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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3.30
代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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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資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公路項目的建設管理,改進政府投資公路項目建設實施方 式,規(guī)范建設程序,提高項目管理效率和投資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路建設項目是指市、 區(qū)政府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 包括公路、 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路建設項目代建, 是指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 通過 招標的方式, 委托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專業(yè)工程管理單位, 按照合同的約定代行項目法人 職責,負責建設過程管理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法人是指代表市、 區(qū)政府對具體公路建設項目行使權益和實施管理的 政府部門或行政事業(yè)機構(gòu)。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 負責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的組織 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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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5年第 3號) 《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已于 2015年 5月 4日經(jīng)第 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 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 5月 7日 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路建設項目專業(yè)化管理水平,推進現(xiàn)代工程管理,根據(jù)《公路法》等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代建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 )委托,由專 業(yè)化的項目管理單位 (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管理及相關工作的建設管理模式。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公路代建工作并對公路代建市場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場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項目法人具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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