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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中建公司的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誤要求延長工期的報告 致建設部部長閣下 : 您好 ! 中建公司承擔的薩達特城二區(qū)工程, 由于非公司方面的原因, 使該工程嚴重拖期, 機構已 經(jīng)開始扣工期罰款這是不合理的, 現(xiàn)將非公司的原因影響工期延誤的各個方面向閣下陳述如 下,望閣下指示有關方面研究。 1. 合同開工期的確定 合同第二條第五款規(guī)定公司從收到預付款開始計算準備期, 薩達特城機構支付該工程的預 付款是分四次支付的,支付時間分別為 :1987 年 3 月 26日, 1987 年 6 月 26日, 1987 年 10 月 28日和 1988年 9 月 4日公司認為應該從 1988 年 9月 4 日預付款全部支付完畢開始計算 準備期,準備期為三個月,開工日期為 1988 年 12月 5 日,因此,合同工期應為 1988年 12 月 5 日~1990 年 12月 5 日。 2.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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