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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杭州市區(qū)國有劃撥土地上標準住宅交易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若干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 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 (財綜字 [1999]113 號)、《關于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用發(fā) [1999]31 號)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財政局、土管局、房管局《關于對行 政劃撥土地房產交易行為征收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意見的通知》(杭政辦發(fā) [2000]176 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市區(qū)國有劃撥土地上標準住宅交易 補繳土地出讓金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凡杭州市區(qū)(不含蕭山、余杭區(qū))范圍內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標準住宅用房 (包 括房改房、商品房、拆遷安置房、解困房、安居房)的轉讓,且受讓方(購買方) 為自然人的,按本意見補繳土地出讓金。 房改房交易購買方為非自然人的, 參照 執(zhí)行。 經濟適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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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 ,加強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管理,明確政策界限,規(guī)范 土地出讓金收繳工作,依據《天津市城鎮(zhèn)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 (津政發(fā)〔 1998〕45 號)、《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 (津政發(fā)〔 2003〕51 號)和《關于開展規(guī)范土地市場秩序治理違法 違規(guī)用地工作的通知》 (津政發(fā)〔 2006〕67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按房屋設計用途分為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 國有劃撥土地上與住宅相連的底層商業(yè)類非住宅房 屋、國有劃撥土地上其他用途類非住宅房屋。 第三條 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