選人;三是為鼓勵承包商創(chuàng)優(yōu)爭先,體現(xiàn)招標投標的擇優(yōu)原則,規(guī)定評標應當將投標人以往的工程質量、安全、科技進步等業(yè)績以及誠信等情況作為評標的重要依據(第四十三條)。
(八)關于中標候選人公示和確定中標人。為便于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防止招標人違法確定中標人,條例一是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推薦或者隨機抽取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二是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書面評標報告后3日內,將評標結果及中標價、工期、質量安全等內容在發(fā)布本項目招標公告的指定媒介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第四十五條)。三是規(guī)定公示期間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者投訴處理后沒有發(fā)現(xiàn)問題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定標辦法確定中標人。四是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放棄中標的,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以此類推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標候選人均不能簽訂合同的,應當重新招標。五是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5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第四十六條)。
(九)關于法律責任。為保障法規(guī)的有效實施,條例對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一是對中標人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未履行招標方案審批手續(xù)、擅自終止招標、擅自提高投標保證金比例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第五十 三、五十四、五十五條)。二是規(guī)定投標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串通投標或者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1至3年內參加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等(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三是中標人違法將中標項目轉讓他人的,轉讓無效,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轉讓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第六十一條)。四是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等行為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第六十三條)。五是對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六是為避免重復上位法和今后國家、省出臺相應的行政法規(guī)或者地方性法規(guī)后發(fā)生矛盾,條例作出了銜接性的規(guī)定(第五十二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是否妥當,請予審查批準。
擬訂一個框架,然后自己填入內容,按照論文格式寫,要范文的來
一般的招標投標程序是1、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xù),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協(xié)議。(自...
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步驟1、招標人2、確定招標方式3、發(fā)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至下一步發(fā)放預審文件不少于四個工作日)。指定媒體: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投標網4、編制、發(fā)放資格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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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谑姓顿Y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
(2006年3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發(fā)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是指使用財政預算資金或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財政貼息和補貼、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以及使用國債資金、政策性貸款、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等國家融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進入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場進行。
??谑杏行谓ㄖ袌龅墓芾硪勒沼嘘P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xié)調本市招投標工作。市建設、交通、水務、商務、信息產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由招標人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整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依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從其規(guī)定。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依法需經項目審批的,已履行審批手續(xù)并獲得批準;
(二)在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具有銀行資信證明或其他證明項目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文件;
(四)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依據設計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編制的工程預算已經完成;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中應當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fā)布招標公告;
(二)編制招標文件并辦理備案;
(三)招標人接受投標報名并發(fā)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
(四)踏勘現(xiàn)場及召開標前答疑會;
(五)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入圍投標人;
(六)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
(七)招標人按照隨機抽取、現(xiàn)場通知的原則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評標、定標。
第十一條 依照本規(guī)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國經濟導報》、《中國日報》、《中國建設報》、《海南日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海南省人民政府網站》上發(fā)布招標公告。其中,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中國日報》上發(fā)布。
在招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時在《??谕韴蟆?、《??谑腥嗣裾W》、??谑杏行谓ㄖ袌錾习l(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在發(fā)布前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行編制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和要求;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招標人自開始發(fā)出招標文件之日起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在??谑杏行谓ㄖ袌龀鍪壅袠宋募蛸Y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對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僅限于補償編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謀取利益。招標項目標價不足1000萬元的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收費一般不應當超過每份100元,項目標價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收費一般不應當超過每份300元。物價部門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五條 報名申請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招標項目要求的資質條件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條件,并且符合??谑泄こ探ㄔO領域市場廉潔準入管理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投標申請人申報資格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
(二)擬派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和業(yè)績;
(三)擬用于招標項目的有關設備情況;
(四)最近3年承擔的主要項目業(yè)績;
(五)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投標申請人必須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經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但屬于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在施工招標中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當合格投標申請人數量過多時,可以采用隨機抽簽的方法選擇合格投標申請人,特殊情況也可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選擇規(guī)定數量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其中,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工程項目,邀請的合格投標申請人應當不少于9個;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邀請的合格投標申請人應當不少于7個。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30日。
投標保證金除現(xiàn)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xiàn)金支票。投標保證金提交現(xiàn)金的,應當轉入招標文件中指定的銀行賬戶,禁止代繳代交。
未入圍的投標申請人的投標保證金在開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開標評標后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但不足部分中標人應當補交。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投標文件必須蓋投標人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無效投標文件或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三)授權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及身份證明的;
