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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 A 類) 稅款所屬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至角分 *納稅人名稱 (公章)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 稅源編號 *排放口名稱 或噪聲源名稱 *稅目 *污染物名稱 *計稅依據 或超標噪聲 綜合系數(shù) *單位稅額 *本期 應納稅額 本期 減免稅額 *本期 已繳稅額 *本期 應補(退)稅額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⑸×⑹ ⑻ ⑼ ⑽=⑺ -⑻ -⑼ 合計 —— —— —— —— —— 授權聲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報,請?zhí)顚懴铝匈Y料: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xiàn)授權 (地址)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為本納稅人的代理申 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權人簽字: *申報人聲明 本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 填寫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聲明人簽字: 經辦人: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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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 (2016 年 12月 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 稅收減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huán)境 ,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tài)文 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 他海域,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應稅污染物 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為環(huán)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環(huán)境保護稅 。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 是指本法所附 《環(huán)境保護稅稅 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 規(guī)定的大氣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 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huán)境保護稅 : (一)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 處理、生活垃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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