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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為保險人設定了有條件地追償權, 即 當事故是在無證駕駛、 酒后駕駛、 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盜搶期間發(fā) 生的,則保險公司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這里之 所以規(guī)定要向致害人主張追償權, 是因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嚴 重的先行過錯行為之下發(fā)生的, 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過失所引 發(fā)。如果此時保險人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償的 話,則等于鼓勵制造交通事故, 也與交強險的公益性功能相沖突。 故交強險中設定有限的追償權自有其合理性。 但這種設定, 由于 表述的不嚴謹, 并未明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部分是否也存在墊付 和追償,事實上,由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往往產生駕駛人的交通 事故責任和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駕駛人對受害人的交通 事故民事賠償責任。 交強險作為責任保險的具體形式, 以被保險 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 但是,在具體條款設計 中卻將保險責任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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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廳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條紅線”》 對全省所有煤礦瓦斯防治實行紅線管控。凡觸碰紅線的 礦井,一律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是礦井風量不足、采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yè)的。 二是礦井通風系統(tǒng)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 的。 三是瓦斯超限作業(yè),瓦斯超限、停電停風不撤人或礦井 1個月內發(fā)生 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是應進行瓦斯抽采礦井未按規(guī)定相應建立地面固定 瓦斯抽采系統(tǒng)、井下臨時瓦斯抽采系統(tǒng)的。 五是瓦斯抽采不達標仍進行采掘活動的。 六是突出礦井未制定區(qū)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雖有 措施但不落實的。 七是未按規(guī)定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或認定的。 八是礦井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的。 九是未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或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 治能力的煤礦企業(yè),其所屬高突礦井仍生產建設的。 十是未按規(guī)定實現雙回路供電、使用淘汰不合格電氣設 備以及電氣設備失爆的。 十一是超能力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