(四)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格式編制,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六)聯(lián)合體投標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七)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有效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八)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開標6日前公開招標報價的最高限價。
第二十二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地點為??谑杏行谓ㄖ袌?。
第二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評標代表和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招標人的代表不得超過1名。招標人的評標代表應當具有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中級或以上職稱。
參加評標的專家由招標人從專家?guī)烊繉<一蛳嚓P專業(yè)的專家中隨機抽取,在開標前30分鐘內確定,確需跨地區(qū)抽取評標專家的工程項目可提前抽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四條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評標可以采用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或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合理低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的項目。采用合理低價法進行評標時,在開標現(xiàn)場,宣讀完投標人的投標價后,應當場計算評標基準價。投標人的投標價等于評標基準價者得滿分,高于或低于評標基準價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評標基準價的扣分幅度應比低于評標基準價的扣分幅度大,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人。評標基準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計算:
(一)計算有效投標價的平均值后,再對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標人的投標價進行二次平均,以該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
(二)以招標人設定的投標控制上限價下降若干百分點(在開標現(xiàn)場所有有效投標報價的投標人隨機抽取下浮率的平均值)確定評標基準價。
(三)以有效投標報價的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點(在開標現(xiàn)場所有有效投標報價的投標人隨機抽取下浮率的平均值)確定評標基準價。
綜合評估法適用于技術復雜、專業(yè)性要求高、施工難度大的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的投標報價、項目組織方案、投標人及項目負責人業(yè)績、投標人的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及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分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人。在施工招標中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時,一般技術部分的分值權重不得高于40%,商務部分的分值權重不得少于60%。
投標文件必須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否則以廢標論處。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對評標結果及中標價、工期、質量安全等方面承諾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市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投標人情況、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組成、開評標過程、中標結果、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投標報名表、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說明的其他問題和材料。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投標全過程應當有監(jiān)察部門代表現(xiàn)場監(jiān)督和公證機構的公證,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或代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項目法定代表人、代建單位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未作具體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谑腥嗣裾P于廢止的決定》已經2013年9月12日十五屆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
2013年10月28日
??谑腥嗣裾疀Q定廢止政府規(guī)章《??谑姓顿Y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2006年3月23日??谑腥嗣裾?7號令發(fā)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2013年10月28日起施行。
地方規(guī)章(類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和國家發(fā)改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區(qū)人民政府(含荊州開發(fā)區(qū)、紀南文旅區(qū)、荊州高新區(qū))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包括:
(一)使用財政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 成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指導、協(xié)調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為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guī)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協(xié)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綜合評標專家?guī)?,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用管理體系;
(五)建立聯(lián)動執(zhí)法工作制度,協(xié)調招標投標執(zhí)法工作,組織開展監(jiān)督檢查活動;
(六)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財政、發(fā)改、經信、住建、交通、水利、國土、衛(wèi)生和計生、環(huán)保、國資、商務、農業(yè)、林業(yè)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交易信息、場所、咨詢及其他相關服務,進行招標投標過程見證,并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完善平臺管理、建設標準化服務管理體系,落實一窗受理、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優(yōu)化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
第五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上述必須招標的項目屬于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第七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第八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條 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情形的項目,按國家、省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時予以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批準。
項目業(yè)主為適用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弄虛作假的,屬于規(guī)避招標,由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科學、民主決策,保證招標投標過程規(guī)范透明、結果合法公正。
招標人可以依法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并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fā)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責任及損失。
第十一條 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交易。
政府采購的強制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工程總承包可以采用總價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完成初步勘察設計及概算后組織工程總承包招標;情況特殊且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在項目可研完成后組織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營業(yè)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評標活動的相應專業(yè)力量。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登記;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fā)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fā)出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
(五)接受投標人遞交的投標申請;
(六)確需進行現(xiàn)場勘察的,由招標人組織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參與,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七)編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要求投標;
(八)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九)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十)確定中標人;
(十一)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十二)招標投標資料整理、存檔。
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參照上述程序組織資格預審活動。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guī)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電子招標投標。招標人采用電子文檔方式發(fā)布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的,可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同時發(fā)布招標文件。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fā)布媒介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對所發(fā)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使用國家制定的標準文本,或者省有關監(jiān)督部門依據國家標準文本制定的標準文本。
招標文件內容與標準文本不一致的,應以黑體字加粗標明;招標文件中的否決性條款應在評標辦法前附表中集中列明。
