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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發(fā)展,根據(jù)《關于出售公 有住房的暫行辦法》 (滬府發(fā)[ 1994 ]19 號文 )的規(guī)定,特制定按成本價向中、低收入職工 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出售公有住房,應貫徹購房自愿、產(chǎn)權歸己、維修自理的原則。 第三條 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獲得新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和承租居民戶出售。但 列入舊城改造規(guī)劃、 產(chǎn)權歸屬未定和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 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地進行。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標準、 獨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層和高層職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職工住房應貫徹先售后租的原則。 向職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職工住房的數(shù)量, 一 般不低于單位每年分配住房總量的 30% 。 第四條 按成本價購買公有職工住房的對象為獲得新分配住房的職工和在住所地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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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級機關 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文件 房政發(fā) (2000)4 號 關于印發(fā)《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辦、廳、局,各直屬事業(yè)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國發(fā) [1-998]23 號 )、《山西省 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全省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 的通知》 (晉政發(fā) [1998]23 號)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 法》,進一步搞好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實現(xiàn)住房商 品化、社會化,結合省直機關實際,對公有住房出售政策進行了 調整、修改、補充?,F(xiàn)將《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暫 行規(guī)定》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山西省省直機關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一、省直機關除國家明文規(guī)定及省政府明確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