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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執(zhí)法依據 一、行政執(zhí)法主體性質 (一)法定行政機關 (二)執(zhí)法主體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 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 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 發(fā), 2002? 17號)。 3、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關于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 行政執(zhí)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fā), 2003? 4號)。 4、《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天水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 復》(甘政函, 2003? 48號)。 5、省政府《關于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暫行規(guī)定》(甘政發(fā) , 2003? 31號)。 6、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 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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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執(zhí)法案件辦理制度 限時辦結制度 為保證行政案件辦理質量, 提高辦案效率及行政執(zhí)法的有效 性,防止不作為和杜絕亂作為,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嚴格執(zhí)法管理, 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技術監(jiān)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guī)定》等 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現場處罰案件 一、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 2 日 內繳交到局財務入帳后同時開具罰沒票據, 局財務應當在 2日內 將罰款繳付至指定銀行。并將罰沒票據復印,一并裝訂入案卷 7 日內結案歸檔。 二、不屬于現場收繳罰款的,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 政相對人 15日后,案卷 7 日內結案歸檔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 決定的除外 )。 第二條 立案案件 一般立案案件應在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送達行政相對人 15日 后,案卷 7日內結案歸檔,但從立案到結案不得超過三個月 (經 上級局批準延期的案件和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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