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保證通信建設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結合通信工程特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主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按照國務院批準、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發(fā)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發(fā)包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除提供貸款或資金方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也應當按本規(guī)定進行招標。

第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等有關特殊通信建設項目,可以直接發(fā)包或委托。

在原局采用同型號設備進行擴容工程設備采購的,可以直接發(fā)包或委托。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部門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章 管理及職責

第六條 信息產業(yè)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政策、法律和法規(guī);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本規(guī)定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實施監(jiān)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接受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三)審批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確認其編標和評標能力;對通信行業(yè)各專業(yè)評標專家進行資格管理;

(四)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通信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及設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實施監(jiān)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接受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三)初審本行政區(qū)域內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編標和評標能力;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通信行業(yè)各專業(yè)評標專家進行資格管理。

第八條 電信運營公司總部經信息產業(yè)部書面確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投標事宜,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公司的招標投標活動,接受信息產業(yè)部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

(二)實施或組織實施所轄范圍內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三)負責向信息產業(yè)部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辦理實施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手續(xù);

(四)籌備、建立所需要的各專業(yè)評標專家?guī)臁?/p>

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招標項目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先辦理審批手續(xù),取得批準,落實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一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蚱渌M織投標。

通信建設項目的施工及設備、材料采購原則上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項目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信息產業(yè)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取得相應資質后,方可從事招標代理活動。其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由信息產業(yè)部另行制定。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規(guī)定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上公開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時間和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以及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等內容。

第十五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時,應當同時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性待遇。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項目一般要編制標底,但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時,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及信息產業(yè)部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滿足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必須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相應資質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xié)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和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二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必須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

第三十三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場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宣讀。如果開標時發(fā)現投標文件破損,應由招標人宣布此次開標工作暫停,并負責追查責任,并確定再次開標時間。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應當眾被宣布為廢標:

(一)授權委托書不是原件或者無投標單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二)以聯合體方式投標者無聯合協(xié)議書的。

第三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共同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專業(yè)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招標人在開標前5日內從信息產業(yè)部確認的專家?guī)熘械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嚴格保密。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2至3家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選擇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中標。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招標。

第四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信息產業(yè)部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六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五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規(guī)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 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留用直至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追究責任。

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統(tǒng)計工作不按期或不如實統(tǒng)計上報的,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十條 本規(guī)定所列違法行為,由信息產業(yè)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 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建設項目違反本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進行招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郵政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由國家郵政局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guī)定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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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

第27號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部長 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

第五章 附 則

…………。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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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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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設施或者通信網絡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施工;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三條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tǒng)稱為“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第四條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鼓勵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實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招標人邀請招標的,應當向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全部潛在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1.5%,且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費用明顯低于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的,方可被認定為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情形。

第七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外,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guī)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規(guī)避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自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起2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見附錄一)。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yè)務,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第十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后,可不再發(fā)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指定的媒介發(fā)布外,還應當在“管理平臺”發(fā)布。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規(guī)模、技術要求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或者交貨時間和地點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業(yè)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七)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預審的依據。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項目的技術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

(六)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有關要求;

(八)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所有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并能夠指導評標工作,在評標過程中不得作任何改變。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以顯著的方式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不滿足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否決的提示;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規(guī)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和調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及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yè)績;

(三)勘察設計團隊人員;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創(chuàng)新;

(五)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六)技術支持與保障;

(七)投標價格;

(八)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十七條 監(jiān)理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資格和業(yè)績;

(三)主要監(jiān)理人員及安全監(jiān)理人員;

(四)監(jiān)理大綱;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第十八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yè)績;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施工設備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七)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投標價格;

(三)技術標準及質量標準;

(四)組織供貨計劃;

(五)售后服務。

第二十條 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鼓勵通信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第二十一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允許投標人中標的最多標段數。

第二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已確定投資計劃并落實資金來源的,招標人可以將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集中進行招標。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有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或者有關貨物、服務的類型、預估招標規(guī)模、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對與工程或者有關服務進行集中招標的,還應當載明每個中標人對應的實施地域。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潛在投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的,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明確集中資格預審的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并且應當預估項目規(guī)模,合理設定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得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資質管理的規(guī)定。

集中資格預審后,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繼續(xù)完成招標程序,不得直接發(fā)包工程;直接發(fā)包工程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規(guī)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在發(fā)售招標文件截止之日后,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和召開投標預備會。

招標人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應當向全部潛在投標人發(fā)出邀請。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劃分標段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上標明相應的標段。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不得開啟,并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存檔備查。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劃分標段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某一標段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該標段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對該標段重新招標。

投標人認為存在低于成本價投標情形的,可以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并在評標完成前向招標人提交書面材料。招標人應當及時將書面材料轉交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開標,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招標人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等唱標內容;

(三)開標過程是否經過公證;

(四)投標人提出的異議。

開標記錄應當由投標人代表、唱標人、記錄人和監(jiān)督人簽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開標地點的,招標人應提前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能夠到達開標地點。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通信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yè)水平。掌握通信新技術的特殊人才經工作單位推薦,可以視為具備本項規(guī)定的條件;