第十八條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僅對投標人的報價因素進行量化評審。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的評標辦法中明確界定惡意低價投標、投標人成本核算規(guī)則。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不得在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中設置企業(yè)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guī)模、經營地點和財務指標等方面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及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資格預審文件自停止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標文件自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條件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通過原公告媒介發(fā)布終止招標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投標人;已經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退還已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費用。投標人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還應當退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本地和外地有實力的企業(yè)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競爭。
鼓勵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依法設置保障地方稅務權益的相關條款。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對投標人或其擬派技術人員提出與招標項目要求不符的資質條件。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投標文件必須蓋投標人單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電子投標書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遞交。
對于逾期送達或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以及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投標:
(一)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二)不同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其中一家單位已經參與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項目投標的;
(三)聯(lián)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后,再在同一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投標的;
(四)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不得參與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二十六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lián)合行動。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由同一個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七)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應當視為相互串通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以他人名義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評標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委中造價專業(yè)評委不得少于1名。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省綜合性評標專家?guī)熘写_定。其中,一般項目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名單;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專家名單。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采取資格后審的方式進行審查。投資總額超過3億元人民幣或者單項預算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潛在投標人較多、技術復雜、具有特殊專業(yè)技術要求的項目,可采取有限數量制的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且通過資格審查單位應不少于7家。
第三十三條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估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對投標人的技術創(chuàng)新、節(jié)能環(huán)保等方面,合理設置量化評審條件。
評標應堅持謹慎否決投標原則,對參與評審的有效投標單位不足3家,但明顯具備競爭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繼續(xù)予以評審。
第三十四條 可以實施全程電子化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全電子化方式組織招投標活動。規(guī)模較大、情況特殊及列入重點范圍的項目,經招標人申請、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以實行異地在線評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報告進行復核,發(fā)現(xiàn)評標委員會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評審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報告。經核查,評標報告遺漏必要的內容或者存在錯誤的,應由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復審,并對評標報告予以補充或者糾正。
第三十六條 公示中標候選人時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及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guī)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活動。
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異議不成立,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后3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定標辦法確定中標人。
禁止招標人與中標候選人相互串通定標、中標候選人之間相互買標賣標。有關監(jiān)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加強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查處。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候選人名單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其中,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原則上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國家、省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當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依法提交;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應當依法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投標人少于3個;
(二)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
(三)所有投標被否決;
(四)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
(五)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不能重新評標;
(六)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應當重新招標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原因導致重新招標,且招標人對投標人提出的資格要求不高于法定最低標準和要求,但申請人仍少于3人的,招標人可以邀請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或者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談判。
投標人存在通過資格預審后不獲取招標文件、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或者中標資格,或者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招標人或者監(jiān)理人員發(fā)現(xiàn)中標人轉包、違規(guī)分包時,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標人應當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應當招標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發(fā)改、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協(xié)調各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完善招標投標活動監(jiān)管體系,加強對招標活動標前、標中、標后的全過程管理,以及對招標人、投標人、代理機構及評標專家等市場主體的從業(yè)行為管理,實現(xiàn)招投標領域監(jiān)管全覆蓋。
第四十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財政、發(fā)改等行業(y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國家、省其他文件要求,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管。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研究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依法受理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開標、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四十六條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涉及到專業(yè)性或者技術性問題時,可以采取由原評標委員會說明或者組織資深專家、委托專業(yè)機構評審等方式進行處理。
評審意見可以作為處理投訴的參考意見。
第四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建設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信用評價在招標活動中的應用措施,定期互相通報招標投標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并執(zhí)行《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投標人、中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的,由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3年,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未予規(guī)定,但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本辦法施行期間,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原《荊州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11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各縣(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