(二)熟悉國家和通信行業(yè)有關招標投標以及通信建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并具有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未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評標資格或者未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統(tǒng)一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評標專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個別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通過“管理平臺”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對抽取過程進行遠程監(jiān)督或者現場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復雜、評審工作量大,其評標委員會需要分組評審的,每組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且每組每個成員應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的分組方案應當經全體成員同意。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其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與負責人享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三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fā)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投標人經資格審查不合格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部分投標人在開標后撤銷投標文件或者部分投標人被否決投標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且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有效投標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未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不少于招標文件載明的中標人數量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評標委員會分組的,應當形成統(tǒng)一、完整的評標報告。

第三十六條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開標記錄和投標一覽表;

(三)評標方法、評標標準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四)評標專家評分原始記錄表和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五)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和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七)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八)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九)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本人簽字、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陳述的不同意見和理由。

第三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依次確定排名靠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且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應當與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中標價格、預估合同份額等主要條款。

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對中標人的中標份額進行調整,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調整規(guī)則。

第三十九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務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要求。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見附錄二)。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建立完整的招標檔案,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存。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文件;

(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三)評標報告;

(四)中標通知書;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檔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所有項目實施完成之日起30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三條 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可以查閱、復制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必要時,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由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自行招標,未按規(guī)定向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二)未通過“管理平臺”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三)招標人未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

(四)確定中標人后,未按規(guī)定向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一)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所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二)招標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標人多輪次報價、投標人保證報價不高于歷史價格等違法條款;

(三)不按規(guī)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四)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未重新招標而直接發(fā)包;

(五)開標過程、開標記錄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

(六)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限制、排斥投標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以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評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或者集中資格預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通信行政監(jiān)督部門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總體情況、公開招標及招標備案情況、重大違法違約事件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2014年5月4日公布《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27號)。記者就《辦法》采訪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視員李國斌,請他對《辦法》進行解讀。

記者:近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出臺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請問《辦法》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李國斌:出臺《辦法》,是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需要。為了解決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出臺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細化和完善了招標投標相關管理制度。目前,我部和各省級通信管理局主要依據《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guī)定》(原信息產業(yè)部2號令)和《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信部規(guī)[2001]632號)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管理。上述文件均是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公布前制定的,其中有關邀請招標、自行招標資格等的規(guī)定與《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不一致。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依法推進通信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jiān)管工作,需要制定《辦法》。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分別制定于2000年和2001年,對于規(guī)范通信行業(yè)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隨著通信行業(yè)的迅猛發(fā)展,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發(fā)生了非常大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有關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形、評標專家及評標專家?guī)?、招標項目應具備的條件等規(guī)定已不能適應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時,集中招標、集中資格預審、招標活動的信息化管理等活動,需要通過《辦法》予以規(guī)范。

記者:您能否介紹下《辦法》的制定過程?

李國斌:2013年6月,我部啟動了《辦法》立法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和論證。在此基礎上,我部開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開展了立法調研,聽取有關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運營企業(yè)、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單位的意見;二是書面征求了各省區(qū)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等基礎電信運營企業(yè)意見。三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四是專門征求了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基礎上,我們形成了《辦法(草案)》。

2014年4月23日,我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5月4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27號公布了《辦法》?!掇k法》將于7月1日生效。

記者:您能否介紹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李國斌:《辦法》共五章四十九條,主要規(guī)定了如下內容。

(一)建立了信息化管理方式。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推進電子政務、推進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等要求,提高行政監(jiān)督效率,《辦法》規(guī)定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平臺”,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行信息化管理,要求招標人選取評標專家、自行招標備案、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公示中標候選人、報送項目實施情況應當通過平臺進行,實行對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化管理。

(二)細化了邀請招標的條件。針對行業(yè)普遍反映的《實施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沒有量化標準、操作性不強的問題,《辦法》規(guī)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1.5%且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費用明顯低于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的,方可被認定為“比例過大”。

(三)明確了招標相關文件應當載明的內容?!掇k法》詳細規(guī)定了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等應當載明的內容,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審查標準和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中標條件等內容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詳細載明,避免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隨意更改或者使用未載明的標準、方法或者條件,促進招標過程透明和公開。

(四)完善了評標標準。為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評標標準不透明、不公正、不完善的問題,《辦法》規(guī)定評標所采用的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載明,并結合通信行業(yè)特點,分別規(guī)定了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監(jiān)理招標項目、施工招標項目和貨物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

(五)規(guī)范了集中招標行為。實踐中,通信行業(yè)普遍采用集中招標采購方式。集中招標是將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集中進行招標,包括貨物集中招標和服務集中招標。集中招標不僅可以降低招標成本、提高效率,而且也節(jié)省投標成本。《辦法》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原則,對集中招標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規(guī)定招標人采用集中招標的,應當遵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有關規(guī)定,明確了對集中招標的規(guī)范要求。

(六)完善了評標程序?!掇k法》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評標程序,規(guī)定了投標人的異議權,并將投標人異議納入開標記錄內容,進一步細化了開標記錄應當記錄的內容。為了防止低于成本價中標,避免低質低價,《辦法》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綜合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投標人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七)完善了法律責任。為了保證各項制度落到實處,《辦法》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基礎上,補充規(guī)定了未進行招標項目備案、未載明評標標準、開標過程及開標記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針對集中招標規(guī)定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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